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我说说我理解的欲望和效用,你看哪里混淆了。
我们可将发生欲望的实体称为主体;一个非主体的物品(广义)称为客体。欲望是主体感到某种要素缺乏时的心理现象;是主体的属性。如果一个客体的某种(任何一种)“作用”能够使主体的欲望得到任何程度的满足,就说这个客体对主体有满足欲望的效用,简称效用,所以效用是客体的属性。分别属于主客体,有何混淆?
再看看效用与用途(功能,使用价值);功能是客体某种具体的自然属性,材料性的、能量性的等等。用途和使用价值涉及到了“用”,但那是按自然功能分类的具体用,有的可吃,可穿,可娱乐等。这种“用”,第一离不开主体;扔到火星上的一把菜刀不能说有使用价值。第二不指涉特定的主体;一群人中,只要有一个人需要菜刀,就可以说菜刀具有使用价值;第三,此之用非彼之用;菜刀之用非尿布之用。
但是效用:第一,也离不开主体;第二指涉具体的主体,菜刀对甲有效用未必对乙有效用;第三,不同品类之效用都是同一效用,菜刀与尿布都有满足某主体欲望的性质,虽然是不同的主体,虽然是不同类的具体用途,但其共同之处是能够满足欲望。这个性质与火山灰等无效用物品相区别。
请指出我在哪里混淆了?也请你看看你是否有混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