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境外资本可在我国独资开设医院
来源:京华时报 李秋萌 周宇
我国将放宽对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将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一样的税收和价格政策,外资还可独资在我国开设医院。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下称《社会办医》),从准入范围、落实优惠政策、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共25条意见。
准入是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第一个环节,《社会办医》提出,首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还要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公立医院改革也要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最终在程序审批上也要简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此次鼓励社会办医重拳还落在优惠政策方面,共11条意见涉及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优惠。未来,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凡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保局、卫生部、民生部等都要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伤险、生育险、医疗救助等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此外,非公立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要享受同等优惠;国家还会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等。
除了鼓励支持,还着重提出了监督和规范。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也在监督的重点范围内。
此外,还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