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
在新的2号准则下,财政部在财会【2009】15号文下要求:“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
一般理解呢就是,分红用预期投资收益率,传统险用中债登记公司的750天平均收益率。
那么对于分红主险+重疾提前给付附险(发生重疾后提前给付,附加险保额小于主险保额;附加险条款规定,重疾发生后主险保额等量减小,同时给付后主险不分红)的产品,附加险用预期投资收益率还是债券平均收益率呢?
我是这么理解的,附件险的保险利益中包括主险分红的减少部分,这部分是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是不是应该用预期收益率呢?
补充一下:
主险责任(主险的条款并未提及重疾提前附加险):
1)未来死亡给付(基于00-03生命表,不考虑重疾发生率)
2)未来退保支出(基于00-03生命表,不考虑重疾发生率)
3)未来红利支出(基于00-03生命表,不考虑重疾发生率)
附加险责任(附加险的条款指出:重疾发生后,主险的保额减少同时之后不分红)
1)重疾提前给付
2)附加险未来的退保支出
3)重疾提前给付后主险基本保额的减少
4)重疾提前给付后主险分红的减少
最后一部分的附件险责任对应的未来保险利益就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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