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背书的到期汇票引起的纠纷
2008年2月20日,上海甲公司从上海乙公司购进一批建筑材料,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同意以汇票进行结算。
2008年3月1日,上海甲公司以上海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100万人民币,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7月31日。
上海乙公司由于与浙江丙公司存在债务关系,在接到上海甲公司开来的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司。
此后,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某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
2008年8月1日,上海自来水公司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接票后查实,确认上海甲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款而将该商业汇票退回上海自来水公司。
之后,上海自来水公司依法向其前手上海戊贸易公司进行票据追索,上海戊公司在支付款项后又向其前手追偿,至江苏丁公司支付完票据款项100万后,丁公司向浙江丙公司再追索。浙江丙公司支付了75万,上海甲公司支付了25万。
之后,浙江丙公司依法向上海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就票据权利进行再追索,但甲和乙拒绝偿付75万。为此,浙江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上海乙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丙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被告上海甲公司系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
问题:1、本案中的票据是否是有效票据?
2、浙江丙公司是否享有该票据权利?
3、浙江丙公司之后的公司是否享有该票据权利?
4、票据责任如何承担?
本人对照国际结算课本,但是还是有些内容不大清楚。这个票据应该是有效的吧,但是好像没有经过承兑。丙公司应该是善意的付过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但丙之后经过多次背书,票据到自来水公司的时候提示已经过了有效期~~有点糊涂,请各位帮忙解答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