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规〔2020〕7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 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 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 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 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 3 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 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 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 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四)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
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七)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 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 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九)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 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十)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 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十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 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十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 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 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 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 政 部商 务 部人 民 银 行国 资 委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2020 年 5 月 9 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 6 月起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 年第 3 号),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我市将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事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 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 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 税款)申报纳税。
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发票的内容不一致,或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发票已 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机动车发票后申报纳税。
二、退税事项。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 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三、业务衔接。纳税人 2020 年 6 月 1 日后办理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 息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原流程办理。
四、拓宽“非接触”办税范围。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在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和车购税自助缴税终端维持原有服务的基础上,我局对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申报系统进行了优化, 该系统除支持利用厦门本地开具的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购税申报业务以外,也支持利用异地开具的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购税申报业务,同时支持税银联网、税库联网、云闪付 APP 和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等多种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根据不同身份登录后,自然人纳税人通过“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申报”模块办理;其它纳税人或机动车经销商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
税”模块办理或代办。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操作手册。
附件: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使用指南.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 年 5 月 29 日
天津市税务局实施应用机动车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2020 年第 3 号)规定,2020 年 6 月 1 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
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不仅提高了办税效率、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申报 错误,同时也可以简化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流程和办税资料,为我市广大购车人提供更 加方便、优质的办税服务。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我市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将直接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 只需对生成的纳税申报表签章确认后即可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为配合新措施的实施,天津市税务局还对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理纳税申报业务范围进行扩 展。今后,不论纳税人在本市还是外地购车,都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者下载安装“天 津税务 APP”自助办理申报缴税,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2020 年第 3 号)
天津市税务局2020 年 5 月 29 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吉财资〔2020〕87 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 号)中“(十八)适度减免租金”政策要求,现将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中涉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将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用于经营用房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 企业(以下简称出租单位)。
二、出租房屋范围。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各类经营用房,具体包括出租单位持有产权 的业务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门面房、底商及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未办理不动 产权登记和有关权属证明的已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用房等。
三、承租方资格确认。出租单位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进行确认,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享受租金减免资格。
四、租金减免起止时间。从我省 2020 年 1 月 25 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
日起,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 1 至 3 个
月的租金。原则上承租方应于 2020 年 4 月底前完成书面递交减免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五、简化审批程序。符合规定的出租单位,减免房租事项经主管部门核准即可(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操作上,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租赁合同等),经出租单位确认后, 双方签订减免协议,并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租金减免额度,视实际情况,由出租双方协商确定。
六、优化减免方式。对未支付租金的中小企业,直接扣减减免额度,及时支付租金余额。对 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对已支 付租金的中小企业,出租单位将租金收入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由出租单位报请主管部门 同意后直接进行返还;出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可以在下年度 租金中予以扣减或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退库手续。对于财政拨款单位,减免租金额度不影响 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七、及时报送减免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将本部门所属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
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汇总本地区减 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
八、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省级各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及 时将减免租金政策通知到承租方,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九、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政策要求, 负责相关减免政策的落地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