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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文摘] 海洋治理立法须攻薄弱环节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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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环境保护部编制的《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以及交通运输部起草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计划年内出台。

    船舶和港口作业活动是导致海洋污染的重要因素。治理海洋污染以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为重要措施,应该说是抓住了海洋污染治理的重点。但是我国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少防治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不足,要通过立法治理船舶和港口污染,相关部门应正视问题的存在,务求有的放矢。
    我国是航运大国,船舶和港口污染问题突出。为了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我国专门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虽然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并不缺少法律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中很多规定难以落地。
    一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并于2013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而根据之前未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2日审议通过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是2013年8月31日修订的。也就是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的不少内容已与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一致,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可操作性也就会受到削弱。
    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在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不足。诚然,船舶和港口漏油会带来直接的生态灾难,但是大气污染的严重性同样不容小觑。据测算,2013年全国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尽管近年来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但是依然缺少具体规范,缺少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以及测量方法,使得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处于薄弱地带。可喜的是,环境保护部前不久编制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涉及海洋、环保、交通、渔政等众多部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需要各部门协同作战。尽管《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并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但是当前关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协作机制尚有待细化、完善。
    当前,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在立法过程中能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调研,找准软肋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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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常务委员会 海洋环境 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 征求意见 发动机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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