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8.改革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建议
2011.1.3
一、对人民检察院的侦察权和监督权实行分离,成立独立于人民检察院之外的廉政公署专门负责职务犯罪的立案和侦察。
二、兼顾效率与公正改革审判制度和法律监督程序:一审实行法官负责的当庭宣判制度,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向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申诉,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做出裁定或判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仍然不服的可以上诉,上诉案件必须由人民陪审团做出判决和裁定(立案判决和裁定除外),由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诉讼费可以适当提高;法律监督程序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不服的由(人大负责)人民代表与法律工作者组成的合议庭做出最终裁定。
三、对历史形成的冤假错案不服的,应该依据新线索、现行法律和最新司法解释进行审理、抗诉和改判,对因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改判的案件不实行国家赔偿、或酌情实行国家赔偿。
四、对两个无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实行死刑或终身监禁;对社会治安不构成威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用经济处罚、监外执行取代监禁,具体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五、对案发前后主动投案自首、终止犯罪、举报有功和进行经济退赔的案件在量刑时应区别情况大幅度减轻刑期,直到免于刑事处罚,以鼓励人民向善,具体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对违法取证获得的证据、存疑的证据坚决不用,实行疑罪从无的错案不追究办案人的责任;误入人罪,至少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七、执法部门的结案报告要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签署意见,纪检部门复核后上报。发现违法办案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形成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