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财政责任
政府作为公共主体的责任是化解公共风险。其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建立新的制度安排来化解,二是通过财政兜底。对于前者而言,主要是指通过改革来打破“风险大锅饭”,对各行为主体的风险责任界定清楚,尤其是金融部门与财政部门的风险责任要做出制度性的安排。这就涉及到在改革、发展、稳定方面二者各自应当担负什么样的风险责任以及能担负什么风险责任。可以说,在理论上对此是没有说清楚的,因而在实践中也就出现了种种“错位”,金融部门履行了财政的职能,而财政部门履行了金融的职能。这一方面就导致了风险责任的混淆和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使政府在决策时更容易采取“哪个顺手用那个”的机会主义策略,而难于做到“桥归桥,路归路”,一开始就分清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能。当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并转化为公共风险或公共危机时,通常会出现“病急乱投医”的情景,或由央行再贷款,或由财政买单,实际上最后都是由财政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单。这就涉及到了财政兜底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不论是什么原因所致,也不问银行的所有制成分,也不管是银行还是其他的金融机构,只要其风险已经构成公共风险,政府财政就要承担化解的使命。这就是说,让金融部门去化解公共风险,眼前减轻了财政压力,但终究性是“政策性”的事务,最终会回归到财政自身,只不过是时间上的早晚问题。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对稳定货币负有日常监控的重要责任。如果货币稳定真有什么风吹草动的话,财政也是难以置身事外的。因此,从财政兜底的基本属性出发,由央行来化解和承担宏观金融风险,并以此来减轻财政负担,那实际上就是让央行通过印钞票来承担财政功能,即隐性财政赤字货币化。偶尔为之,也许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长期如此,势必引发恶性通货膨胀,甚至导致货币危机。这种局面是谁也不希望看到的。
2.处理的方式方法
我国防范宏观金融风险的明显特征是个案处理法,“一事一议”,针对某家银行,某个信用社,或某家证券公司来逐个处理,缺乏可以预知的一般规则和处理流程。在宏观金融风险来临时,有关方面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可以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防范宏观金融风险的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有明显的长官意志偏好,其缺陷极其明显。一是缺乏系统性,没有从制度上明确规定相关方的责任和处理原则,更谈不用上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二是方法比较原始,缺乏国外一系列风险评估的手段。三是没有前瞻性。临时化解风险的后果是金融或财政成本巨大,并且缺乏效率。由央行首次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近十年来,国家用巨大的财力和人力化解金融风险,”才保持了金融体系稳定。估算结果表明,从1998年至今,中国为了保持金融稳定,大体上投入了3.24万亿元的成本。这种稳定成本今后还将少不了。因此,注重宏观金融风险处理方式的系统性、前瞻性和方法的先进性,也应当成为今后宏观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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