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志”——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13节)》学习心得
主观能动性是人的本质能力。实践和思维是主观能动性的两个基本构素。意志是思维的实践化形态(观念是思维的低级形态,思想是思维的理论化形态)。作为人的本质能力的一个基本构素的高级表现形态之一,意志具有与人俱来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具有自我展现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因而是人最可宝贵的能力之一(思想亦如是)。
冲动是意志的初始形式,它以客观活动的形式内含着某些意志的因素;欲望是意志的低级形式,它以主观想望的形式内含着意志对象的某些内容(梦想、理想、空想、幻想等是其异化形式);目的是意志的高级形式,它比欲望更明确、具体、清晰地展现了意志所追求的目标。作为思维实践化形态的意志,指的是主体自我设定目的的能力以及推动其辩证展现的过程。——意志的辩证展现过程,指的是从抽象的普遍意志,到发现与承认自身(和他者)属于特殊意志,再到经过不断地互动与博弈而达致普遍意志与诸特殊意志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过程。
真正的意志是自在、自然的又是自觉、自为的,是坚定、死板的又是充满生机、活力的,是抽象的、普遍的、内禀着必然性的又是具体的、特殊的、带有偶然性的。真正的意志是自在与自为的统一、坚定与灵活的统一、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必然与偶然的统一,是理论与实践、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在有阶级的社会,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群体基于其自身利益与追求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特殊意志,这些特殊特殊意志相互交错、交缠、交织在一起,既有相互冲突、破灭的一面,也有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包容、交融的一面,在其直接或间接互动与博弈的过程中,最后胜出的意志就会变成整体的意志,进而通过一定的程序与形式上升为一定范围内(如国家)的规范与法律。
立法者的意志是法的基石之一。立法者的意志以立法者必须维护的利益为基础和目的,以据之形成的相关决断、法的相关理念为规尺,以互动、讨论、博弈为桥梁,以文本的集中通过为达成形式,并以在其指导下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下去。
没有决断的意志,不是真的意志;没有意志(和思维)的自由,不是真的自由。意志是自由的前提和基础,自由是意志的目的和动力。没有意志,就无所谓自由;没有自由,意志就会沦为空谈。——真正的自由是自觉自为的自由,是主体自为地设定自己、辩证地展现自己直至实现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高水平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