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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大学特色专业介绍_法学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新疆大学特色专业介绍_法学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学科:法学  门类:法学类  专业名称:法学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4.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主干学科:法学  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法学学士

  • 新疆大学2006年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新疆大学2006年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章程新疆大学2006年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第三条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21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第四条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第五条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第六条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录取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七条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主要类别有:本科、专科(含高职专科)、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国防生。以上各招生类别均为全日制教学形式。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第八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第十条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第十一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2006年招生计划总数为4800人。其中本科计划4550人(其中跨省计划650人)、专科(高职)250人。第十二条我校在新疆地区招生计划中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大类中包含的具体专业详见我校招生简章。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凡拟报考新疆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新疆大学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第四章新生录取第十四条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专业和国防生)、本科一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新疆大学不在上述以外的其他批次录取新生。第十五条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第十六条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10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第十七条报考我校理科实验班(科技班)数学单科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报考我校英语本科专业英语单科成绩汉语言考生必须在100分以上,民考汉考生必须在90分以上。第十八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除俄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外,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第二十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根据其高考文化成绩兼顾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第二十二条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第二十三条我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第二十四条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第二十五条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新生入学第二十六条普通本科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高职专科收费标准:外语类3500元/生/学年,理工类3300元/生/学年,文史类29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学费9000元/生/学年。第二十七条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邮编:830046联系电话:0991-8585671传真:0991-8586161网址:http://www.xju.edu.cnE-mail:xsc.xju@xju.edu.cn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 新疆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新疆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 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同时标注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紧缺人才专业专科。招生类别均为全日制教学形式。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2009年招生计划总数为4530人,其中紧缺人才专业专科计划60人,跨省本科招生计划590人。  第十一条 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招办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新疆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山东省考生报考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本省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一级运动员可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和专科批次,在新疆招生的采矿工程和纺织工程两个紧缺人才专业在本科二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六条 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10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  第十七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理科实验班(科技班)数学单科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报考我校英语和俄语专业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汉语言考生必须在100分以上(含100分),民考汉考生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俄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或俄语,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高层次“双语”人才特培计划专业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除国防生、武警新疆边防总队定向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 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对外汉语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现代纺织技术专业为3300元/生•学年。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学习期间,执行西安交通大学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2972传真:0991-8586161  网  址:http://www.xju.edu.cn  E-mail:zsb@xj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 新疆大学2010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新疆大学2010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五条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同时标注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六条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紧缺人才专业专科。招生类别均为全日制教学形式。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2010年招生计划总数为4530人,其中紧缺人才专业专科计划60人,跨省本科招生计划590人。  第十一条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招办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新疆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山东省考生报考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本省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一级运动员可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第四章新生录取  第十三条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和专科批次,在新疆招生的采矿工程和纺织工程两个紧缺人才专业在本科二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六条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少数民族理科实验班(科技班)数学单科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报考我校英语和俄语专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汉语言考生必须在100分以上(含100分),民考汉考生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报考我校应用数学理科基地班汉语言考生数学高考成绩不低于110分,民语言、民考汉考生数学高考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九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俄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国际经济与贸易和对外汉语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或俄语,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高层次“双语”人才特培计划专业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除国防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九条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对外汉语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现代纺织技术专业为3300元/生•学年。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学习期间,执行西安交通大学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2972传真:0991-8586161  网址:http://www.xju.edu.cn  E-mail:zsb@xju.edu.cn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 新疆大学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新疆大学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五条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同时标注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六条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紧缺人才专业专科。招生类别均为全日制教学形式。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2011年招生计划总数为4770人,跨省本科招生计划600人。  第十一条凡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招办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三条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新疆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山东省考生报考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本省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一级运动员可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必须参加专业加试的“双语”人才特培计划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报考。第四章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和专科批次,在新疆招生的采矿工程和纺织工程两个紧缺人才专业在本科二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八条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报考我校少数民族理科实验班(科技班)数学单科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报考我校英语和俄语专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汉语言考生必须在100分以上(含100分),民考汉考生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报考我校应用数学理科基地班汉语言、民考汉考生数学高考成绩不低于100分,民语言、双语班考生数学高考成绩不低于80分。  第二十一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俄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国际经济与贸易和对外汉语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或俄语,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美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专业测试合格者,我校将按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加试成绩优秀者。  第二十七条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八条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除国防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三十一条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对外汉语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现代纺织技术专业为3300元/生·学年。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学习期间,执行西安交通大学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2972传真:0991-8586161  网址:http://www.xju.edu.cn  E-mail:zsb@xju.edu.cn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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