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华生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1-03-01
摘要:三项行政垄断的制度歧视,基本上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但在进入市场经济后,这些歧视性的制度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校正和改变,相反还因为利益的复杂化而更加积重难返。从扩大内需、城市化转型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不同角度来看,改变制度性歧视具有无比重要和紧迫性。
财富的初始分配状态比较均等,人们仅以劳动、智慧和天赋进行的公平竞争,一般不会很快产生贫富严重分化的结果。因此,中国10多年来在社会相当大部分资产仍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下,贫富就迅速拉开差距,以至于在多半人口还不能算完全进入小康社会的同时,少部分先富起来的居民就已经让中国成为全球顶级奢侈品消费大国,这表明一定有广泛而又重大的垄断性因素破坏了竞争和分配的普遍公平性。这显然并不是人们一般所说的存在部分垄断性行业、垄断性国企就能造成的,因为经济学上的垄断收益从来是属于垄断所有者的。至于在这些行业就业的部分受益职工,绝大部分充其量也只能称为中产阶层而已。当然,为什么恰好是这些干部、职工跻身中产,其公平性自然可以质疑,但任何社会都不会因中产增多而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则是无疑的。
因此,在澄清了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层层迷雾之后,我们现在可以直击问题的要害和症结:在收入分配问题研究中往往被人们忽略的行政垄断的歧视、权力垄断的自利、资源垄断的暴发和市场垄断的马太效应,是造成财富加速从多数人向少数人手中转移的第一推动力。真要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我们既不能像目前流行的那样,离开居民本身的贫富分化而在似是而非的外围问题上兜圈子,也不能企图去拉平人们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出现的收入和财产差距,而是要正面揭示那些真正不公允地拉大贫富分化的主要垄断因素,通过变革和机制设计,改造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制度安排。
行政性制度垄断下的财富大转移
在任何社会中,国家是最大的行政垄断权力,这是人类结成和维护社会必须支付的代价。因此,行政性的制度垄断是市场之外影响收入分配格局的最大因素。但应当公正地指出,这种影响不仅未必都是负面的,而且通常情况下是正面的。即便是像许多国家都有的对市场的部分直接干预,如对水、电、油、气及许多公用事业价格的垄断性干预,其目的也往往为了社会稳定和保护弱势群体。中国资源和公用事业产品的价格目前正在逐步削减**补贴和作谨慎的微调。但这种缓慢的价格松动一方面受到呼吁加速能源资源价格改革的经济学家批评,另一方面却又已经引起了普通民众及为其代言的知识分子的不满。可见,这种行政垄断其实有它的难言之隐。
所以一般来说,**的行政性垄断对于收入分配来说,体现了对市场干预的公平精神,而不是相反。只是如成品油或天然气的价格那样,这种干预的实际作用或效果经常会引起争议。但从政策设计的本意来说——就如我们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看到的**对这类价格的管制或干预,确实是以保护低收入者和稳定社会为目的。可以认为,当行政性的制度垄断是以经济社会的稳定和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时,其实施效果一般会改善或至少不会恶化财产和收入的分配状况。
但是应当指出,中国至少有三项垄断性的制度安排,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追求另外的政策目标,在全局规模上恶化了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第一项是土地的制度垄断。对土地垄断性的用途管制和规划管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对土地的制度安排则各有不同的特色。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一方面长期严格限制农民进城落户转为市民,禁止进城农民工在城市搭建住房,禁止城郊农民自行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而由国家垄断控制农村土地的工业化、城市化使用。但在另一方面,农村土地非农使用的目的和制度设计,又不是为了改善农民的境遇,不是为了已成为工业化主力军的农民工及其家庭进城后的安居乐业。巨量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被密集投入于围绕城市户籍人口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造成城市房地产价格的持续飞涨,从而形成了全国范围内财富从农村居民向城市户籍居民以万亿为规模的持续转移。城乡居民从改革开放前收入差距不小(国家统计局数字:1978年为2.57倍)、财产差距不大(城市居民廉价租房蜗居,农村居民拥有简陋住房和宅基地、自留地),到今天收入差距大体依旧(国家统计局数字从2003年以来在3.2~3.33倍间徘徊,比改革开放前稍有扩大,我们的数字是2010年2.4倍,略有缩小),但以房屋为代表的财产差距则从无到有,急剧扩大至5~10倍以上,铸就了全国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的基本格局。
可以说,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之后,我们事实上走上了靠利用城乡土地市场价格差为城市化提供积累的道路。这样,我们在建造了大批漂亮的现代化都市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因财富被不断转移而相对贫困、占人口总数2/3的9亿多农村户籍居民。如果我们大谈缩小贫富差距而不去阻断这个每年以万亿规模的财富转移,那么我们的议论就显得并不严肃和真诚。
第二项是垄断和封闭的城市户籍制度安排。上世纪50年代前中期,我国居民可以随就业进入城市自动入户,并自然享受城市公租房及其他相应的市民福利待遇。1958年后,我国开始实行城乡隔绝的户籍管理制度。“农转非”成为最严格的指令性计划。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工开始逐步成为中国工人的主体,但城乡隔绝的户籍管理制度近年来除对当地农村人口进入本地小城镇外,基本没有松动。
随着这些年来农民工逐步成为我国工人的主体,农民工变成了抛家别子、居无定所的社会流动大军。当他们为中国的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提供了亿万的惊人积累,以至于全世界都为中国工人——其实是农民工的勤劳和奉献所震撼时,他们却不得不游离于城市与农村的边缘地带找不到自我。他们身在城市,但又被户籍制度及其包含的福利待遇阻隔而成为受歧视的外来流动人口,在城市中不能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同时,他们又因无法在城市落户和拥有稳定生活预期而脱离农村,阻碍了农村的资源释放、集约经营和经济繁荣。
尤为荒唐的是,随着农民工亲手建设的城市规模扩大和日益美化,他们的处境并没有随之改善,反而成为进一步被城市排挤的对象。由于投资、项目和大机关、大工程不合理地集中于大城市而造成的大都市的拥挤和膨胀,变成了排挤他们的新理由。在人口承载能力极限的“理由”下,大都市对高端人才引进的种种优惠同对他们的明显歧视形成对照。他们在春节期间短暂离开造成都市生活的极大不便乃至部分瘫痪表明,他们绝不是都市中可有可无的边缘人口。尽管如此,我们的都市一方面依赖他们被贬称为低端的服务,另一方面又傲慢地拒绝他们的正式存在和分享市民的福利和权利。
更为严重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二代农民工及其后代进入社会,贫富的代际转移日益严重。由于中青年农民大批离开农村,农村的教育资源和水平变成今天少有的比30年前计划经济时代还相对凋敝的个别领域。留守的几千万农民工子女既无父母的教育和关爱、督促,又缺社会教育资源的眷顾。他们勉强带在身边的子女,既无体面的生活生存环境,又受到城市教育资源的歧视,而且至今基本不能参加父母就业所在地的中考、高考。这样,优质教育资源几乎在各年龄段上都对农村户籍的子女关上了大门。高等教育中,大学本科生——更不用说重点大学和研究生教育——中的农村户籍人口比例,比改革开放前期乃至计划经济时代都直线下降。社会中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居民及其子女向上流动的机会被堵塞、封闭,这不仅带来对经济增长后劲的长期隐忧,也必然已经和还在继续强化贫富分化、机会不均和社会不稳定的紧张情绪。
第三项是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的制度垄断。在计划经济时代,储蓄存款利息是我国居民特别是一般工薪劳动者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甚至唯一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商品价格和劳动力的价格迅速高度市场化,土地价格随拍卖而市场化,甚至股票价格也高度市场化了,但唯独最广大劳动者的最主要财产性收入即储蓄存款利息没有市场化。由于储蓄存款和国债利息是垄断规定的,而其他一切向社会公众募资的固定回报形式都被法定为非法集资而遭到严厉打击,新近开始逐步采用市场化利率的企业债、公司债和地方债,又不对普通大众发行,这样,尽管民间的资金需求极其旺盛,但往往只能采取地下钱庄的高风险形式存在,令大多数民众望而却步,从而使他们获取低风险的财产性收入只能主要或仅仅依赖畸低甚至往往相对于通胀率为负值的存款利息。
这种垄断性的利息制度,通过人为压低公众的财产性收入,既为企业主要是大中型企业提供了廉价资金,也为银行提供了丰厚的息差和低风险的客户。作为这种制度安排基础的,是广大储户变成了金融稳定的牺牲品。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现在人们往往把拥有财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与经营财产的投资收入相混淆。经营财产的投资性收入,是一种风险性投资行为,产生的并不是财产性收入。因此,买卖股票和住宅的投资行为,并不产生国民经济统计意义上的增加值,因而并不纳入GDP统计。纳入增加值统计的是因拥有财产而产生的收入如利息和租金。由于储蓄存款利息是基本劳动大众的主要财产性收入来源,而今天的储蓄存款总量已经超过30万亿元,所以相对于利率市场化可能达到的固定回报收益,这种从社会最广泛的基层居民家庭向企业和银行的财富转移,每年都以数千亿元乃至上万亿元的规模在持续。
过去10年中,小到县城大到一线城市,同一地段的房屋全部几乎无一例外涨了5~10倍(国家统计局的数字要小得多,是因为不断扩大被统计城市的地域范围),而一年期定期存款在这10年中仅扣除公布的CPI就几乎等于零。因此,我国统计的名义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的下降和偏低,并不是因为现在人们普遍误解的劳动工薪报酬占比下降,而是因为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在国籍横比中远远落后。
上述三项行政垄断的制度歧视,基本上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但在进入市场经济后,这些歧视性的制度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校正和改变,相反还因为利益的复杂化而积重难返。当然,人们可以找出无数的理由来说明问题的敏感和久远,以至于它们总是被更具紧迫性的压力而挤出了**的议事日程,但我们也可以援引同样强有力的根据,从扩大内需、城市化转型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不同角度,去论证改变制度性歧视的无比重要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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