神驰进出口与SMARTER 就前述损失的责任划分及承担进行多次磋商,本着继续合作的原则,神驰进出口、安来动力与SMARTER 于2014 年5 月7 日签署了《独家销售协议》,约定由SMARTER 在北美独家销售安来动力开发及生产的使用雅马哈动力配套的发电机组产品,产品具体信息、型号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 万美元。但由于双方后续未就开发产品信息、型号等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署有效的补充协议,导致前述《独家销售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后又经长期磋商,双方对原货款支付、损失承担、后续合作等一系列事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神驰进出口与SMARTER 之间的纠纷引发的仲裁过程、结果
神驰进出口于 2016 年4 月18 日向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申请仲裁,请求以违反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不按约支付货款等为由,判令SMARTER向其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因仲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SMARTER 于2016 年5月24 日提出答辩意见及反请求,辩称神驰进出口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并请求判令神驰进出口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以神驰进出口违反《独家销售协议》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各项请求金额合计为4,212.52 万美元。
仲裁过程中,SMARTER 修订了反请求,根据裁决书中关于案件事实背景和调查结果的描述,
SMARTER 最终提出其未来收益损失和商誉损失金额为2,200.98 万美元。
仲裁案听证会召开前,案件双方于2017 年6 月23 日签署了一份联合协议,就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在联合协议中明确了对于本案件所涉及的SMARTER 对神驰进出口的应付货款无争议,并确认双方在此前约定了产品需符合美国EPA 认证。
仲裁过程中,双方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如下:
(1)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美国境内对小型动力产品存在两种认证,即EPA或CARB 认证,经EPA 认证的产品则可销往美国除加州外的49 州,进入加州市场销售则必须通过CARB 认证。SMARTER 在反请求中称神驰进出口向其销售的产品因未经CARB 认证构成产品质量瑕疵,神驰进出口需承担因此产生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神驰进出口则认为SMARTER 在向神驰进出口采购发电机组前并未明确告知其所采购产品的最终销售地为加州,亦未明确要求神驰进出口提供经CARB 认证的产品,协议仅明确要求神驰进出口提供的产品应经EPA 认证;而神驰进出口向SMARTER 销售的产品已经EPA 认证,且SMARTER 收货后并未对
此提出异议,因此,神驰进出口未提供CARB 认证产品并不构成产品质量瑕疵,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关于违反《独家销售协议》:SMARTER 提出神驰进出口未履行《独家销售协议》,未开发及生产SMARTER 要求的雅马哈动力产品,因此需依约向其支付违约金500 万美金。神驰进出口则认为《独家销售协议》中仅约定由神驰进出口向SMARTER销售由安来动力根据其要求开发及生产的使用雅马哈动力配套的发电机组产品,产品的具体型号及要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签署后,神驰进出口与安来动力曾于2014 年5 月27 日起草、签署并向SMARTER 发送了包含拟开发产品信息的补充协议,SMARTER 收到补充协议后并未签署,而是对补充协议中产品信息条款进行更改并增加内容,双方未能
就SMARTER 修订后的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8 年2 月23 日,美国仲裁协会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员在裁决书中提及:
“听取了所有证词,且查阅了所有证据文件和证物后,本人发现SMARTER 的索赔并没有如同交叉诉讼和反诉中规定的那样具有相关支持,本人还发现由SMARTER 专家证人Zukerman 于2017 年10 月9 日给出的证词没有任何可信度。
因此,本人认为Zukerman 先生在2017 年10 月9 日的证词不可信,不构成合理的反驳证据证言,因此必须予以驳回。”据此,美国仲裁协会作出仲裁裁决内容如下:(1)自裁决文件签发之日起30 日内,SMARTER 应向神驰进出口支付2,402,680.43 美元货款,并按照8%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前述款项;(2)SMARTER 向神驰进出口提出的各项诉求/索赔不予支持;(3)双方各自承担其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4)本次仲裁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102,870.99 美元及美国仲裁协会的费用45,020.00 美元,由双方共同承担;(5)本裁决是本次提交仲裁索赔/申诉的全部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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