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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国家时期的家庭、婚姻与民族
农业经济社会经历了部落阶段,领主阶段和地主阶段,历时近万年,人们的家庭在这些不同阶段里,在组织方式上发生了不同的变化,但其基本的功能,却基本上没有发生多少变化。相联的以家庭为基础单位的民族,在功能方面也没有发生多少变化。因此,我们就把领主国家时期和地主国家时期的家庭与民族问题合在一起叙述了。
自从人类以男女二人为基础组建家庭以后,家庭就成为社会生产和社会制度的一个全息点。一种社会的基本状况决定着这个社会中的家庭的基本状况;反之,一种家庭的基本状况也反映着它所处的社会的基本状况。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制度下,家庭的建立方式、家庭结构和功能是有所不同的。自从国家出现以后,社会上出现了等级差别,出现了不同的阶级,也就出现了家庭的差别。在一个国家的社会里,不同阶级的家庭,在相同的社会风俗的情况下,又有不同的生活方式。
在男子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贵族(领主和地主)统治的社会里,允许一夫多妻的家庭结构存在。男人只要有了足够的权力或财产,就可以娶几个女人为妻,只允许男人随意抛弃妻子而不允许妻子背离丈夫。男人占据女人是为了增加家庭劳动力或是纯粹为了生活享受。由于实行的等级制度,阶级之间特别是贵族和平民之间的人们不准通婚,强调的是门当户对。但不影响贵族男子占有平民和奴隶的女子的作法。贵族男子把娶的贵族的女人称为妻,把占有的平民和奴隶的女人叫作妾。妻是家庭的女主人,妾是低于妻而高于奴的一种家庭仆人。妻、妾的地位和待遇不同,她们所生的孩子的地位和待遇也不同。当老贵族死后,妻的儿子可以世袭老贵族父亲的社会名誉地位,并继承家庭的大部分财产,而妾的儿子只有一小部分财产继承权,他们能得到多少,全靠父亲或妻的长子的恩赐了。
平民的婚姻,一般只能在平民之间进行。平民家庭,多数是靠自食其力过活,一般都是一夫一妻地共同劳动为生。由于夫妻共同劳动,男耕女织,家庭地位一般是平等的,其家庭成员都要参加生产劳动,家庭财产为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婚姻不再是男女爱情的结果,不再是男女二人自己的事,主要由男女当事人自己作主了;而变为男女双方家庭作主,男女双方当事人反而不能作主了;爱情不再成为婚姻的基础了。这是因为,一方面,女子婚后要和男方家庭成员在一起长期生活,对家庭将有深远的作用,特别是在家庭私有制的社会制度下,家庭财产必须要由本家庭成员来继承,人们对男女结合生育子女就持慎重态度了;另一方面,婚姻又是一种密切的社会关系,在统治阶级家庭之间往往会成为政治关系。所以出于经济或政治的目的,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会出来加以干涉,以致于直接作主,强迫男女同意。有的甚至把婚姻当成一种经济或政治交易,当男女双方在经济社会地位不等情况下,婚姻往往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性的。从此,人们的多数婚姻逐步变得不再主要以爱情为基础,而主要以经济或政治为基础了。人的本性在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压力作用下遭到了扭曲、变形。
家庭虽然是男女结合组成的,但这时期的女性只处于男性的从属的地位,男性压迫女性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事情。
一夫多妻制造成很多终生独身男人,这些人多为穷人。他们没有家庭依托,生活来源极不稳定,成为扰乱地主阶级国家秩序的一个重要社会力量,是每次农民起义军的主要成分。
社会生产劳动主要以私人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因为这种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以人力和畜力为动力的生产方式,不需要广泛的密切的社会劳动合作,就能单独地进行。所以,社会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是以家庭人口增长的需要为前提的,人口多了,所需求的生活物品多了,劳动力也多了,扩大种植面积或提高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就有了动力和基础。这种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都是一家一户地、分散地进行的。这就是农业经济社会生产的特点。
这时候虽然已经有了以国家名义组织的或手工业主组织的集体生产单位,如制造兵器、制陶、制盐、制铜等的作坊或工场,但这些生产还不占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占主导地位的是一家一户的家庭自由生产。
家庭内部人员的分工,在不同阶级的家庭里有着不同的情况。在大地主的家庭里,男主人掌握着全部家庭财产,其他家庭成员是他的管理助手,设有管理家庭财产的账房,负责佃租钱物的收取开支等,还雇佣家庭服务奴仆和保镖等。其家庭人员一般只参加管理,不参加体力劳动,可以坐享其成。在小地主或一般农民家庭里,一般由年长的男人主家,他安排着全体家庭人员按分工各自作好份内的事务。因为吃、穿、住、用的东西,绝大多数都靠自己生产出来,家庭劳动全靠手工。所以,从老人至小孩都得参加劳动,有的在农忙季节,临时雇用一些穷人帮工,多数基本农业劳动都是本家庭人员完成的。家务劳动,全都由家庭妇女来承担,织布、做衣、做饭、照顾小孩老人等都由妇女来做。一般制作木器、铁器、陶器、农具等物的手工业家庭,多数是自己家庭人员劳动为主,有雇工的家庭是不多的。从事手工业的一般都是无地或很少土地的人家干的。
到了地主阶级的国家时期,以家庭为基础的私有制发展到了顶点,社会财产(指经过人类劳动创造或改变过的对人们有用处的东西,不包括天然的东西)的大部分都分解到了家庭,只有很小的部分为社会公共财产,这一小部分也都被定为官家所有或村社所有,那些冠以官家所有的财产,实质上就是国王家的财产,因为连国家都是国王一家的私有物。
这时家庭具有了如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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