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菜鸟一点说,过了一个学期才知道这是国际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当时还以为是我们学校用的《国际贸易理论》(对外版)教材太不详细,以致让我产生如此疑问。应该说评价一国的产业是否属于幼稚产业,有三个评价标准:穆勒标准;巴斯坦布尔标准和坎普标准。而李斯特作为落后国家对外贸易理论的先驱,主要是对德法两国的对外贸易做实证分析而得出理论的。关于李斯特的具体解释,详见其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6、7、11、26各章。
部分著作内容剪辑:
第二十六章 关税是建立与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
促进国内工业的手段;方法是种种不一的,凡是在效力上、应用上没有疑问的那些手段、方法,都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举几个例子,比如教育设施(特别是技术学校)、工业展览、优良成就奖励、交通运输改进、专利法等等,总之,凡是目的在于促进工业、促进与调节国内外贸易的那些法律与制度,都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我们在这里所要谈的,只是作为发展工业手段的关税制度。
根据我们的理论,对输出加以禁止或征税只能看作是例外情况,对于自然产物的输入只应当课以以增加岁入为目的的关税。决不应当课以以保护本国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关税。在工业国家征收收入关税的对象主要是由热带来的奢侈品,不是谷物、牲畜等普通的生活必需品。至于在热带地区,或者是人口较少、疆土较小的地区,或者是人口还不十分稠密的地区,或者是在文化上、在社会与政治制度上还十分落后的地区,对于工业品的输入只应征收收入关税。
但任何种收入关税都应当有相当节制,不可使输入和消费因此受到限制;否则不但将削弱国内生产力,而且也将使增加税收的目的受到挫折。
只有以促进和保护国内工业力量为目的时,才有理由采取保护措施,有些国家有着广阔完整的疆域,人口繁庶,天然资源丰富,在农业上有很大成就,在文化与政治方面也有高度发展,因此有资格与第一流农工商业国家、最大的海陆军强国分庭抗礼;只有在这样情况下的国家,才有理由实行保护制度。
要达到保护目的,对某些工业品可以实行禁止输入,或规定的税率事实上等于全部、或至少部分地禁止输入,或税率较前者略低,从而对输入发生限制作用。所有这些保护方式,没有一个是绝对有利或绝对有害的;究竟采取哪一个方式最为适当,要看国家特有环境和它的工业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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