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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 20年保代备考资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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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注册办法》):


1行业要求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持续经营满3年(无例外)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业务完整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对监事无要求,对核心技术人员有要求)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1)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5个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董监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上交所规定的发行审核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上市审核规则》),上交所对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三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1上交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上交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2电子化审核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3上市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4上市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5发行审核重点关注

上交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上交所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上交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7自律监管

上交所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1)发行人及其董监高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3)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三、上交所规定的上市审核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满足以下上市条件:

5.png


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一般企业适用(5套标准)

针对一般企业,构建以市值为中心的5套上市标准


1.png

2.png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红筹企业适用(4套标准)

针对红筹企业,科创板上市条件有所放宽,共有4套上市标准


3.png


3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适用(2套标准)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针对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共有2套上市标准


4.png



四、信息披露要求与审核



1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注册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为:


1.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人员


(1)发行人及其董监高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4)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2.持股锁定期安排


(1)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2)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3.财务数据有效期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4.预先披露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5个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5.公开披露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6.刊登招股说明书


(1)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2)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2上交所对信息披露的审核

根据《上市审核规则》,对信息披露的审核为:


1.信息披露相关各方


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2.问询式审核


上交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中介机构要及时、逐项回复问询,对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中介机构要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问询采用书面方式,电子化留痕



五、对于科创属性的新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年3月))


第三条 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2)高端装备领域;

(3)新材料领域;

(4)新能源领域;

(5)节能环保领域;

(6)生物医药领域;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 【3项常规指标】科创属性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发行人,支持和鼓励其按照《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1)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3)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1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40亿元市值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第五条 【5项例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不受前条规定的科创属性指标的限制,支持和鼓励其按照《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1)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3)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第六条 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提交关于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评估是否属于科创板服务的行业领域、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等。


第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时,应当出具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说明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


第九条 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且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相关支持和鼓励要求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应当单独做详细说明,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对按前款规定申报的发行人科创属性、发行人的自我评估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等情况,予以严格审核。上交所将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参照所形成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专家意见均留档备查。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属于第三条规定的行业领域以及符合第四条规定指标、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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