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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以下简称阳光学院)是于2001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科层次的福州大学二级学院。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集中福州大学与阳光集团在师资、教学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培养具有优秀的思想品格、良好的人文修养、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的专业技能、强烈的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0年计划面向福建、江西、浙江、广东、江苏、陕西、上海、天津、北京、云南、安徽、河南、贵州、甘肃、辽宁、山西等16个省市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1900人(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法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英语、电子商务、市场营销、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日语、应用心理学、工程管理、音乐学、通信工程、广告学和网络工程等20个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阳光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的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五条 院内第二轮投档: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院内第三轮投档:学院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七条 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凡分数在各省本二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招办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政策或补报志愿,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 对有学科特殊要求的专业,学院在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二十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在各省招办投档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1、音乐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专业、英语

  专业、日语专业、法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

  3、会计学专业、电子商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工商管理专业,每人每学年14000元;

  4、市场营销专业、行政管理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3000元;

  5、通信工程专业、广告学专业、网络工程专业,学费待批;

  6、上述学费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人/学年)1100元。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过四年学习,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修满学分并成绩合格者,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章 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对象为我院当年录取、成绩优异的新生。

  凡高考总成绩为所在市(县)状元,填报我院志愿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学费、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竞赛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每年按有关规定支持10名优秀毕业生创业,平均每人创业基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欲了解我院招生资讯,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录取结果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网址:http://ygxy.fz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69124

  举报电话:0591-83969178

  传 真:0591-83969606   电子信箱:ygxyzsb@fzu.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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