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率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进行了修改:
烟增加“批发环节税率为5%”的规定,同时将45%和30%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和“36%”
雪茄烟税率调整为36%。
自2009年5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如下: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36%。
(3)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
(4)将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36%。
(5)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56%)
公式中的“45%” 调整为“56%”。
三、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增加:
(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自2009年8月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所称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2.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表3-4(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4.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表3-5(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5.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6.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7.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8.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9.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表3-6。
10.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四、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增加: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