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2003~2004年所做的一点研究,已发表,供参考。
关于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农民贷款难、农村投资不足一直是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2003年6月,以产权和管理为核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农村金融改革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江西省是2003年下半年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八个试点省市之一。对江西省三县区的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情况进行的调研表明,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有效缓解农村金融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现状,尚需破除多种体制性障碍。
一、以产权和管理为核心的信用社试点改革初见成效
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大。
基于此,本次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主要着眼于完成两方面的任务。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分别确定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为了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给予了减免税、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以及加大利率浮动范围等扶持性政策。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三县区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清产核资、充实股本金,成立了县区统一法人。截止今年8月底,试点改革要求的明晰产权和管理体制转化任务基本完成。三县区信用联社对辖区内各信用社资产进行了三次彻底清查。在此基础上,通过增资扩股,三家信用联社的资本金数额分别达1892万元、2238万元和1165万元,比2003年年末分别增长了30%、79%和203%。在成立省联社、将市联社改组为省联社派出机构的基础上,各县区农村信用社成立了统一法人。
二是通过实施新的管理制度,强化了内控体系。省联社成立后,针对信用社管理混乱的问题,参照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些方法,统一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强化了内控体系建设,引入了新的风险管理理念。省联社制定的20余项规章制度和188条法人单位、员工违规处罚规定在基层已经陆续实施。
三是试点改革得到了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扶持。各信用社积极落实试点改革的要求,将资产清查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表及时上报人民银行,获得了相关的政策扶持。在化解不良资产方面,目前各联社均已获得了人民银行置换票据发行承诺。在税收方面,各信用社应该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已经减半征收,在明确营业税从2003年1月1日减按3%征收后,2003年多征的2%已经退还。从今年1月1日开始,作为江西省扶持信用社改革的政策之一,3%的营业税已经开始全额返还。
从长期来看,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将进一步提高信用社的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1],加大资金调配的灵活性。此外,规划中的全省信用社联网实施后,使信用社全省“通存通兑”成为可能,从而有利于信用社提高吸收存款的竞争力,也有助于信用社开展汇兑等高收益中间业务。
二、当前试点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方案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会影响到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整体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应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增资扩股违背自愿原则。明晰产权、增资扩股是改革取得成功的基础。近期各信用社股金增长较快,但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背入股自愿原则的情况,蕴含着新的资本风险。据了解,为了完成任务,有些信用社采取了“先入股、后贷款”的做法,强行要求申请贷款的农户、工商户入股,金额约占贷款额的8-10%,但多数贷款户在综合考虑贷款成本节约、可用资金数、股金沉淀以及自身贷款需求后,都不愿意入股。还有极个别乡镇信用社在重压之下,出现了将存款转为股金的情况。上述非自愿的增资入股,并没有真正解决股金不足问题。在没有贷款需求或者农村经济发生不利波动时,社员极有可能大量退股,股金带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二是股权结构调整缓慢。通过调整股权结构,增加社员参与信用社管理决策的意愿,进而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花钱买机制”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各信用社内部职工、农户和工商户入股比重一直都占股本金额90%以上。而今年1-8月新增股金构成中,内部职工、农户和工商户的小额入股仍然占主导地位,吉州区达到了98%,吉安县也有82%。由此可见,股权结构调整进展并不顺利,这也影响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信用社的有效治理依赖于社员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这正是股金总额高、单笔金额小的广大社员所不具备的。多数社员是为了获得贷款而入股的,可能分配的股利数额小,信息收集成本又高,再加上受自身管理素质限制,很难有效参与信用社经营决策。理论上,只有那些以投资为目的、参股金额大并且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投资者的参与,才能从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样的内部机构入手,改善信用社的管理,削弱内部人控制。但从目前信用社的资产和经营现状看,对这部分投资的吸引力还很小。依靠股权调整改善信用社治理目前还相当困难。
三是地方化解不良资产进展缓慢。加速化解不良资产,是推动信用社良性发展的关键,也是此次改革的重点。根据试点改革精神,农村信用社2002年年末资不抵债金额由中央承担一半,地方政府和信用社共同承担另一半。中央政府的一半已经通过票据置换方式承担了,而地方到目前还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与自身化解不良资产进程缓慢相反,为尽快获得人民银行票据置换,省县联社对基层信用社增资入股层层分配不切实际的任务,出现了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现象严重。
四是信用社与政府关系定位不清。改革将信用社管理权下放省级政府,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调研发现,信用社和地方政府(主要是县区级)都希望从管理权转换中获取自己的利益,两家都提出“信用社是真正的(地方)政府银行”口号。前者期望借此得到更多地方政府支持,主要是希望政府能够动员财政或是其它资金转存信用社,后者则希望借此影响信用社贷款投向,配合自己招商引资兴办工业园等行为。有县区已经出现国有商业银行因政府影响存款问题向银监办告状,还有的县区政府已经筹划“如何借改革契机,更好利用信用社资金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了。信用社与地方政府关系定位不清很有可能影响到信用社的正常经营。从历史上看,信用社不良资产中很大一部分与地方政府行政干涉行为相关。例如,某县联社的8000万不良资产中,有2000多万是由地方企业改制时逃废债务引起的,与地方政府的纵容有很大关系。几乎所有接受调查者都认为,省联社和市县政府同属省政府领导,信用社与地方政府联系必然会更密切,如果处理不当,行政干涉信用社经营现象也必然重新抬头[2]。
此外,某些新规定的出台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比如,新规定要求,各县联社的富余资金要统一交省联社管理,这种便利资金在各个县联社之间调剂的做法,实际上也使得农村资金通过信用社途径外流更为容易;再比如,在取消乡镇信用社二级法人资格,将其改造为县联社派出机构后,决策权从乡镇向县级集中也弱化了基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这些问题在试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三、信用社试点改革仍面临多种体制性障碍
从困扰信用社经营的内部核心问题入手,对农村金融体制实行渐进式改革,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但从调研情况看,试点改革并不会必然缓解农村金融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现状,单兵突进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取得成功,还面临着多种体制性障碍。
(一)试点改革方案不会必然缓解农村金融不适
农村金融改革最终目标就是构建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系。随着近两年小额农贷的推广,农民贷款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缓解,但农村金融服务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伴随着经济发展,传统农业再生产的资金自给程度不断提高,而非传统农业资金需求不断加大。农村普遍缺乏抵押品,信用贷款还只能局限在小额上,而且只有信用社一家在发放,难以满足非传统农业大额资金需求。这造成了农村地区最具发展前景部分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金融供给不足明显抑制农村经济发展。从逻辑上讲,试点改革方案的成功也不能必然缓解金融不适的现状。举个例子,今年8月,工商银行刚刚撤离了在吉安县某镇的一家储蓄所,无论是资本还是管理,它都要比现在的信用社强,但还是撤离了,这说明打造资本充足、管理完善的机构并不等于农村信贷供给的扩大。
(二)试点改革面临的若干体制性障碍
在农村金融制度演变中,体制安排下的信用社体系性风险、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纠葛不清以及农村资金严重外流,是产生农村金融不适的根本所在。
1、信贷供给垄断与利率管制下的体系性经营风险
这里的信用社体系性经营风险包括信贷供给垄断而强化的道德风险和与收益不对称的产业风险,这与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准入与退出机制和严重的利率管制直接相关。
信贷供给垄断强化了信用社的道德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和农业合作基金会的取缔,使得信用社几乎垄断了农村的信贷供给。一个潜在规则是,农村地区必须存在金融服务供给,在没有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即使经营不善也会“永存”。现实中,大量基层信用社的管理者也都持这种观点。没有破产(退出)威胁,也没有新机构竞争压力,银行业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因此得到了强化,信用社很难真正主动规避风险,实行稳健经营。
农村信用社还面临相对独特的产业风险,是由其以县域为界限、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经营特点决定的。在县域范围内,产业结构单一,具体到乡镇更为突出,将信用社定义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贷款就会天然集中,缺乏最基本的多元化风险化解机制。同时,在传统农业区,生产自身受自然因素影响还很大,信用社贷款质量就同样会受到这些不可控因素影响。比如,2003年吉安市大面积干旱对小额农贷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实际上已经产生了数额可观的不良资产,这是信用社没有办法控制的。最为严重的是,在利率管制下,这种风险没有办法通过利率调整获得相应补偿。风险没有相应的收益匹配已成为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社面临的最大经营风险之一。
2、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纠葛不清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都带有一定的“官办”色彩,承担着相当数量的政策性任务。此次改革强调将其办成坚持商业性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机构,但信用社承担政策性金融任务如何补偿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从自主经营上看,无条件承担政策性任务就意味着信用社要“服从于”政策性任务的安排者——政府。在欠发达地区农村有种普遍的认识,就是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信用社,理所当然也要承担政策性金融任务,而这往往是行政干预的最好理由。区域性金融机构经营受当地政府影响通常是难以避免的,而无条件承担政策性任务则使干预更为便利。“官办”色彩加重也就意味着自主经营权利的丧失,比如,有基层信用社反映小额农贷任务太重,有时候是为完成任务发放贷款,这使得本就是稀缺的农村金融资源在配置上又遭到扭曲。
从自负盈亏上看,信用社承担政策性任务产生的成本及利益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据了解,因为承担政策性任务[3],县区联社每年成本支出大约增加10%。在今年农村税改直补资金发放中,每个县区信用社仅存折工本费用就无偿负担了5-6万元。由于缺乏成本和利益补偿机制,这样的负担就是有失公平,信用社自负盈亏只能是一句空话。
强调政策性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负面影响并不是要取消农村政策性金融,相反,目前的农村经济还要求有一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关键是在体制上要理顺,既要保证必要的政策金融供给,又不能影响信用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现行金融机构设置框架下的资金外流
资金外流一直是困扰农村信用社的棘手问题。邮政储蓄虽已进行改革,但其扮演的欠发达地区资金外流重要渠道角色的并未根本改变。1997年以来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使得它们在欠发达地区成为名符其实的“抽水机”。
以某县为例,截至今年8月末,邮政储蓄总额为52755万元,占全县储蓄存款总额的30%,全部存款总额的15%;新增存款6126万元,占全县新增储蓄存款的28%,比信用社新增存款多163万,成为县域资金外流的直接通道。国有商业银行在当地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转向经济发达地区,虽然没有具体数据,但其整体存贷比(贷款额/存款额)只有0.26,信用社是0.64,可以看出,它们是县域资金外流的重要通道。信用社吸收存款竞争力差,有的只好通过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来增加放贷能力,仅吉安县就有5000万,既增加了信用社的成本,也改变了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性质。
农村地区的资金外流既是城乡经济差别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也与不完善的金融体制有着必然联系。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收缩与信贷决策权上收的制度设计,邮政体系“以储养邮”改革设计,在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也在为农村资金外流铺设通道,这些制度安排减少了信贷供给。
四、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的几点建议
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最终目标是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针对上述目标及调研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强化对信用社的外部监督管理。在新体制下,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都对信用社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力,可以通过强化外部管理弥补内部治理的不足。像虚假增资扩股问题,只有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对新增股金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人民银行督促小额信贷政策落实等外部管理才能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问题也只有通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系统才能得到一定遏制。对信用社的监管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要避免不合理的微观干涉;二是多头管理之间的协调。
(二)落实地方政府的改革责任。信用社试点改革的成功既需要中央政府适当的政策支持,也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着重落实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不良资产化解任务。对因为行政干涉形成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分清原因,落实责任人员,限期予以收回。难以收回的,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的财政核销。强调地方政府必须承担不良资产化解责任就是要给出一个信号,行政干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以此弱化其进一步行政干预的动机。
(三)建立政策金融补偿机制。对财政部门核定的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补息,国家财政应该尽快予以拨补。对新承担的经常性政策任务,可考虑按照业务量或者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办法予以补偿,这对信用社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尤其重要。结合农发行改革,可以考虑降低农发行在县级的规格,县级业务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实施,再往下还可以通过委托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网点进行,但必须明确补偿办法。
(四)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对于目前的资金外流制约县域金融问题,可以尝试以下几种途径引导资金回流。一是试点存款利率一定范围内的浮动,以此增强信用社吸收存款的竞争力,同时进一步增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使得利率水平逐步体现出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二是制定社区再投资法,使得所有在农村社区从事商业性金融活动的机构,都承担起相应的金融服务供给责任,目前主要是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地方机构承担起这种责任。三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或信用社回流邮政储蓄资金,或者是增加邮政储蓄业务,将其改造成邮政储蓄银行。
(五)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这种机制的首要目的是防范改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国家付出改革成本、信用社经营情况好转再恶化、国家再度支付改革成本这样的恶性循环圈出现。要明确信用社在何种条件下必须要关闭,符合何种条件的资本如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允许并吸引城市金融机构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利用新资本来改造包括信用社在内的现有机构,特别是要明确信用社出现问题时,新资本如何接手以及接手时如何保障以农民为主的信用社社员的利益;三是在完善监管的前提下,鼓励成立新的金融机构,要注重引导民间地下金融合法化;四是探索在农村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避免因为金融机构出现问题给广大农户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防止出现社会成本制约金融机构退出的软约束。
[1]在县联社和乡镇信用社各为法人情况下,各信用社单独面对工商、税务以及县乡政府,行政负担很重。据初步估算,某县信用社系统在改革后可节约成本在10万以上。
[2]地方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办)都对此表示很担忧。信用社则是既希望和政府有更密切的联系,获得更多的支持,又担心那样受到的行政干涉会增加,几乎所有交谈的信用社人员在这个问题上都表现出矛盾的一面。
[3]目前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在基层都通过信用社完成,信用社仅获得数额有限的流动存款而无直接的补偿。此外,小额农贷对信用社的利息收入也带来了数量可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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