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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第三条办学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富路牛山段3号  第四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五条学院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于2005年7月,是北京工业大学与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合作创办的按新机制、新模式运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统一网上录取。  第六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为4年。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招生条件  第七条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八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九条学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十条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学费标准: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工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16000元;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工程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14000元;艺术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0元;动画专业每生每学年20000元。  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4人间,每生每学年2200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不设级差。普通类考生如总成绩并列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艺术类考生如总成绩并列则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规定招收第二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北京市、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考生,生源不足时,承认其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合格证书(拟报考的考生须在6月20日前将其合格证书复印件、考生个人信息寄至我院招生办)。  第十六条英语专业须有口试成绩,工业设计专业须有一定绘画基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招生办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10)604132976041329860413299  咨询QQ:709713115737482112415234609  传真电话:(010)60411961  学院网址:www.gengdan.cn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招生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

  •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标代码:13904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  第四条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  第七条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录取规则  一、普通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我院普通本科专业根据省份的不同分别在本科第二批次、第三批次进行录取,在各地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学院录取考生时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五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按投档考生由高分到低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考生志愿意向进行调整,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意向的尽可能征求考生意见,确实无法满足时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英语、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专业的考生须有口试成绩,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有一定绘画基础。  第十八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二、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二十条我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在各地的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及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不设级差。  第二十一条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河南、湖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天津、四川、新疆考生,获得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书后可直接填报我院的艺术类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三地考生需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获得我院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方可填报我院的艺术类专业志愿。上述地区持证艺术类考生生源不足时,承认其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合格证书(此类拟报考的考生须在6月20日前将其合格证书复印件、考生个人信息传真或邮寄至我院招生办)。  第六章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我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专业名称科类学费标准(元/学年)住宿费标准(元/学年)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理工类160002200工业设计理工类1600022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工类160002200电子信息工程理工类160002200通信工程理工类160002200英语文、理兼招150002200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文、理兼招150002200财务管理文、理兼招150002200广告学(会展策划与管理方向)文、理兼招150002200公共事业管理文、理兼招140002200国际经济与贸易文、理兼招140002200市场营销文、理兼招140002200工程管理文、理兼招140002200艺术设计文、理兼招180002200动画文、理兼招200002200  第二十五条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04132976041329860413299  传真电话:(010)60411961  学院网址:www.gengdan.cn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标代码:13904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第四条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英语、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建议有一定绘画基础。  第十八条所有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级差。  第六章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专业名称科类学费标准(元/学年)住宿费标准(元/学年)公共事业管理文、理兼招160002200国际经济与贸易文、理兼招160002200市场营销文、理兼招160002200工程管理文、理兼招160002200财务管理文、理兼招160002200广告学(会展策划与管理方向)文、理兼招160002200英语文、理兼招160002200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文、理兼招16000220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理工类170002200工业设计理工类1700022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工类170002200电子信息工程理工类170002200通信工程理工类170002200艺术设计艺术文、艺术理兼招180002200动画艺术文、艺术理兼招200002200数字媒体艺术艺术文、艺术理兼招260002200  *部分专业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我院退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04132976041329860413299传真电话:(010)60411961  学院网址:www.gengdan.edu.cn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标代码:13904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第四条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我院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在基础课学习结束后,学生可根据学习成绩和兴趣在学科类别内选择专业。  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按“电子信息类”招生;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按“设计学类”招生;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专业按“戏剧与影视学类”招生。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英语、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方向)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美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  第十八条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投档成绩采用‘志愿清、专业清’规则进行录取;美术类专业投档成绩按各省投档政策执行,无特殊投档政策的省份按文化成绩录取。  第六章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普通类专业22000元/年,美术类专业30000元/年,住宿费2400元/年。  第二十一条我院退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0413297604132986041329960411961  咨询QQ:800039677(凡报考我院考生必须“考生号+实名”添加此QQ)  官方微博:http://t.qq.com/gengdanzsbhttp://weibo.com/gengdanzs  官方微信:gengdan-zhaosheng  招生网址:http://zs.gengdan.cn(手机版:http://zs.gengdan.cn/wap)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标代码:13904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第四条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60411785。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我院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在基础课学习结束后,学生可根据学习成绩和兴趣在学科类别内选择专业。  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按“电子信息类”招生;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设计学类”招生;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专业按“戏剧与影视学类”招生。首页1[2]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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