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商务引书馆,2000年8月第1版,易宪容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译。
一、地租理论
40年代末到50年代,台湾也施行了土地改革,这其中一个重大过渡性举措,就是“把地租在年收成中所占的比百分比,从平均估计数的56.8%减少到统一的法定最高比例37.5%。”(第5页)1949年的实施办法,有:“本省私有耕地之租用……其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160至161页)
张五常说,“传统的观点是,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本书将证明,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无效率的观点都是一种错觉。早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佣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第2至3页)
张五常所说的“传统观点”,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考虑:固定租金条件下,农民上缴一定数额之后,全部剩余都归自己所有;而分成租金条件下,农民所有的劳动产出都要分一部分上缴给地主,这会打击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假设土地一年的产出为I,固定租金为A,分成比例为r,则固定资金条件下农民的剩余为I-A,而分成制下为I(1-r),如果分成制下农民所得超过固定租金制度下所得,即:
I(1-r)>I-A,
得,
rI<A,即,
I<A r。
或者,两边同除以I,得,
1[url=] 也就是说,如果由固定租金制改革到分成制,总产量不会超过A/r这个点,否则农民的收入将不升反降。由于没有充分的资料,所以我们无法确定A,也不知道改革前后产量分别为多少。但是,张五常提供了一个数据,改革前地租在年收成中所占的百分比的平均估计数为56.8%(第5页)。即,A/I平均为0.568。0.568/0.375大于1,也就是说,年收成在A/r这个限定点内。可见,但从这种土地改革本身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就是在减轻农民负担,所以,产量有了大幅度增加是合情合理的,谈不上符合还是不符合“传统观点”。
当然这只能说明依照传统的观点也可以解释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但却并不能否定张五常的理论本身。下面,我来分析一下张五常独到的地租理论。
在确认了土地改革前,台湾的农业资源是“私人产权体制下的资源”(第18页)后,张五常以这样4个前提假设开始了他的佃农理论,或者更广泛的说,是“分成合约下的资源配制理论”(第19页)。这4个前提建设是:1、自由市场中私人产权约束条件下追求财富最大化;2、资源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3、合约当事人可以自由的接受或者拒绝通过协商达成的分成合约条款;4、除非特别说明,假设签定合约成本为零。(第19页)
从这四个前提条件来看,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基本上是建立在与台湾的现实相悖的基础上的。首先,对第1个条件来说,台湾当时绝对不是自由市场,甚至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自然经济中。(白先勇回忆1960年的台北:“大概那时台北还是农业社会——清晨牛车满街,南京东路还有许多稻田,夜总会是一个神秘而又邪恶的名词,好象只有一两家。”《白先勇自选集》,花城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336页。)对于中国传统的地主和农民来说,除了经济关系,还有相当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且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伦理道德体系,简言之,对于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来说,对财富的追求是相当有限的。对第2个条件,很明显,这里所说的“资源”并不包括劳动,而似乎是专指土地。劳动的特殊性质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能力无法转让给其它人,这往往决定了劳动者在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而且,以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农民恐怕也不能自由的流动,他也没有太多的就业机会可供选择。对于第3个条件,同样,和约当事人不可能自由的接受或者拒绝,对于没有积蓄的农民来说,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契约,往往意味着生存的窘境。就是对发达市场经济来说,自从凯恩斯的《通论》发表以来,人们也已经意识到了,传统的不承认非自愿失业存在的理论是多么的错误。特别是,[/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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