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结算的特征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①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②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③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④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⑤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⑥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祝大家梦想成真!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