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ruoyan
首先,请注意,楼主是在质疑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这个命题时讨论效用概念的。我说:当把效用定义为物品的满足主体欲望的属性时,边际效用成立。你可以另外提出一个效用概念,比如“社会效用”,定义为:物品能满足全社会任何一个成员欲望的属性;吴本龙先生也可以再定义一个“功能效用”:等于马克思概念的使用价值。你们可以主张你们各自定义下的效用不具有边际效用递减性质;我不会反对。但是你们如果认为效用只有你们的解释,进而说“边际效用递减是偷换概念”,我不同意。因为我有另外一个符合边际效用递减的效用解释,我认为这个解释是符合边际效用学派的定义的。
所以,不要说什么:“通常”,“众所周知”,只须指出主张边际效用递减的人说效用涵义就是你们定义的概念,从而不可能有边际效用递减就可以了。你们这样论证了吗?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
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13074&page=3&from^^uid=1123236
首先,也要提请注意的是:之所以有人要提出效用价值论,是要用这种理论来说明社会的价格体系。
但既然价格是“社会”的价格,与之相对应的效用也必须是“社会”的效用;而不是跟随个人“欲望”递减的个人效用。
例如:一瓶矿泉水价格2元,即使某一位沙漠旅行者为它化了1万元,或者是白捡了一瓶;从社会的角度看,一瓶矿泉水仍然价格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