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中国的IPR立法可以追溯到1902-1903年的辛丑条约,在美国、英国、日本的要求下,清政府依据与美国的协议,对专利进行保护(Zhang,1999, p. 24)。再次,HR方法用GDP作为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作者认为GNI更能反应中国人民的收益,而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很大原因在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外资产值。最后,国际组织对国内IPR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作用是不可观察的,且它与名义IPR指数具有重合性。
而法制水平与法律执行效率体现了在法律确定后,实际的执行力度,一些研究发现我国的IPR执行力度较弱,需要加强对IPR执行的投入、权限,以实现技法水平的升级(Wang ,2004 ;Han and Li ,2005)。再来看作者如何计算IPR执行效率。经济发展水平采用GNI相关指标,Falvey et al. (2006)的研究表明IPR与经济发展程度在低收入与高收入国家呈正相关,而在中收入国家则不然。而我国更处于中(低)收入国家行列。世界银行依据各国的人均GNI将各国分为低收入国家,低中收入国家(lower-middle-income ,L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