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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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国有资产缺乏真正所有人的一个证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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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6-8-27 07:09:00
以下是引用创建中国经济学在2006-8-25 10:45:00的发言:
对于中国产权明晰经济理论概念我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很多人都已经论证了,我感觉问题是在理论条件下的明晰产权在实行中的交易成本巨大,从而反过来影响了产权,概括一句话就是巨大的交易费用阻止了产权明晰化的进行。

这个交易费用是什么性质的交易费用?它是如何产生的?相对于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腐败与效率损失,交易费用的损失应该不算太大吧。实际上,腐败也只不过是将产权不明晰的财产转化为产权明晰的财产而已,化公为私也是一笔财产的产权由模糊状态转化为明确状态的一个方式。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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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如茶 发表于 2009-7-19 17:11:05
wtb 发表于 2006-8-23 20:36
以下是引用万岁大中华在2006-8-23 18:59:00的发言:提一个提法,如果国有企业,按照员工,把70%的股份,给予员工认购,可以按照股份取得相应的收益,但股份不许转让,不许买卖,不许继承,其余由国家控股,那么可否认为是公有制?
由全体职工出资兴办的企业是不是公有企业呢?
私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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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ongfei180 发表于 2009-7-19 17:16:26
温暖如茶 发表于 2009-7-19 17:11
wtb 发表于 2006-8-23 20:36
以下是引用万岁大中华在2006-8-23 18:59:00的发言:提一个提法,如果国有企业,按照员工,把70%的股份,给予员工认购,可以按照股份取得相应的收益,但股份不许转让,不许买卖,不许继承,其余由国家控股,那么可否认为是公有制?
由全体职工出资兴办的企业是不是公有企业呢?
私有企业。
这样的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公有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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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如茶 发表于 2009-7-19 17:21:30
万岁大中华 发表于 2006-8-23 18:56
你说的不错。
这正是我们应当探讨的地方。不是改变公有制的基础,而是要找到如何把公有制和劳动人民的利益更好的结合到一起,让人民群众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的评价地位和行使主人的权利。
可能会产生新的公有制理论。多研究吧。
嘿嘿,偶在写于04年底的论文《国企改革的根本问题和正确方向》的第一节: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 中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



如果说国企改制已经不可避免,那么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迄今为止,国企改制总是局限于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层”,而一直在理论和法律规定上享有国企所有权的广大人民群众,却成了“沉默的大多数”首先被剥夺了参与改制的资格?为什么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任何有效地保护呢?
有不少专家学者在这次国企改革大讨论中,提出要立法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但正如韩朝华指出,在任何社会,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有什么样的政治经济制度,就会制定出什么样的法律来,而不是相反。这意味着,政府官员(管理层)往往能左右立法,而广大公众则很难通过立法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根本突破之前,指望有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公众对国有资产的权益是不切实际的。
我们知道,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并代表人民行使主权(政府的最高领袖—总统或总理同样由人民选出),管理公共事务。由此可见民主选举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同样,这一套民主程序也可以用来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制定有关国企的法律并行使监督管理权力,由此来体现自己是国企的所有者。因此,实现人民对国企所有权完全可以与实现人民民主合为一体。[2]在这里,最终所有者是全体公众(人民),政府不过是受公众委托来管理国有经济,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
当然如何“民主选举”以实现人民对国家和国企的所有权,我们一直没有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由此导致公众被虚置“架空”丧失国家和国企的实际所有权,从而只是法律上的徒有虚名的“主人”,而不是主人只是管家的政府官员和管理层却掌握国企的实际所有权,这就是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所在。
事实表明,作为国家和国企的最终所有者——公众(人民)如果不能对其代表(包括政府)行使选举权(或罢免权),就不可能使他们面对公众的有效约束和监督。虽然在理论和法律上,我们都承认民众是国家和国企的主人,但是事实上,民众对于他的代表(包括政府)没有任何民主选举的权利,结果造成所有者——民众对国企和国家(政府)没有办法加以监督和制约,这就是所有者缺位的真正含义。
在这次国企改革大争论中,很多学者包括郎咸平都谈到政府官员和经营者缺乏信托责任等问题。但是他们没有指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实际上,这正是由于所有者缺位造成的,而郎咸平却一直否认这一点。郎认为国有企业就算在欧洲(包括亚洲)也是非常普遍,并非中国特有,在欧洲也好,亚洲也好,没有所有者缺位问题。令郎咸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问题就在这里,他忘了一个前提——这些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都有一套完整的民主和法律制度,能够监督和制约政府(包括管理层),保护公众的合法权利,而这一前提我们恰恰没有。连郎咸平自己不也一再强调,国企产权改革中发生的这些现象在西方民主和法治国家是很难发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当国企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或资不抵债、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没有任何政府官员或经营者对此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经营者)可以利用自己的直接控制权,在“买卖”的幌子下通过所谓的“交易”把公有产权转变为私有。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普通民众是命运被决定的一群,他们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所谓的“监督”(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权利)就更谈不上。这种由政府官员与管理层所推进的改革,并不代表广大群众的愿望与要求,只有掌握国企的官僚特权阶层才支持和认同这种经济政策、方针、模式。因而,MBO政策一直受到广大民众和社会舆论的反对与抵制。
要解决国企产权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首先就是要落实公众是最终所有者或者说要真正实现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利。这显然与国家的整个政治经济体制有关,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但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尽管在现在看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会有一定难度的。[3]
张维迎曾说过:“经理人好比一个家庭的保姆,但是我们发现如果有保姆在糟蹋这个家的时候,我首先要问主人去哪里了,为什么让保姆将家糟蹋成这样?为什么不雇用一个好的保姆?”秦晖也曾发问:为什么“主人”制约不了“保姆”?为什么“保姆”根本不把“主人”当回事?这可以说是全部问题的核心!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哪怕你对“保姆”骂得再厉害又管什么用?就像朱恒鹏说的,如果主人对于保姆没有选择权的话,那这个保姆的能力和操守就只有天保佑了。
一个家庭雇了保姆来管家,如果这个保姆偷家里东西,主人本应好好监督或者干脆解雇这个保姆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但有人竟建议主人要把自己的全部财产都送给保姆,其理由是,保姆偷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不归她所有,如果主人家的所有东西都给了保姆,那她就不会再偷东西了!——可见这理由之荒谬!!作为国有资产主人的公众本应好好监督或者干脆解雇政府官员和管理层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但张维迎、周其仁之流却借所有者缺位(虚置)鼓吹私有化、MBO。
当我们的管理层和政府官员借MBO“国企改制”之机在暗箱操作瓜分国有资产的时候,国有资产的主人在哪里,为什么无法制止他们?为什么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什么无可奈何?现在我们已经知道,问题的根源是真正的所有者不到位――当政府官员(管理层)事实上成为不受公众监督的“主人”的时候,国有资产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大量流失也就成为必然!

[1]本文节选自专著《资本与改革》(延边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并进行了修订和增补。

[2] 当然这必须是通过自由的民主选举产生,只有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充份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才谈得上监督自己的代表。真正的“社会主义”必须以民众的最终控制权即民主为前提,这也是公有资本有效运转的根本保证。

[3]官僚特权集团必然会最激烈地反对真正的民主选举,因为那是他们专制统治的最大噩梦。因而,他们会拒绝一切真正的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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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成功 发表于 2009-7-21 12:11:13
  1.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6-8-24 6:52:00的发言:


  2. 可先生要进一步想想:所谓健全监督机制的必要前提是要有确切的主人,如果一件物品的归属不明确,那最终就无法健全监督机制。


  3. 再问一下:国有资产的确切主人到底是谁?他作为主人应该具有什么有效权利?


  4. 搞全民的选举,多党竞争就可以解决监督的问题了。

  5.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105637&page=2&from^^uid=18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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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过,我的财产,还需要他人,还需要请什么阶级人物,来监督我再支配自己的财产时是否有贪污行为?!
如此的经济学家们。
消灭官僚和资本,重建每个人所有权!为实现自由联合生产的人类真正民主制,而革命奋斗!这就是马克思科学原理,所指明的唯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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