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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一年有余 卖方无权要求返还_硕士论文

发布时间:2014-10-22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案例] 60岁的张师傅在一年前通过信息中心购买了许某名下一套70平方米、只有4年房龄的二手房。张师傅与儿子验看房屋后当即与许某在中介机构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张师傅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房款;同时许某也按照约定将腾空的房屋、产权证及其他各种证件、票据交付了张师傅。双方在办理各种手续时,许某的身边总有一位女士跟随,张师傅称这位女士为“大嫂”,许某和这位女士从未否认。 双方钱物交接完毕后,出于疏忽,并且急于为儿子操办婚事的张师傅没有与许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这期间,房价暴涨。一年后的几天前,许某身边那位大嫂突然找到张师傅,称其丈夫卖房时未征得她的同意,所以许某与张师傅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张师傅必须立即将房屋腾出,她愿意将原房款全额退回。张师傅感到莫名其妙,这个女士明明就是当时和许某一同办理交易手续的人, 怎么能说她不知道卖房的事儿呢?张师傅便咨询律师: 自己与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那位大嫂的做法合法不合法? [律师解答] 从张师傅叙述的情况可以看出,许某出售的房产,应当是其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即使是夫妻也不例外。虽然如此,但本案并不适合上述法律条款。 这是因为,本案张师傅在购房过程中,许某妻子始终在场,和许某一同接受房款、搬家、交付房屋,而且在此后一年多时间内没有对房屋买卖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所有这些情况足以证实许某的妻子是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张师傅的,许某的妻子虽未在出售房屋协议上签字,但张师傅通过他们夫妻的一系列行为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其夫妻二人协商一致的意思。张师傅有证据在手。按照法律规定,张师傅签订购买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许某妻子“自己未同意,房屋买卖无效”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但本律师同时建议张师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尽快与许某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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