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运用了产权经济学,但摒弃了产权分解的错误观点,给出了中国农村
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土地法律上仍归“集体所有”或土地必须私有化并不是问题
关键,关键在于农户能不能实现其“产权”。按《农地承包法》,具体分析了农户的
“产权”哪些已经实现,哪些受到了限制。国家和政治权力已过多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
而在市场交易中自发形成的产权和经济秩序才是有效率的。
[关键词] 集体所有制 产权 承包经营权
| |
一、中国如何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制?
1950年以后,土地改革扩大到长江以南,形成土地的农民私有制。但“通过政治运动制造了所有权的国家,同样可以通过政治运动改变所有权。”(注1)1950年代,中国通过暴风骤雨般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消灭地主阶级,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户经营的土地被收为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统一经营。中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深入农村家庭的农村组织,后来称之为生产队。几年后,发生了“大跃进”。(注2)
1959年至1961年,约3000万人因饥荒死亡。为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1962年9月中共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草案强调了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性质,而不是全民经济性质;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但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侵蚀的现象屡屡发生,侵蚀有四种方式:一、政府通过征购制,即强迫向生产队征购交纳部分产出(远低于市场价);二、政府运用公社既是地方政府又是经济实体的双重职能,直接指令生产队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三、限制农民去关闭市场,限制农民的迁移和人身自由;四、无偿调动大量农民去建设水利工程。(注3)
1978年以后进行农业改革,鼓励农民发展副业,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国最高决策层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通,结合了新话语体系,结合了各地群众的创造。中央对地方超越原制度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逐渐持肯定态度。但也有官员受旧意识形态束缚,赋诗称“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1982年11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把以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为主的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统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从而使集体土地的分户经营制度化,还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注4)
1993年国家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宪法。同年11月,中共中央11号文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注:1.《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周其仁(1993-1994),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伟大的中国革命(1800-1985年)》,费正清著(1986年),刘尊棋译,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0年5月第一版
3.《经济学原理》,杨小凯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出自:Economic growth,commercialization,and institutional changes in rural China,1979-1987,(杨小凯、王卫国,1992),原载:China Economic Review,3,p1-37)
4.部分参考《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通问题研究》一文,刘小京,《大变革中的乡土中国——农村组织与制度变迁问题研究》(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产权(Property rights),英文以复数的形式出现 。经济学家巴泽尔表述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的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使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注5)
产权经济学家一般认为,一项资产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说“产权由…构成”或“产权包括…”并不当。)但并不意味着产权分解(Partioned)为三种权利。
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都是产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如A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A可以自己种水稻,获取稻谷,A实现了(或曰行使了)产权中的使用权;A可以租给B使用,获取租金,A实现了产权中的收益权;A可以卖给C,获取一次性收入,A实现了产权中的转让权。作为产权实现方式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没有被转移和让渡出去,在这里仍是A的权利。如果A不拥有产权,A自然就无法实现这三种权利(无法自己种,无权租给B,无权卖给C)。但即使拥有“产权”,如果“产权”不能体现为这三种权利,那么这种产权就是空的。(注6)
反之,如果农户的土地“产权”(承包经营权)能体现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那么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就不是空的,虽然在法律上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包括三项内容:(1)产权拥有者可以选择以任何方式来“使用”这块土地(用于农业、工业、商业或建房等);(2)不使用(如抛荒或闲置);(3)自己不使用,让别人免费使用。
土地收益权包括三项内容:(1) 使用土地得到的收益归产权拥有者;(2)给别人使用,产权拥有者收取费用;(3)获取出售产权的收益。
土地转让权包括四项内容:(1)转让“使用权”(出租或抵押);(2)转让“转让权”(出租时允许承租人转租 );(3)转让整个“产权”(出售);(4)死亡后转给继承人。(注7)
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解的,产权只能以不同的方式(即三种权利)实现或体现。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问题并不在于“主体缺位”(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归集体所有)或所谓“两权分离”,而在于具体个人不能实现其权利。所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可以是:土地可以仍归集体所有不变,集体把承包经营权(“产权”)给农户,农户承包经营权要能体现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并且这三种权利可以流转。
注:
5.《产权的经济分析》,巴泽尔著,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新1版
6. 《商品经济与产权制度原理——客观效用价值论之二》,郑克中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7.天涯社区,『煮酒论史』台湾土地改革的启示——兼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与反兼并”之争,作者:nonono1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25 1:32:00编辑过]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