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y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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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论文讨论:Guobing Shen(2010)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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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3:25
第二个分指标是我国的法制化水平。数据来自世界银行的政府治理指数 。我国在该指数中的表现并不好,但随着政务逐步公开,有改善的迹象。为了得到一个相对指标,作者计算了亚洲国家(均受到儒教文化的影响)的平均法制化水平,得到法制水平的相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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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3:3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法制化水平并没有明显的提高,由于这些指标体现了人民对政策印象的评价,表明和谐社会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
   最后一项是法律的执行情况。Ginarte and Park (1997)建议在讨论IPR实际执行效果时采用法庭安全研究,受此影响,作者主要考察专利侵权保护与执法机构保护水平两个方面入手。一个度量指标是专利侵权案的接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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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3:54
再看执行机构的质量。IPR的执法部门主要包括海关、各级法院、以及IPR办公室,而基于IPR侵权可以分为刑事、民事与行政的,但由于刑事与行政违法出现较晚,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作者主要讨论由海关及法庭处理的IPR民事违权事件。海关数据从1995年10月才公布,作者用IPR违权惩罚数与平均上报数的比值来刻画对侵权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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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4:06
法院是IPR侵权案件的主要场所,作者选择的是接案结案率,由于结案通常存在一定时滞,作者采用的是两阶段平滑。数据体现出较高的结案效率。将两个指标进行平均加权,可以得到IPR的法律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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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4:20
1996年的异常值是由于海关部分加大了IPR违权的处理。01年执行效率的明显提高原于TRIPS的外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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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4:32
我国实际的IPR保护水平
        终于走到最后的总体估算了。但作者的论证表明,其中一个步骤也不能缺少。与以上方法一样,需要确定每个影响因子的权重,一个简单的做法是用平均加权。即 ,相应的扩展是引入不同的权重。计算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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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4:54
各变量分别为名义IPR,HL方法计算的IPR,经济发展水平(分别以下界与上界为对照),法制化水平、法律执行水平、不同权重的实际执行效率。其中权重的调整方向为,给予法制化水平与法律执行水平更大的权重,由于上界对照可以带来更大的IPR变动,作者在计算时选用上界经济发展水平指数。可以得到以下几点:G-P方法估算得到的结论可以看作IPR的上界;HR方法得到IPR保护的下界,而实际IPR(APS)可以作为中国IPR保护一个更好的测度;名义IPR与实际IPR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均有明显的提高,表明了外在压力对于IPR立法与执法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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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5:07
如2001年6月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修正的商标法于2001年10月颁布,修正的版权法与实施条例分别于2001年10月及2002年9月颁布;名义IPR与实际IPR的较大差距的原因在于IPR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最后,实际IPR还存在一定的波动,如1996年的IPR得分较高,原于我国与美国于当年3月达成了反盗版协议,但随后,实际IPR保护水平下降,表明其持续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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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5:22
IPR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有了这个指标,可以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可以将其置于回归式的左端,考查IPR的决定因素,也可以将其置于右端,考察IPR对其它经济变量的影响。由于受限于数据,作者考察IPR对省际经济增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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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5:33
这个问题实证的必要性在于IPR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不确定,有正面的(Gould and Gruben ,1996; Kanwar and Evenson ,2003),也有负面的(Furukawa ,2007),也有不确定的(Falvey et al.,2006; Gervais ,2007)。作者的回归方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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