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kyg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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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经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年博士后招收计划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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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年博士后招收计划表
      

一、基本条件及招收数量:


1申请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


2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一般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招收人数、研究方向及对申请人的背景要求详见附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年博士后招收计划表》。


二、办理申请手续所需材料


1申请人需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提交申请,按办公系统要求下载打印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者需同时向我单位提交以下纸介材料(统一使用A4纸)


①《博士后申请表》一份(需在相关栏目加盖公章),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一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份;(以上表格可在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下载区下载)


②《专家推荐信》两份(由两位博士生导师提供);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简历一份;


④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学位证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可出具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部门相关证明);


⑤博士论文摘要一份;


⑥对拟开始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设想、规划(书面材料)。


注:具体填报的材料要求以“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中的为准。提供的材料需按上述顺序列出材料清单并整理整齐。


3有关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①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本人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②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对出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工作的人员,还须由上述部门出具可自主选择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④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⑤留学归回国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三、待遇提供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四、几点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进站时未拿到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后交设站单位核查博士学位证书。如此时仍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将由所在单位给予退站处理。


2以单位外派培训身份出国学习的人员不属于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转读学位,若未经派出单位同意,申请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按留学人员身份对待。


3留学人员回国后,若已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生处重新安排工作或已回单位报到的,不能以留学人员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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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 对外经济 博士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身体健康 现役军人 博士后 计划表 申请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年博士后招收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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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沙发
匿名网友  发表于 2011-2-10 01:28:43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六章  经费、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基金,用于博士后事业发展。在博士后科研基金项下,学校设立校级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由博后办负责管理;各院(所)设立本单位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自主管理。
博士后科研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专项拨款、联合培养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培养费、博士后获得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合作导师项目经费资助及所在院(所)资助、企业赞助等。
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专项拨款、联合培养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培养费、博士后获得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经费须汇入校级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由博后办统筹管理;合作导师项目经费资助、所在院(所)资助及企业赞助的经费须汇入本院(所)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由院(所)使用。
经费的使用方向为工资待遇发放、博士后科研支出、管理费、专家评审费及等。
学校在专项经费项目下为博士后个人设立经费项目号,经费使用实行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的标准及使用办法如下:
1.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标准为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该数额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动),资助的名额依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达的指标为准,使用办法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执行。
专门的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支付留学回国博士后日常经费。经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由项目经费承担。
2. 学校专项拨款数额比照国家财政拨款数额,对未获得国家资助的博士后(人事档案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除外)拨付给每人每年5万元,该标准该随国家资助标准变动而调整。
学校专项拨款经费60%用于博士后工资待遇发放,27%用于博士后科研支出,3%用于管理费、10%用于专家评审费等。
3. 联合培养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培养费是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根据《联合培养协议》支付给我校的费用,数额一般不低于40000元。该经费用于合作导师培养费、专家评审费、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事业发展和博士后联谊及文体活动等经费的支出。
4. 博士后科学基金来源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助。该基金特别资助标准为10万元/人,一等资助标准为5万元/人,二等资助为3万元/人。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在站博士后均可向基金会申请,所获资助金将转入博士后个人科研经费账目。基金管理使用按中博基字[2008]1 号《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通知》文件执行。
5. 院(所)博士后经费由院(所)结合本单位二级分配实际情况,按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拨付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该经费汇入院(所)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用于博士后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支出。
6. 合作导师项目经费资助及企业赞助经费按项目及赞助实际情况汇入校、院(所)博士后专项经费账目或单独立账,用于博士后科研支出及劳务支出。
第二十五条  凡人事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正常在站两年期间,比照当年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的专职教师,发放基本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上述工资及福利待遇总额不超过国家资助经费总额的60%。
人事档案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不享受上述工资及福利待遇。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延长在站期间不发放基本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除联合培养博士后外,进站博士后(含人事档案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由学校根据考勤情况每月(2月和8月除外)发放1000元科研岗贴。由各院(所)按校内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报人事处审核后通过财务处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后期科研岗贴不予发放。
除科研岗贴之外,各院(所)可根据博士后实际参与的教学科研任务量,按讲师标准核定发放一定的课时费或劳务费,报人事处审核后通过财务处发放。经费从院(所)博士后专项经费或合作导师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同意,可通过科研处申报在站期间可以完成的校内科研项目,也可申报校外课题项目。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用于博士后工作管理费。博士后管理费由博后办统筹使用,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事业发展和博士后联谊及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周转房的调配、固定资产的配备与管理。博士后周转房待遇不低于当年引进博士学位教师的住房待遇,对人事档案关系不转入我校的人员,不提供周转房。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退出所租用的住房。
周转房的使用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学资产字[2009]225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博士后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物品属国家财产,各单位对上述物品的购置情况应进行登记,在博士后出站时清点核对。根据中博基[1993]9号文件精神,出站博士后后续研究必需的、用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购买的上述物品允许带到工作单位或新站。各单位应将物品交接单用公函寄到博士后工作单位,并到设备部门办理设备增减手续。
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待遇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学校给予必要协助。
第三十一条  根据择业的双向原则,在博士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可优先考虑录用出站评审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留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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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823790288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2-10 11:56: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也收费,真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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