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ysky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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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 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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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29:4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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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即将和走上自主创业者,在创业的道路上必然会碰到各种法律问题,因为,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创业、投资离不开法律的引导、保障和规范。创业者如能了解一些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法律规范其投资、经营和管理行为,将会大有裨益;反之,则可能会走很多弯路:或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纠纷不断,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准备创业尤其是自主网上创业的创业者,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呢?

    首先,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许多领域仍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还比较多,许多经营项目需经审批,行政检查比较多,税外费用也时有发生。随着市场化程度、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自律能力的提高,上述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创业法律环境将会越来越好。

    其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执法和司法均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判例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约束力,但具有越来越大的参考意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但是,勿庸置言,案例对创业者有很多借鉴意义,值得研究学习。

    在我国,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企业发生涉及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相关产业政策,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创业者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创业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以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企业设立后,创业者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还需要了解企业基本财务制度,了解哪些支出可以列入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等,以合理计划,减轻税负。需要聘用员工的,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

    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创业者通常会考虑扩大经营规模,这将涉及到风险投资、外商投资、资产重组、股票发行和上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我国的相关产业政策,关注我国外商投资、股票发行和上市方面的法律要求,研究海外上市的可能性。

    企业发展了,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以及其创造性就显得尤其重要,企业就有必要考虑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以增强凝聚力。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创业企业常用的法律,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还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本专栏将从以下三个部分为创业者提供相关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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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规政策 法律法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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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31:22
第一部分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

【财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企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创业培训】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创业场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扶持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创业园区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创业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试点)工作指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实施“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介绍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

【就业政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发布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大中型企业与2009届高校毕业生网上双选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师范毕业生就业及招聘其他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中学教师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09年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政策解读】

2009年国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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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32:37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一)
2009-08-05 10:59

【财税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应税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为1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尽快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订。

    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和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此次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订的原则是: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所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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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33:12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2009-08-06 13:30【财税政策】(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8年 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的税目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

为什么要同时修订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条例除了为转型改革的需要作相应修订外,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此次修订时一并解决:首先,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作了调整,增值税条例需要作相应的补充完善。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因此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税所称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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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33:36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三)2009-08-07 12:05【财税政策】(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税目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规定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非应税劳务如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提供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的规定:

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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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四)2009-08-09 10:19【财税政策】(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以下简称《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重新做了调整,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计算公式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必要费用-速算扣除数)÷(1-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50000元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单位负担交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同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4,略)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单位或个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同4,略)

9、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同7,略)

《新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调整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只占全国职工人数比例的30%左右,将有70%的工薪阶层职工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过去由于受到难以准确鉴别个人身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水平参差不齐、税务机关信息化程度比较落后等现状的制约,大多数扣缴义务人以汇总单位所有人员的纳税额来进行申报,而没有对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和税额进行具体明细申报。这种状况,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因此,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每一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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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五)2009-08-10 20:31【财税政策】(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分为8章,共计60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施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这部法律的表决通过,对企业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于20%的税率外,内外资企业均适用于25%的税率。

取消内资企业在某些费用的税前扣除上存在一些限制,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

废止位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但对已成立的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赋予了5年的过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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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六)2009-08-16 09:09
【财税政策】(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从当年5月1日起施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是税收工作的程序法。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相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积极营造公平健康的税收环境。如新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明确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采取简易处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等的适用范围与实施程序,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以及偷、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量化了处罚标准;规定税务人员不得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等等。

第二,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新征管法提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观念,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保全或强制执行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新征管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复议、诉讼、赔偿、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等。

第三,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要依法进行监督。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要进行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的不移交,税务人员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等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四,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新征管法第一次提出了税收工作信息化的建设要求。规定,国家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不能按规定设立账簿、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由于个体工商户通常存在着账证不全、经营灵活,且大多数是现金交易,客观上给税务机关准确核定计税依据带来了难度。为力求个体定税公平公正,主要从定税的程序和手段上加以保证: 首先,在定税程序上,一般分为以下6个步骤进行:一是自行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的申报期限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营额;二是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的情况,对其所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参考典型户调查结果,合理核定定额;三是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将初步核定定额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反馈的意见修改定额,并将核定的情况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五是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向定期定额户下达定额通知;六是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进行公布。其次,在定税手段上,为了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减少定额核定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大多数国税机关推行使用了电脑定税定额核定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2号令),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抵触税法的决定一律无效,严格遵照国家税权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的规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工商登记情况。

三、明确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职权划分的规定。

四、明确对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账号的处罚,这是为防止税款流失而增加的内容,它将大大加强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

五、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处罚规定,将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产销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提供法律保障措施。

六、对税务代理人的具体处罚规定,由原来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

八、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九、税收行为涉及千家万户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对税务人员的回避制度作了具体细化,以确保《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十、对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十一、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

十二、纳税人对应纳税额可提出异议,目的是为减少核定征收的随意性,使核定税额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等法定税负水平,不致因核定额过低或过高造成税负不公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三、实行税收强制及保全措施时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细化了“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之内”;税务机关未对纳税人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十四、设定退回多缴税款的期限,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身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十五、逃税最高罚款可达5倍,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对不在保全和强制范围之内的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日用品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措施既预防了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又使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增强针对性。还明确了承包、承租人不是市场主体,能否作为纳税主体这一个长期以来在征管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十六、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不能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税;税务登记证件未按规定验证,最高处罚1万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最高处罚5万元;纳税人拒绝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或隐匿、转移、销毁账册的,最高罚款5万元;税务代理人违法进行税务代理,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税款,并采取财产转移,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除追缴欠税、滞纳金外,并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1万元以上的,所偷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否则税务机关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纳税时间只有15日,逾期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十八、对纳税人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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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七)2009-08-19 14:51【企业注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现行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9、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

  10、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

  11、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12、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1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5、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16、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17、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8、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20、职工补偿金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受偿。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作为新公司法配套法规的新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新公司法一道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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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 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 出资人人数不同。在我国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公司的出资人均为多数人,而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有一个。

2. 法律地位不同。在我国,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而独资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3. 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而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都由出资人控制。

4. 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权利责任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如国家公务员。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一并进行转让和继承。

独资企业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实践中主要依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登记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承担责任。

(二)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

独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有三种: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聘用管理。采用后两种模式的,投资人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托人和被聘用人的义务

积极义务:受托人与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实、勤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企业事务。

消极义务: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财产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独资企业的解散

独资企业的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任意解散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等。

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独资企业的清算

独资企业并不因为解散而马上消灭,而是要先清算,处理未了结的法律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后才消灭。

1、清算人的产生。清算人可以由投资人担任,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在因投资人死亡而解散的情况下,只能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而其继承人无权申请。

2、通知与公告及财产清偿。如果投资人自行清算,应该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该公告。债权人应该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清算人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按法定顺序清偿。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要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债务人责任消灭。这里的5年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延长,一旦经过,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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