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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以下简称阳光学院)是于2001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科层次的福州大学二级学院。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集中福州大学与阳光集团在师资、教学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培养具有优秀的思想品格、良好的人文修养、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的专业技能、强烈的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0年计划面向福建、江西、浙江、广东、江苏、陕西、上海、天津、北京、云南、安徽、河南、贵州、甘肃、辽宁、山西等16个省市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1900人(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法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英语、电子商务、市场营销、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日语、应用心理学、工程管理、音乐学、通信工程、广告学和网络工程等20个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阳光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的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五条院内第二轮投档: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院内第三轮投档:学院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七条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本二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招办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政策或补报志愿,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 对有学科特殊要求的专业,学院在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二十条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在各省招办投档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1、音乐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专业、英语  专业、日语专业、法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  3、会计学专业、电子商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工商管理专业,每人每学年14000元;  4、市场营销专业、行政管理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3000元;  5、通信工程专业、广告学专业、网络工程专业,学费待批;  6、上述学费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人/学年)1100元。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文凭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过四年学习,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修满学分并成绩合格者,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章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对象为我院当年录取、成绩优异的新生。  凡高考总成绩为所在市(县)状元,填报我院志愿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学费、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八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竞赛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每年按有关规定支持10名优秀毕业生创业,平均每人创业基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咨询、查询、联系方式:欲了解我院招生资讯,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录取结果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网址:http://ygxy.fz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69124  举报电话:0591-83969178  传真:0591-83969606   电子信箱:ygxyzsb@fzu.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福建省最早创办的民办独立学院,并于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集中福州大学与阳光集团在师资、教学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培养具有优秀的思想品格、良好的人文修养、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的专业技能、强烈的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1年计划面向福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20个省市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2000人(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应用心理学、英语、日语、法学、广告学、美术学、音乐学等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报考阳光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照顾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的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五条院内第二轮投档: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院内第三轮投档:学院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七条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政策或补报志愿,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 对有学科特殊要求的专业,学院在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二十条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美术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我校设校考的省份,考生专业成绩还要达到我校划定的合格线),在各省招办投档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所在省高招办有规定艺术专业统一投档和录取原则,按所在省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1、音乐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2、通信工程专业、网络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16000元;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国际  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英语专业、日语专业、法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  4、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工商管理专业、电子商务专业、广告学专业,每人每  学年14000元;  5、市场营销专业、行政管理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3000元;  6、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美术学专业,学费待批;  7、上述学费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待批(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文凭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过四年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学分并成绩合格者,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章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对象为我院当年录取、成绩优异的新生。  凡高考总成绩为所在市(县)状元,填报我院志愿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学费、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八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每年按有关规定支持10名优秀毕业生创业,平均每人创业基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咨询、查询、联系方式:欲了解我院招生资讯,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录取结果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网址:http://ygxy.fz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69124  举报电话:0591-83969178  传真:0591-83969606   电子信箱:ygxyzsb@fzu.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福建省最早创办的民办独立学院,并于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  第四条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齐全。  第五条阳光学院集中福州大学与阳光集团在师资、教学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培养具有优秀的思想品格、良好的人文修养、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的专业技能、强烈的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阳光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2年计划面向福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8个省市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2000人(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应用心理学、英语、日语、法学、广告学、美术学、音乐学等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首页1[2][3]下一页尾页

  •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福建省首批创办的独立学院,并于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并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依托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具有雄厚实力阳光城集团的资金优势,践行“刚健笃实,辉光日新”的校训,确立了“创百年名校”的战略目标,围绕“为社会培养身心健康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坚持“夯实基础、强化能力、多样发展、重在素质”的人才培养方针,提出了“责任、真实、阳光”的人才培养核心价值,推行“规范化、人文化、精细化”的管理理念,培养具有优秀思想品格、良好人文修养、扎实理论基础、熟练专业技能、强烈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3年计划面向福建、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6个省市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2030人(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计算机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应用心理学、英语、日语、法学、广告学、美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等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报考阳光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照顾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的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五条院内第二轮投档: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院内第三轮投档:学院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七条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政策或补报志愿,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 对有学科特殊要求的专业,学院在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二十条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美术学、舞蹈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我校设校考的省份,考生专业成绩还要达到我校划定的合格线),在各省招办投档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所在省高招办有规定艺术专业统一投档和录取原则,按所在省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1、音乐学、美术学和舞蹈学等3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2、计算机类和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英语、日语、文化产业管理等11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6000元;  3、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广告学和应用心  理学等9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每人每学年1300元,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200元(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文凭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过四年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学分并成绩合格者,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章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对象为我院当年录取、成绩优异的新生。凡高考总成绩为所在市(县)状元,填报我院志愿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学费、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八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咨询、查询、联系方式:欲了解我院招生资讯,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录取结果可查询我院网站。  网址:http://www.fdygxy.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09、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举报电话:0591-83969178  传真:0591-83969606   电子信箱:ygxyzsb@fzu.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是福建省首批创办的独立学院,2015年通过教育部规范验收转设为独立设置本科高等学校(民办本科),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坚持高起点办学、公益办学、规范办学、特色办学和文化办学等五大办学原则,培养具有优秀思想品格、良好人文修养、扎实理论基础、熟练专业技能、强烈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四章招生批次、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五条 学院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校内专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至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校内专业调配中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在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各专业类别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舞蹈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第十八条其他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按照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如由院校自行制定录取规则,则我院按照以下规则执行:在考生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在投档范围内,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依次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补报志愿或降分政策,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1、音乐学、美术学和舞蹈学等3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9500元;  2、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和软件工程专业)和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商务英语、日语、文化产业管理等13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3、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广告学和应用心理学等9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每人每学年1600元,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400元。(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文凭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奖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线的非艺术类考生,被我院录取并入学报到者,免四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址:http://ygxy.fz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登龙路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09、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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