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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费_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住宿费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费_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住宿费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法人代表:骆家宽。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一路15号。  第三条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四条学院招生对象: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的考生。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学院常设机构,其所属的招生科,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联系电话为:(027)87588821,87588825,87588880,传真(027)87587800。  第七条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在湖北、河南、山东、新疆、陕西、江苏、安徽、江西、内蒙等九省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在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适当调整文理及艺术类招生计划比例。  第三章报考条件  第十条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09年普通高考;美术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09年美术专业联考并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十二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学院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考分达本科线的考生,可选择专业。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由湖北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院网站或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按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进校前可持家庭贫困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向县市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国家信用助学贷款。  学院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设有新生入学奖学金和年度优秀奖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积极上进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并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予以资助。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14119,法人代表:骆家宽。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一路15号。  第三条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性质:民办。  第四条学院招生对象:参加2010年全国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的考生。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招生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六条联系电话为:(027)87588821,87588825,87588880,传真(027)87587800。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在湖北、河南、山东、新疆、陕西、江苏、安徽、江西、内蒙古、湖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甘肃、云南等16省(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在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适当调整文理及艺术类招生计划。  第三章报考条件  第九条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0年普通高考。同时,艺术类美术专业和非美术专业考生还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0年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文理科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的1:1.2;艺术类投档按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考生填报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满足专业志愿;各专业无分数级差,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录取期间,我院将对所有进档考生通过电话方式征询考生就读意向,对放弃就读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由各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院网站或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十九条学院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政府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年);学院还单独评定院级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家庭贫困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1000~3000元/年),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推荐,学工处审核,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将颁发由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14119,法人代表:骆家宽。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2号。  第三条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四条学院招生对象: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的考生。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招生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六条联系电话:(027)87588821,87588825,87588880,传真(027)87587800。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在湖北、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3省(市、自治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在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适当调整文理及艺术类招生计划。  第三章报考条件  第九条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2年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同时,艺术类美术专业和非美术专业考生还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2年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文理类、艺术类投档比例均按当地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考生填报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无分数级差,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录取期间,我院将对所有投档考生通过电话方式征询考生就读意向,对放弃就读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由各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院网站或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十九条学院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政府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生/年);学院还设有学院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年),高校助学补助金(20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推荐,用工单位考查,学工处审核后,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将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14119,法人代表:骆家宽。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2号。  第三条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四条学院招生对象: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的考生。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招生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六条联系电话:(027)87588821,87588825,87588880,传真(027)87587800。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在湖北、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3省(市、自治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在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适当调整文理及艺术类招生计划。  第三章报考条件  第九条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3年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同时,艺术类美术专业和非美术专业考生还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3年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文理类、艺术类投档比例均按当地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考生填报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无分数级差,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录取期间,学院将对所有投档考生通过电话方式征询考生就读意向,对放弃就读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由各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院网站或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十九条学院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政府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生/年);学院还设有学院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年),高校助学补助金(20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推荐,用工单位考查,学工处审核后,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将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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