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按自己的标准进行了解释。事实上,农村改革之前,农业生产模式恰恰是你说的劳权模式,不是吗?生产队就是劳动群众的集体,大家集体上工,集体分配,与你的劳权模式有什么不同?但生产队模式失败了。 ”
你不懂农村经济改革的实质,更不懂农业生产责任制与生产队的联系
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实践中,通过调整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模式。其中的生产队模式由于采用了工分制而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所谓生产队是这样一种实体:土地等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社员联合起来利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农业生产,并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满足个体的消费需要。二十余年生产队的发展历史曲折地展示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当工分制的具体形式被采用后,在它能体现生产要求并反映劳动状态基本特点的限度内,工分的质和量处于统一状态,按八个人劳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状态得以形成,劳动者在生产中各尽其能并形成适合生产需要的劳动状态,集体生产与个体消费处于相互满足、互相促进的统一状态;当工分制的具体形式被采用之后,它在反映劳动状态的同时也对劳动状态起着调节作用,使劳动状态不断发生变化。而当劳动状态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后,这种计划方式本身也由适应状态转变为过时状态,这时计酬方式本身也由适应状态转变为过时状态,这时工分的质和量处于对立状态,按劳分配不能实现,劳动者在生产中处于消极状态,生产发展的具体要求得不到满足,集体生产与个体消费处于相互亏损和互相妨碍的对立状态。于是,生产队又需要新的计酬方式来适应。工分制的具体形式必须同时满足生产要求和分配要求的规律,工分的质和量必须处于统一状态的规律,社会主义集体生产与个体消费必须处于相互满足、互相促进的统一状态的规律,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必须和劳动消耗相适应的规律,一句话,按劳分配必须实现的规律支配着生产队的发展趋势。从大寨工到定额工。从定额工到责任制的发展过程实质就是按劳分配规律不断实现的过程。
农业生产责任制,主要是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责任制,已经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经营方式,性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体经营的劳动实体,而生产队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营方式,性质上属于劳动者集体经营的劳动实体--劳动联合体,两者实体性质虽同,但却有简单劳动实体与结合形式劳动实体的区别;就分配体制而言,生产队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和包干到户与包产到户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相同的:“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同时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分配模式,只是由于责任制形式是劳动者个体经营,以余额形式出现的生产成果直接就归劳动者个体所有,无须按劳动量进行分解,而生产队的生产成果需要按劳动者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量进行分解。就管理体制而言,生产队一方面由于建立的管理体制不规范,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生产队生产经营自主权经常被剥夺,因此劳动所有权在管理上得不到体现,而包干到户条件下农业生产自主权归农民个体所有劳动所有权在管理上得到了直接完全的体现。总起来说,从生产队到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实质变化就是劳动实体由较复杂形式向最简单形式转变,同时又是由劳动所有权不完全体现到完全体现的转变。这是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的实质所在。
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在怎样的条件下产生的呢?
是在按劳分配条件下生产队工分制的具体形式已经过时,社队干部对按劳分配规律一无所知,不仅不能适应这一规律,而且还常常违背这一规律的客观要求,过时的工分制具体形式造成的集体生产和个体消费相互亏损、互相妨碍的对立状态长期得不到改变,社员又有自留地、自养牲口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自然发展趋势。到农村改革之前,这一趋势已经有所发展,只是受到了当时政策的限制而未能进一步发展。在三中全会之后,在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条件下,政府采用了适应这一趋势的做法。这就是农村改革能够迅速取得成功的基本原因。那么,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是什么呢?那就是适应按劳分配企业(生产资料公有制+工分制)的自然发展趋势,满足劳动者的利益要求,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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