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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生活中居安思危 强化科技立法与网络道德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09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由“熊猫烧香”案件引发法的律思考


[摘 要]国家社会生活日益网络化,但人们的电脑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与高科技化的生活差距甚大。我们在让自己变得日益先进的同时也在无意中落后自己!这次网络犯罪事件让我们第一次敲响网络“居安思危”的警钟;当代的许多年轻人既缺乏基本的道德素养更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法与科技、道德三者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法与道德建设、科技发展的统一途径探索。
[关键词]法、科技、道德、关系、科技立法、网络道德建设统

一、基本案情与问题的提出
2006年年底至2007年年初,一种叫做“熊猫烧香”的计算机病毒在互联网上肆意蔓延。短短一个多月时间,“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犹如今年日本的海啸一样在虚拟世界横扫一切:受害用户数以百万计,电脑里到处是熊猫烧香的图标,重要文件被破坏,局域网彻底瘫痪……损失无法估量!
被告人主犯叫李俊(案发时25岁,武汉新洲区人)。他2003年开始自学计算机编程技术,并经常向自己的好朋友、也是本案被告人之一的雷磊请教。聪明好学的他年纪轻轻就已经在计算机编程领域小有造诣。然而聪明的才智却没有被用在正途上。2006年10月,李俊从软件技术开发培训学校毕业后,便将自己以前在国外某网站下载的计算机病毒源代码调出来进行研究、修改。期间,雷磊对该病毒提出了两点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李俊最终完成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并先后将该病毒非法挂在他人网站、兜售或赠给网友。由此,“熊猫烧香”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该病毒具有本机感染功能、局域网感染功能及u盘感染功能,并能中止许多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的运行,中了该病毒的电脑会自动链接访问指定的网站、下载恶意程序等)。导致自动链接访问李俊个人网站的流量大幅上升。
被告人王磊得知此情形后,提出为李俊卖“流量”,并联系被告人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所得收入由王磊和李俊平分。为了提高访问李俊网站的速度,减少网络拥堵,王磊和李俊商量后,由王磊化名董磊为李俊的网站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了一个2G内存、百兆独享线路的服务器。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后,先后将九个游戏木马(也就是盗号木马)通过互联网发给王磊,王磊将这九个游戏木马转发给李俊,然后由李俊将这九个游戏木马挂在其个人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访问其网站的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即含有游戏账号和密码的电子邮件)”,游戏木马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自动地发给张顺,张顺则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
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通过“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被告人李俊得赃款145149元,王磊得赃款80000元,张顺得赃款12000元。“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导致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等省市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
此案在湖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下,湖北网监得到浙江、山东、广西、天津、广东、四川、江西、云南、新疆、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终于在2007年年初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案犯,抓获李俊、雷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这是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雷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一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李俊有期徒刑4年,其他三人均以同一罪名获刑期不等。
和许多网民一样,笔者闻此消息心情为之一松,终于又可以正常上网了、终于不再害怕那个让我心惊肉跳的“熊猫烧香”了。但事情过后我冷静下来从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视角来思考此次网络病毒传播大案,我有三方面的体会:一方面,国家社会生活日益网络化,但人们的电脑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与高科技化的生活差距甚大。我们在让自己变得日益先进的同时也在无意中落后自己!这次网络犯罪事件让我们第一次敲响网络“居安思危”的警钟;第二个方面,8名年轻人没有用自己掌握的如此高端的电脑技术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建设事业,由一个电脑高手堕落为高科技罪犯,充分说明当代的许多年轻人既缺乏基本的道德素养更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第三个方面,网络制毒贩毒将来如果日益泛化则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现有法律法规是否能足以担当起网络治理的重任?不少网民呼吁把8名犯罪嫌疑人统统枪毙。这当然是受害至深者气愤之余个人情绪的发泄,缺乏正确的法律思维。但这说明科技的发展对法的运行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笔者就法与科技、道德的关系和统一做一个思考。
二、法与科技、道德三者的关系思考
1、从社会生产的视角看法与经济(包含了科技)、道德之关系
法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上层建筑一样,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和与之相匹配的道德。而法与道德也对经济有反作用,二者都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影响经济基础。几十年国家改革历程说明:国家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的发展与法律和道德的发展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国家社会生产的持续发展需要有相适应的立法、司法的发展和不断进步的道德风尚;社会生产的持续发展对法与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成为推动法和道德发展的强大动力;完善的立法、司法和进步的道德风尚,对确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指导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并使改革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国家的社会改革与社会发展促进法和道德的发展。首先,改革加速了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内容的完善。经济生活的变化,促生了大量新法律法规,刺激了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司法队伍的扩大。其次,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丰富的社会生活使得传统道德受到挑战也不断产生新义。最后,改革发展也使包含时代精神的新道德出现并被逐渐认可接受、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法律逐渐成为解决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发展着的法和道德也在不断融入国家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促进和保障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第一,法可将改革的大政方针确立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而同时由于“法治不诛心”,所以道德却在无形中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使法不至于滥用,补充着法律调整的诸多缺陷。第二,法可发挥它的权威性,道德可发挥它的普遍性,为社会改革和发展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2、由法的滞后性与科技的进步性之冲突看法与科技的关系
我这里所讨论的科技是指科学技术。科学是指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学科;科学技术则是根据对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而做出的利用行为及其访法。主要包括为某一实际目的而设计的各种工具、设备、方法、工艺体系等。科技作为一种社会文明是人类认识自然界的智慧结晶,其发展、变革会引发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变革;更主要的是:科技是人的意识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它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为更好地改造世界而做出的认识行为,因此科学技术必然具有前瞻性(当一项科技内容能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认识和掌握时它只能说是一项普通的技术了!)。科学的内容必然走在时代的前列、必然超出一般人的认识范围。而法律往往是人们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它要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经历立法建议、立法草案、立法讨论、决议、通告、生效这么几个阶段。法律由于具有国家正式性和强制性就决定了自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而法律具有滞后性的一面。所以,我认为法的滞后性与科技的进步性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由此,科技必然与作为特殊社会规范的法之间有着深刻而直接的关联。
首先,科技进步对法有深刻影响。
①科技的进步促使立法内容不断更新和完善。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刺激了一些社会个体的新思想并促生一定的新社会行为。这些新思想新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需要、是否能够促进人类健康发展需要作出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尽量抑制科技的恶、弘扬科技的善。这就需要立法给予足够的重视,于是科技进步给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立法活动必须对新的社会问题作出创造性的回应,使立法越来越成为专业化的工作。大量新的立法领域涌现,相关科技立法内容日益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代航空法、太空法、原子能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新法都是在科技的发展刺激下出现的。
②科技的进步使得司法过程的严肃性与人们可接受性之间的张力缩小。
司法过程的主要环节有三个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在事实认定阶段先进科技手段介入使得刑事侦查和法庭调查过程更准确;在执法手段、司法程序中引进新的科技,改变了过去法律适用的面貌,使其更民主、更人道,如死刑执行采用注射方法就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受刑者的肉体痛苦。
可见:科技的进步使司法活动更趋于科学化、人性化,使司法活动更贴近人们生活。
③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有重要影响。
科技进步与发展启迪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促进新的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的产生;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科技进步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
其次,法对科技进步有重大规范和引导作用。
①运用法律有效管理科技活动、引导科技向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健康发展。
法律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并确定科技发展的战略方向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思路与规则。如国家通过法律承认科研者的知识产权对科技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同时对侵权行为通过立法和司法予以打击从而能够对科技发展发挥保障作用,为科技发展提供秩序保障保证科研活动的健康进行。
②法律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形成科技经济一体化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功能。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并不等于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经济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只有使科技和经济相结合,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经济才能高速增长。法律在这方面可以起重要作用。将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稳定的市场,促进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能力,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
③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类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在于使用科技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同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必须以相应的立法预先对其应用范围与性质作出规定。譬如在法律不完备、人们认识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如果克隆人则克隆人与被克隆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立法禁止克隆人的科研活动在当下可以抑制和预防这些潜在问题。
当然,法律在规范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由于其自身具有的滞后性有时也会限制科技的发展,如克隆人的法律禁止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无性繁殖技术的发展。尽管科学技术是客观的,但若纳入法律的意志反映之中,便要受主观的差异性的影响。基于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情感、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影响,进行科技立法时必须考虑道德的基础性作用。
3、道德可以统帅立法活动和保障科技发展。
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道德观念和道德活动都最终受制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即道德的具体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科技是其重要内容)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各种集团依然还存在。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整体意志的国家化。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所以,统治阶级当然地以他的道德观来统帅他的国家立法活动。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科学的意识能够正确反映事物的规律性并促进实践顺利发展。因此,树立科学的、符合时代发展的道德观念首先有利于科技立法的正确开展同时能有效约束规范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行为,使道德对立法活动和科技发展发挥统帅作用。
那么,正确地认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正确认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才能具备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首先,法律与道德有七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实践中长期积淀而自然形成的对于人类各种社会活动(确切地说主要是对统治者)有益的规则,而法是人为主动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即法具有建构性,而道德则没有。第二,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法是明确定的行为规范,有确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很难提供确定的行为标准,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第三,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这个社会有多少个利益集团就会有多少个不同的道德标准,即使在同一个道德标准体系里也会因人而异即有多少不同的人就多少不同的道德;而法律制度在一个统一的国家范围内都是统一的。第四,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即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注重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更注重约束人的内心精神。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第五,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和非程序性。法律实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法的实体内容要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而道德则不需要。第六,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为保证法的实施必须设置专门机构、暴力后盾,法律有专门的程序设置、有行为针对性和物质结果等,这些成法的外在强制标志。道德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活动,主要依靠外界舆论压力作用于行为者的内心精神世界从而规范人之行为。第七,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法律因其内容和程序规定明确清晰,所以违法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可诉,人们能通过诉讼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平衡。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且其舆论的评价或谴责也往往是多元
道德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是用于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人类社会早期的法与道德是不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与道德才逐渐分离,但是他们仍然具有一定的共性。
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法与道德的一致性:第一,本质相同即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在本质上是致的。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意志的体现,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二者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为其服务。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因此,二者的本质是一致的。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统治集团总是将对己有利的社会主流道德原则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而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又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辅助和约束。第二,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相当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第三,功能相同即法律与道德的历史使命相同。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都通过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社会秩序提供保障,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它们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不应该怎样行为,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第四,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价值选择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是同一社会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二者的总体精神和内容大体相同。
通过对法与道德区别和联系的总结,我认为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主要集中在三点: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整体意志,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应当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一般都包含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均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有了可能。我们应当以社会主流道德为基础,统帅整体立法活动,使法符合社会需要,使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发展。
三、法与道德建设、科技发展的统一途径探索
1、以网络道德建设为基础促进科技发展,以科技立法为后盾保障科技发展。
首先,管理者应当倡导正确、健康的并且明确具体的网络道德内容,强化网络道德建设。这是与网络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的工程。
“熊猫烧香”这一计算机病毒传播案件提示我们:当代年轻人掌握高科技的思想、手段呈现超前趋势,但基本的道德素养和基本的法律意识却落后了即“术盛而道衰”。也就是说网络技术被人们尤其年青人掌握得很好但这是具体的“术”,“术”如果没有很好的思想进行约束规范就会发展为邪术,所以良好的思想能够发挥道德的指引作用起到“道”的作用。由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所以笔者认为,当代年轻人在网络生活中首先缺的是基本的道德素养。培养健康高尚的网络道德是我们当前规范网络生活的首要任务即要以网络道德建设为基础促进网络技术发展。网络道德建设是一个全新的世界性课题,具有涉及面广、与技术结合深、国际化强、空白点多等特点,网络道德建设的难点和问题也林林总总,头绪纷繁。笔者认为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作为管理者,各国政府和国际管理组织应统一认识、加强探讨并尽早制定正确合理的网络道德建设指导思想和具体可行的网络道德规范。行为混乱的根源是思想的混乱,笔者认为目前特别需要明确和提出的网络道德伦理原则首先是网民在网络生活中行为的界限在哪里。网络空间同样存在“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之分。很多网民总是过分注重网络的肆意性热爱网络的自由自在毫无拘束而忽略了网络的公共性。如“网络裸聊”的问题就是缺乏网络道德伦理的重大表现。我国刑法规制上只对与多人裸聊或以裸聊获取利益制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罪,由此造成绝大部分网民误以为在网络空间与单个人固定地裸聊是允许的。实质上在网络空间与单个人固定地裸聊应当是与平常生活中的“偷情”性质完全相同的道德缺失行为。网络道德建设要明确倡导什么、反对什么,并加强网络生活不道德行为的监控举报制度。把既有道德的运行机制引入网络生活领域。网络运行的各责任主体应该对自己网络行为的社会效果负责并承担社会责任。二是社会管理者协同社会教育者探索建立网上心理咨询平台,不断加强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教育,使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常态化。随着网络触角的不断延伸,网络能实现的功能越来越多,使得很多青少年热衷于所谓的“网络”生存,而在现实生活中疏于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极易导致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与人格畸变,仅仅靠谈心、电话心理咨询已不能起到切实的作用。因此,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对症下药。通过向青少年们提供各方面信息和多种选择方案,让他们在选择中学会独立思索,既强调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自我教育,也突出了道德的引导塑造功能。通过教育者的启发、指导,使青少年网民能够自主地选择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三是齐抓共管,着力构造网络道德教育新模式。网络道德教育作为一项新的课题,它涉及的面较广,仅仅靠学校的教育显然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大众传媒等多方努力来共同开展有关网络道德教育活动,从而形成一个整体教育网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尤其是学校要积极引导青少年网民对大量网络信息持“扬弃”的态度,不断增强网络的“网风”、“网德”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力度,提高青少年对全球网络信息的识别能力和抵制诱惑的能力。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如何使当代青少年成为网络世界中的合格网民,已成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课题。新形势下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求思想教育工作者既要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又要掌握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理论并能熟练进行网络操作,既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又要具有一定的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如果思想教育工作者观念陈旧,对网络的发展和潜在的能量缺乏认识,就将错失掌握学生思想动向的最好途径,从而使工作无法很好地进行。网络的发展对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言,应该是机遇和挑战并存,网络是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阵地,而这块阵地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与时俱进,及时转换教育观念,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掌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主动权,促进当代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从而成就更多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人才。这样,才能形成合力,通过齐抓共管,着力构造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充分发挥其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其次,在纯粹技术层面上,政府和开发互联网的国际管理组织与网络运营商作为管理者,在创造新技术获得利益的同时应着力净化网络信息环境。笔者也是一个网民,经常上网浏览各类信息和新闻、下载自己需要的资料。但有两种网络垃圾让人淬不及防:一种是无孔不入的网络商业广告,另一种就是极具欺骗性的网络黄色广告,这种网络黄色广告有三个特点一是画面和广告语言极具挑逗性与诱惑力二是无论你是点击“关闭”还是“立即参加”都将打开网站。三是面对的对象泛滥化。政府、国际管理组织与网络运营商作为管理者对这些网络垃圾的清扫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义务层面都没有花费太多功夫,有任凭网络垃圾泛滥之势。一定要在纯粹技术层面上同各种网上信息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作斗争,切实加强对网络的信息监控和信息过滤,从而为青少年上网建设一个良好的技术性环境。
最后,网络科技立法是网络环境治理的最后一道屏障。
对于利用网络传播色情、淫秽内容,实施诈骗,破坏安定团结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坚决取缔“黑网吧”、“黄网吧”及“地下网吧”,特别是要重点清理学校周边地区。科技立法是网络健康发展的后盾。加强相关科技立法已是刻不容缓。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发展的立法。立法滞后于网络发展速度。目前我国刑法典中只有几个刑事犯罪是针对网络犯罪的如刑法285条、第286条规定的犯罪两种犯罪。我们应当加快制定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的完备同时加强网络犯罪的前刑事犯罪治理即治安管理法律如可以考虑制定《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网络管理者应当在行政立法中予以考虑。总之,应当建立以现有刑法典为核心的网络生活法律法规体系。
2、在我国立法活动中要更多考虑科技的发展性。
我国法的现代化主要依靠法的移植,但我国国情又具有与西方发达国家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立法技术与立法思想、立法制度等都存在一定的不合拍。因此科技立法要考虑科技发展的快速性。
从立法体制上考虑,我国加强科技立法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灵活性,通过立法体制的科学化根据地方发展速度建立与地方科技发展现实相一致的、不同层级的网络生活法律法规;从立法基本原则上来考虑网络立法有四个方面:一是网络立法从中央到地方首先必须符合“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即科技法只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科技法有他的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之处但也不能以牺牲该原则为代价换取科技的意识发展。二是要注重“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科技网络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科技生活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网络社会或是科技发展现实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科技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科技发展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三是注重“民主立法原则”。科技立法同样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良法的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科技立法活动,表达自己对于网络和科技如何通过法予以规范才最有益于生活的科技化;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四是要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要恰当处理各种关系如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职业群体的科技应用程度,不同地域科技发展差距性,高度重视科技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科技立法的质量,注意各方面的平衡。
3、在我国道德建设中要更注重发挥道德的双重约束机制.
道德对人的行为约束主要在于对人的内心精神世界的约束,但同时通过舆论和个体的思想(自己的良心)来抑制人的行动的随意性,所以实质上道德的约束是双重的约束(既注重行为又注重精神)。我国道德建设要更注重发挥道德的双重约束机制。一方面加快建立网络道德体系、科技人员从业道德发展纲要,明确网络生活和科技科研活动的道德底线,弘扬优良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发挥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破获案件后在对犯罪嫌疑人严惩的基础上利用其警示借助科技违法犯罪者。
4、加快确立实质法治以弥补道德调整机制的不足。
道德是良心的捍卫者和谴责者,没有“良心”的人道德只能是鞭长莫及。因此法因其可诉性、强制性而保障了社会关系的面受侵犯。只有不断创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机制以弥补道德调整机制的不足才能全面保障科技健康发展和应用。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一方面政府的一切行为要依法而行,另一方面每一个个体都已经深深地信赖于法的治理。确立了实质法治法的规范作用将植根于科技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熊猫烧香”横行互联网多时,但最终烧到的还是病毒作者自己,是病毒作者无视我国的法律、欠缺道德,最终给自己酿成了锒铛入狱的苦酒。同时,该案的成功侦破也给那些企图通过传播计算机病毒牟利的犯罪分子当头棒喝:虚拟世界绝对不是网络犯罪分子的庇护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了科技发展的春天,人们无处不在地感受着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科技也极大地影响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国家法治建设与人的法治思想以及道德建设同科技发展的同步刻不容缓!我以我所学浅薄地思考了一些法、道德、科技之间的关系及其建设问题,希望能为国家法治事业做点小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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