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扣除限额
(一)限额扣除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对于企业来说就是按企业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利润。
这里指的是一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接下来会介绍的特殊公益性捐赠不受限额的限制。
(二)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
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一般是因为突发性的灾难或者特殊事件,国家鼓励捐赠,允许全额扣除,不受“年度利润总额12%”这一限额的限制。
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是国家这几年重要的扶贫支持政策之一,所以政策持续的时间较长,相对的,其他可全额扣除优惠政策一般持续时间较短,多已结束。
1、扶贫捐赠支出
扶贫支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2、其他全额扣除情况
其他允许全额扣除捐赠支出一般为特殊事件下允许全额扣除,很多都是以前年度的事项了,最近的就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护捐赠税收优惠,在此只列举几个例子供参考:
(1)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一般认为执行至宣布重建完成止”。
(2)支持重大项目: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之前小僧有发文详细介绍:个人或企业能够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吗?进来看看就懂了(所得税篇))
(三)例子
甲企业2020年发生捐赠支出50万元,其中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当年,甲企业会计利润1000万元,甲企业2017、2018、2019年度分别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40万元。
甲企业2020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
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不受限额影响,可在当年度全额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总计120万,没超过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限额120万,应先在当年度扣除;2020年发的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可以结转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这三个年度进行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不得扣除。
小结: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内进行扣除;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度可全额扣除,不挤占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写在最后:财税法规日新月异,充满挑战,只有不断更新才能更好地进行工作。
本文相关法规和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在实际应用中,请以国家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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