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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各种不同的投资,包括土地投资、房产投资,还有其他投资的预期回报。既然我做放贷,做土地,买下房子收房租可以得到5%的回报,如果我把钱借给别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至少也应该得到5%无风险或者低风险的回报。
第二,经济风险的溢价。我们都知道的经济波动、经济周期甚至由金融危机带来的波动,这个是跟借贷双方的能力、性格、信用等没有关系的。
最后一项就是交易风险,契约本身的风险,通常跟交易风险的溢价来对应放贷一方作为补偿。
真正的市场可以决定的利率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最理想的情况就是契约交易风险可以降到0。通过金融市场充分的发展,使得资金的供应量非常多,这样一来让经济风险所能够得到的,所能够要求的溢价也可以很低。这就是为什么真正解决高利贷问题的办法,是在于首先把交易风险降下来,这就要改善制度环境,契约执行环境,还有诚信环境。再就是通过资金市场、资本市场方方面面的发现,把经济风险溢价这一项也降下来。这就是我们做金融监管、发展金融市场的同仁,都应该在后面这两项方面做充分的努力。
简单说一下,1934年中央农业实验所对于22个省的几十万户农家做了大规模的调查,包括他们借贷多少,借贷利率多少,借贷资金来源是什么,借贷契约种类等等信息。
我们不妨看几个省。
第一,宁夏。那边发生的借贷利率超过50%的占借贷交易57%。如果我们把所有借贷利率超过30%的借贷都算做为高利贷,我算了一个平均数,大概在宁夏的平均借贷利率是49.6%。因为宁夏是回族自治区,那边的回民占的比例很高,所以古兰经、伊斯兰教的影响比较大。因为伊斯兰、古兰经到今天还是禁止任何有利息的借贷交易。这样一来,就使得在宁夏回族社会里面,还要去收利息,做放贷的话,这个是违背古兰经的规则。
反过来就使得在宁夏当初的借贷交易必须是在地下来进行的,交易安全会非常差。道理蛮简单,我知道你有可能随时举报我,除非你愿意给我很高的利息,否则我根本不愿意把钱借给你。这是为什么呢?人为强行要求打倒高利贷,把放贷者看成是黑心的坏蛋,是坏人,要去斗倒,甚至于通过设置利率上限禁止他们的行为。这样做以后,就把本来可以合法台面上、阳光下进行的借贷交易变成了非法的,借方和贷方双方都很没有安全感,使得最后贷方要求的利息回报必须得很高。否则没有人把自己的钱放出去,收零利息,然后对方还有可能还不了钱。这就是说为什么越是禁止高利息的借贷社会,实际真实的利率最后就会越高。
我今天讲的题目就是历史上不断有人以及国家推动限制利率上限的那些法律和举措,还有一些道德规范。但这些都没有成功,原因就在这里。这种道德规范越是对放贷人敌意,越把有钱的本来可以放贷的人吓跑了,资金供应量只会越低。资金供应量越低,借贷的交易安全也很低,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就会使得资金成本利率值会很高,不会更低。另一端,像浙江在1934年的时候,41%的民间借贷交易,体系都是在20%以下,超过30%的借贷利率只占浙江借贷样本1.1%。这就是为什么商业文化发达的浙江和商业文化特别是借贷契约文化非常敌意的宁夏和青海,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在1914年,人均耕地面积越高的这些省份,也就是农业大省,更看重农耕、看重农业,轻视、藐视商业。所以这些地方商业文化不发达的省,他们那边平均借贷利率就会越高,因为那边的契约守约习惯和文化可能更差,所以跨期交易安全在那些省份会更差一些。在那边所要求的交易风险溢价就会越高。
我把银行、信用社、当铺、钱庄作为放贷方,把这些放贷都称为非个人放贷。再把这些省做一个计算,每个省非个人放贷占总的放贷百分比有多高?浙江大概47%左右的放贷都是非个人放贷,有很多的钱庄在浙江和上海,还有江苏这边。金融机构化,正规金融越发达的省份,他们的借贷利率就会越高。
通过简单的分析让我们看到,应该做的是解决高利贷降低实际借贷利率的办法。不是去限制利率,而是去改善当地商业文化、契约文化、信用环境,把那边的契约执行包括司法执行,还有其他的非正规、非正式的,包括宗族的执行机制,如果都能够建设的更好的话,那么跨期价值交换的安全度在当地就可以提的越高。跨期价值交换的安全度越高,交易风险就会越低。那边借贷利率自然就降下来,这样把金融交易的自由度放开以后,金融的竞争度就可以更高。
当然不只是中国有这样的经历,基督教世界也是一样的,因为只有到了16世纪新教改革以后,有息放贷和用钱赚钱的伦理基础、道德基础全部给阳光化、正面化、积极化。这样一来16世纪之后,荷兰、英国很快在金融市场方面能够实现腾飞,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完全接收了嘉文的新教伦理,用钱赚钱,没有什么不光明正大,没有什么违反道德规范的。既然你买下土地可以收地租,买下房子可以收房租,为什么直接用钱放贷出去不能够收钱租呢?也就是利率,这个在道义上应该是没有差别的,应该是相等的。
讲来讲去都是围绕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发展民间金融、民营金融。这里我们看到,从刚才讲到的这些不管是逻辑理论,还是实物实证研究,都让我们看到,设置利率上限,禁止网贷业务,打击高利贷者,也许能够短期治标,但是不能够从根本上治本。尤其是从长远来说,把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搞得更坏,不会搞得更好,特别是短期内通过把合法利率压的很低,使得资金的供给大大下降,让一些高风险的老百姓个人和家庭就得不到金融服务,这样一来,害的还是老百姓,而不是帮了老百姓。
打压民间金融与民营金融,只会使高利贷变得更严重,道理很简单,就会把高利贷交易打入地下,逼着放贷一方通过黑社会的暴力讨债,这样对社会稳定肯定是非常不利的。
我希望在讨论资本市场发展,讨论股市发展的时候,都能接受一个概念,要改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因为从1990年到现在,中国重新有了股市,我们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概念,从证监会主席到各个层级的官员,都认识到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多么重要。既然我们都能够接受股票市场投资者、公司投资者的权益,为什么不能接受保护放贷人的利益。
因为在借贷市场上,放贷人就是投资者。既然对股市的投资者,我们能够认同保护他们的权益,但是在借贷市场上同样是投资者身份,为什么他们的权益,我们不能保护呢?为什么我们一来就说这些是高利贷、黑心的欺诈老百姓的人,要把他们打倒。我们不能双重标准,一方面支持保护股市投资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支持打倒放贷市场的放贷人。这两者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相互矛盾的。
对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也好,借贷市场放贷人也好,一旦资金放出去,投资方处于弱势。借钱的一方、使用资本的一方更掌握主动权。他是不是赚到足够多的钱给你还贷,还给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这是由掌握资金使用权借贷一方来掌握的。如果整个社会都偏袒了借钱一方,都去打骂放贷一方,到最后高利贷问题不可能变小,只会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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