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近日读到几篇涉及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文章中都出现了这样的观点,我自己对这样的想法不敢苟同,想来听听大家怎么看待这样的建议。</P>
<P>大体观点如下:医疗保险公司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方,在控制道德风险方面,可以考虑自己提供医疗服务</P>
<P>1、实施医药分离,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BR>2、限制医疗设备和器械检查的过度供给,大型医疗设备由医疗保险机构投资采购,交由医疗服务部门使用,医疗保险机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派专人对医疗设备的检查实行“收费单列”<BR>3、医疗保险机构直接开设医院。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雇佣医师,在这些医师无法治疗的情况下,由他们推荐到其他的医院治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