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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北医药学院招生章程

2011湖北医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学院简介

  第四条湖北医药学院地处湖北省十堰市。学校成立于1965年11月,原名武汉医学院郧阳分院。1986年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郧阳医学院。199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独立设置,定名为郧阳医学院。2010年经教育部同意,湖北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湖北医药学院。2006年参加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荣获“优秀”结论。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硕士学位授予权立项建设单位。

  第五条学院学科优势明显。开设有11个本科专业和4个专科(高职)专业,并有全科医学、急救危重病医学等辅修专业。拥有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湖北省本科品牌(或立项建设)专业;拥有5个省级重点学科,5门省级精品课程,8个省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

  学院科研实力强劲。建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三级(肿瘤)实验室、胚胎干细胞研究省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所、基础医学研究所、生命科学研究所、肝脏外科与器官移植研究所等多个高水平科研平台,拥有鄂西北地区唯一的SPF级实验动物中心、生物(医学)基础实验、临床技能培训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英语语言学习中心、计算机学习中心等多个大型公共实验教学平台。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632项,其中主持和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3项,国务院部门项目6项,省部级科研项目32项,出版专著、教材117部,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25项、发明专利27项,转让科研成果2项。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校本部现有专职教学科研人员652人,其中高级职称者305人;具有博、硕士学位者504人,“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1人、楚天学者4人,省“111”工程人才1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5人,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2人,省市级学科带头人58人。专兼职硕士生导师134名。

  学院人才质量优良。毕业生就业形势一直保持良好态势,一次性就业率在90%以上,位居同类院校前茅。

  学院国内外学术交流频繁。与国内十多所重点院校建立了广泛、密切的合作关系。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罗马尼亚等多个国家的高校建立了学术与师生交流关系。先后聘请了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FeridMurad,美籍华裔科学家钱煦院士,中科院院士邓子新、工程院院士樊代明等70多位国际国内著名专家、中青年学者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或首席学科带头人。

  第六条学院现有3所均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附属医院。附属太和医院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先进集体”、“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改革创新医院”,总资产达12亿元,开放病床2300张。附属东风医院是“全国百佳医院”、“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总资产5亿元、开放病床1000张。附属人民医院是“全国卫生先进集体”、“湖北省三甲示范医院”,总资产近8亿元,开放病床1650张。三家附院实力雄厚,可极大地保证临床教学所需。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2011年招生计划为1610名(本科1470名,专科140名),分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划定的录取批次及投档资格线等相关规定,独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在湖北省招生本科专业为第二批,专科(高职)为四批(一)。

  第九条考生报考湖北医药学院应试外语语种建议为英语,报考护理学国际护理方向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外语成绩优良者优先录取。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建议其身高不低于160cm。考生入校后,学院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工作意见》,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弄虚作假者,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录取过程中关于成绩的要求:

  (一)除特殊指明外,我院各专业录取无相关科目成绩限制。

  (二)对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优先。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的分数级差按当年各专业考生报考的情况而定。

  (三)高考原始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为准)。

  (四)录取十堰地区生源考生(含原始分数上线考生和加分后上线考生),其人数不超过在鄂招生计划的50%。

  第十二条专业安排与专业调剂

  (一)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按志愿顺序投档。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对原无志愿但经调剂投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及考生志愿进行安排。

  (四)退档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按计划录取的考生,经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院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zs.hbmu.edu.cn/structure/index.htm,欢迎广大考生上网查询。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向学院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严格按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十堰市物价部门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酌情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奖助办法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高职)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与省政府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三种)。国家与省政府奖助学金由国家、省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报考我校的高分考生(超出考生所在地区一类录取分数线30分以上)。学校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35%,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前三周进行。

  第十八条为帮助在校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学生申请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助学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的新生应首选在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渡过在校期间的生活难关,避免其因贫困或突发事件中途辍学,学校特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并设有“阳光助学基金”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还可为贫困生安排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发给由湖北省毕办统一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我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院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法在全国各医疗机构乃至其他单位落实就业。目前,我院毕业生以其全面扎实的综合素质广受用人单位欢迎。近年来,就业市场不断拓展,连续三年,我院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均高于省属院校平均水平,达90%以上。

  第二十二条湖北省专科(高职)应届毕业学生,可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参加本省和本院共同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而进入本院相应本科专业深造。毕业生待遇等同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我校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校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正式承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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