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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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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增速快、收入构成多样化等特点,但也存在基数小占比低、收入差距拉大、收入来源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究其原因,非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本文认为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应具备财产基础、市场基础、制度基础等条件,而这些基础要素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正成为影响当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财产基础,市场基础,制度基础
  受法律保护的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多元化以后出现的新范畴。它指居民的金融、房地产等财产向其他微观主体提供服务获得的汇报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红利、租金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2007年城市达349元,乡村达128.22元,比2006年分别增长42.83%和27.58%,高于其他收入的增速。今后将有更多居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但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当前影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一些因素略作分析。
  一、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必要条件
  (一)财产基础。
  居民要有财产性收入就先要有财产。财产的关键因素有两点:一是可支配收入和纯收入在支出后有积累,如储蓄性结余等;二是其收入结余的积累量具备市场准入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1978—2008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40倍和30倍,达到15781元和4761元。同时恩格尔系数大幅下降。为人民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奠定了物质基础。仅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和人均储蓄存款余额分别从1978年的210.6亿元和21.9元跃升至2008年的217895亿元和16409元。
  (二)市场基础。
  完善和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的市场基础。居民的财产如果无法商品化、资本化,就无法增殖和获得收益。从市场微观主体来看,企业是最主要的。没有充满活力、能够为投资者创造回报的企业主体,居民的财产就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可能带来收入。这就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独立的企业制度。从市场客体来看,要有多层次的交易市场,使财产所有者拥有处置财产的多元化的投资市场和投资工具,根据其财富水平和风险偏好进行相应的资产配置。从市场环境看,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是保证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高或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市场制度的设计上要建立健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拥有产权的主体可以进行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市场活动,消除部门和行业垄断,通过降低投资门槛,使拥有财产的群众不管其财产的多寡,都有机会通过资产运营获取财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市场信用来看,企业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诚信意味着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更多融资的能力,管理人员诚信敬业、内部人以真实信息向公众披露财务报告,才能真正保证资本市场有序运作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三)制度基础。
  制度和体制因素是维护和增加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基础。其一,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改革与调整,充分调动了人民积极性,拓宽了收入来源渠道。改革开放以来,大胆承认合理的非劳动收入,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受法律保护,这为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和积累财富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基础;其二,财税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的相应调整,使更多居民有可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调节过高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等。分配、财税、社会保障等制度的综合性改革举措,意味着要调整和改善政府、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关系,保证和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保证广大群众在有更多的劳动收入用于消费外,使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加财富积累,获得财产性收入,最终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二、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一)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但基数小占比低。
  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尺度,如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约为40%。根据国家历年统计年鉴可得知,2002年到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分别为1.33%、1.59%、1.71%、1.84%、2.08%和2.53%。到2007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人均只128.22元,占当年纯收入比重仅有3.10%。可见,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增速快,但基数小、占比例很低。
  (二)财产性收入构成多样化但来源结构不合理。
  统计资料显示,以往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单一,以利息、红利收入为主的状况近年来发生了改变,扩展至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等,财产性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但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仍然较窄,主要集中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收益风险性较高。从城镇居民来说,出租房屋收入在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中跃居首位,是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最主要来源。2002—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房屋出租收入的比重都超过40%以上,2005年更是一度达到58.2%。2002—2007年人均金融财产性收入比重一般在30%-40%,是城镇居民财产收入的第二大来源。其中,传统的利息收入比重持续走低,城镇居民人均存款利息收入比重已经从2002年的17.63%下降到2007年的10.93%。而股息与红利收入近几年则逐渐提高,尤其2007年的人均股息红利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达27.6%,创近年来新高。保险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居民保险性财产收入所占份额偏小。如2007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保险收益仅为7.63元,占财产性收入的1%。从农村居民来看,我国农民除了银行存款和住房出租外并无其他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即便如此,不同地区也有差别。在经济发达地区主要以房租为主,其次是利息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而在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没有这种区位优势,基本不能获得房屋租金,因此,财产性收入仍然以存款利息为主。
  (三)财产性收入差距拉大且增长能力有限。
  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明显低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水平。1997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3.61元,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则为124.39元;二者比率不足19%,为历年最低。2002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50.68元,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则为102.2元,二者比率为历年最高,但也没有超过50%,仅为49.63%。2002年之后,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比率逐年下降,2007年仅为36.79%,五年时间下降了12.84个百分点。从增长速度看,除了1998年-2002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外,其余年份均低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并有逐步拉大之势。2003年至2007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分别比农村居民快2.44%、2.86%、11.05%、12.87和15.25%。
  此外,据统计,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中每1万元的金融财产只能带来56.5元的金融财产性收入,按照我国现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25%计算,1万元在银行的一年定期利息也远比这个数字高。而房屋财产在不断提高其自身价值时,相应产生的房屋出租收入亦不高,2007年用于出租的房产,每万元房屋财产也只产生160.1元的房屋出租收入,投资收益率非常低。对于普通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广大农村居民来说,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甚至一部分农民根本就没有财产性收入。在目前我国银行利率较低情况下,广大农民群体要获取财产性收入更是变得十分困难。
  三、影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一)财产因素。
  1.居民财产占有和分布不均衡。一般而言,拥有财产越多,投入越多,财产性收入也就越多。所以财产量的悬殊既是贫富差距大的表现,同时也成了导致贫富差距的原因。赵人伟根据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发现,我国居民财产分布存在严重不均状况。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9,3%的财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2.80%的财产,两者的比率为21.18:1。如果以拥有财产最多的10%的人口同拥有财产最少的10%的人口相比,那么,两者拥有财产的比率为60.89:1。这种巨大差距是同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分不开的。2002年全国总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5,高于当年收入分配基尼系数0.454.来自国家统计局城调队的调查数据显示,“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城市居民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相应比例仅为1.4%”。很显然,巨大的财富差距会促成“马太效应”,在收入差距过大和财产差距过大之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关系,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扩大起了较为主要的作用。
  2.居民财产结构单一。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的调查数据表明,在我国农民的六项财产中,土地和房产占到74%左右。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的财产构成中没有土地。2002年城市居民财产中最大的两项是房产和金融资产,占到丁90.31%。在全国居民财产的构成中,最重要的是房产、金融资产和土地三项,合起来比重占居民财产总额的89.02%,其中尤其以房产和金融资产两项最为突出,合占79.67%。从房产来看,投资型房产积累不高是财产性收入总量少、比重低的重要原因。据广东城镇居民住户调查,2007年居民家庭财产中,生活型财产占全部家庭财产的71.4%,投资型财产只占家庭总财产的29.7%。而且居民还没有将全部投资型财产用于投资。2007年,广东城镇居民仅有14%的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的住房,9.4%的住户有出租房屋。从金融资产来看,2006年末,我国居民各类金融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依次为:现金和存款76.7%,证券9.3%,保险准备金9%,各种其他资产5.1%。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起来,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层次较低。同期,美国居民各类金融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为:现金和存款15.7%,低于中国居民61个百分点;美国90%以上的公民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证券和保险资产分别为52.1%和30.8%,二者合计占比高达为82.9%。财产结构层次相对较低大大影响了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多元化和绝对量的提升。
  (二)市场因素。
  1.市场分割影响财产交易。市场分割有自然的和人为的两种。由于交通运输条件、风俗习惯等造成的资源、要素等之间的流通障碍称为自然的市场分割;而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的要素、资源不能按照价格机制运行的障碍,则称为人为的市场分割。这两种分割使交易成本提高,都会对财产性收入分配造成一定影响。农村大部分地方由于交通运输条件等的影响,财产很难交易出去,也就享受不到财产给他们带来的收益或者只能得到很低的收益。人为的市场分割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资本市场分割和土地市场分割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从前者看,资本不能完全按照价格机制在整个资本市场处于均衡的状态下获得收益。从后者看,由于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产权的不平等,分割了土地市场,使得土地的所有者获得的收益不同。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交易的种种限制,使农村土地交易权的不足,造成农村居民从土地上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比城市居民低。
  2.市场体系不健全尤其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提高。
  1)农村金融市场的弱势状态无法为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2006年底,全国每个乡镇的银行营业网点平均不到3个,其中有3302个乡镇连一个营业网点也没有。农村金融服务仍然主要落在农信社身上。而农信社的发展存在如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出资人管理权弱化、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金融服务功能明显减弱,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等;2)证券市场发展滞后,使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波动较大。我国股票市场至今仍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性缺陷。使得股票市场投机现象严重,稳定性差,股价起伏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市场风险很高。2007年的暴涨和其后的大跌,套牢了许多资金,居民的劳动所得不但没有换来财产性收入,反而被吞噬。3)个人投资理财市场发展滞后难以满足多样化的投资需求。首先,缺乏综合性的金融投资市场,不利于向客户提供涵盖储蓄、投资、保障等多功能的综合金融服务。其次,投资渠道、结构和门槛欠佳。国外发达的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土地信托等丰富的金融理财产品,我国还刚萌芽,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同时,理财投资门槛偏高,据调查,目前在银行理财产品中,投资起点均在1万元以上,有的甚至在5万元以上才能参与,导致中低收入群体参与理财受限,加剧起点不公的矛盾。再次,缺乏高素质的个人理财人员,服务水平低。
  (三)制度因素。
  1.土地制度不完善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按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不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占用权和处分权都归属集体。农村土地只有经过征收或征用后,进入政府控制的一级市场,而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这就决定了农民完全无法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环节之中,无法分享土地的增值部分。一方面,这种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使得农民由此而获得的财产收入受到了根本性制约。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权本身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资源。而代表其产权的合法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代理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如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抑制了农民的投资愿望。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以城市居民为中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水平低,社会保障缺乏法制保障,互济性保障能力也弱,就连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都面临困境。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致使收入水平本来很低的农民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从而影响到农民的投资选择。
  3.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影响居民收入增长。国民财富在国家、企业和居民间的分配制度不尽合理,造成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占国民收入比重偏低,制约了居民家庭财产的积累,使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缺乏雄厚基础。1997-2006年大多数年份,我国居民收入增长慢于GDP、国民总收入、财政收入、企业利润增长。从1992年开始,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就不足一半,此后呈持续下降的趋势。资料显示,1985-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从56.18%下降到44.72%。农村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下降速度更快,从1985年的35.61%下降到2006年的12.54%,降幅达64.8%。此外,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即分配率明显偏低。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分配率大多在50%以上,如美国达到58%,而我国则在15%-20%之间。这种状况居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4.财税制度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制约。一是财政投资体制安排上的“城市偏向”。农村获得财政支付的项目主要限于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如交通、水利设施等,其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福利根本无法与城市居民相比。这样,严重的影响了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投资途径,扩大了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二是“个税”起征点偏低,导致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成为课税的主力群体。“个税”起征点偏低,不利于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流动性财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总量偏低和差距拉大。
  (四)其他因素。
  此外,居民个人因素对财产性收入的获得也有一定影响。在广东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数据中,相关分析显示:不同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行业、职业组的居民在有无财产性收入上并没有显著性的差异,但是居民的就业情况对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一定影响。而对农村居民而言,农村居民自身素质的障碍严重影响了财产性收入的获得。



作者: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陈晓枫 来源:《中国经济问题》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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