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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l2005 发表于 2010-12-28 19:46 其实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只是劳动合同法是针对企业的),事业单位要求单位人员付违约金,只能是接受单位出钱培训的,才能对所出经费要求赔付。从这个案例来看,该学校与王某所签合同明显存在瑕疵,严重违背人事部相关规定(不信大家可以查看人事部的具体规定)。至于该校说对王某给予很多待遇,那顶多只能收回所给予待遇中未能完成规定年限部分,此外对王某的重视和支持,那是用人单位对单位人才应尽职责,与违约金不想干。此外,由于王某在南京师大读的是定向博士,按照国家规定,定向博士是不要出学费的,也就是说该校也没有为王某除学费,而是国家财政出的学费。对于房子,如果王某作为单位员工,依法享有住房权利,当然如果王某现在已经取得房屋的房产证,也就是所有权,单位是无权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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