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ncs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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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长沙师范关于博士“跳槽门”的情况说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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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学苹 发表于 2010-12-28 18:13:47
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依偎在你笔下,我死也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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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x43962 发表于 2010-12-28 18:18:07
这个老师挺吃香的呀。。。
虽然做人是有点不厚道
但当前的中国。。。不厚道也许发展得更好吧。。。
现实与道德的较量。。。看来还是现实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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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lmervyn 发表于 2010-12-28 18:23:40
9楼正解
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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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wvwvw 发表于 2010-12-28 18:51:17
呵呵,不是当事人不了解实情呵,现在这种扯皮的事情太多了,从根本上说,我们的用人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使用机制还是有问题的。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类纠纷不会减少。国外的大学、科研机构同样分三六九等,人才也是可以自由流动的,甚至是诺奖得主或者曾经是诺奖苗子,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流动,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未闻诸如此类双方扯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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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小公主 发表于 2010-12-28 19:02:12
一般情况下,学院领导愿意离职人员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应不到10万吧,其他就做个顺水人情,和和气气,让这个老师每年回来讲课就好了,讲座也可以的,正好也符合评估外聘专家的要求,不过事情到这个地步,双方都来硬的了!不好收拾。
珍惜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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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zhibin1982 发表于 2010-12-28 19:15:22
现在高校里的老师也不好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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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l2005 发表于 2010-12-28 19:46:38
其实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只是劳动合同法是针对企业的),事业单位要求单位人员付违约金,只能是接受单位出钱培训的,才能对所出经费要求赔付。从这个案例来看,该学校与王某所签合同明显存在瑕疵,严重违背人事部相关规定(不信大家可以查看人事部的具体规定)。至于该校说对王某给予很多待遇,那顶多只能收回所给予待遇中未能完成规定年限部分,此外对王某的重视和支持,那是用人单位对单位人才应尽职责,与违约金不想干。此外,由于王某在南京师大读的是定向博士,按照国家规定,定向博士是不要出学费的,也就是说该校也没有为王某除学费,而是国家财政出的学费。对于房子,如果王某作为单位员工,依法享有住房权利,当然如果王某现在已经取得房屋的房产证,也就是所有权,单位是无权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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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庙的鬼 发表于 2010-12-28 19:50:50
handl2005 发表于 2010-12-28 19:46
其实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只是劳动合同法是针对企业的),事业单位要求单位人员付违约金,只能是接受单位出钱培训的,才能对所出经费要求赔付。从这个案例来看,该学校与王某所签合同明显存在瑕疵,严重违背人事部相关规定(不信大家可以查看人事部的具体规定)。至于该校说对王某给予很多待遇,那顶多只能收回所给予待遇中未能完成规定年限部分,此外对王某的重视和支持,那是用人单位对单位人才应尽职责,与违约金不想干。此外,由于王某在南京师大读的是定向博士,按照国家规定,定向博士是不要出学费的,也就是说该校也没有为王某除学费,而是国家财政出的学费。对于房子,如果王某作为单位员工,依法享有住房权利,当然如果王某现在已经取得房屋的房产证,也就是所有权,单位是无权收回的。
说得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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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binzou 发表于 2010-12-28 20:12:33
相信长沙师范的教师应该待遇算不错的,我有同学再那,人家都说好。王博士这山望着那山高,不厚道!

100
lang20052001 发表于 2010-12-28 20:20:50
是是非非,真是很难说的清楚啊。双方冷静,把事情处理好。
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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