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
他们的股东要么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要么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一旦公司破产他们的责任都是有限的。而那些债权人在公司破产后是不可能得到完全清偿的。
我觉得应该实行无限责任制度,公司股东因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股东之间实行按份责任。这样才公平,公司存在股东分钱的时候是享受无限分红的,到了破产了只要把出资作为还债限额这对债权人也太不公平了吧。
其实有限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其实都是为了减少资本家的责任而已。我觉得还是把公司制度弄成与个人合伙那样比较好。
大家发表下看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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