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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国有资产缺乏真正所有人的一个证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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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缺乏真正所有人的一个证明<BR>许多人认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是确切,产权是明晰的,这就是:资产是国家的,它由代表国家的ZF代为管理与经营,因此资产也是ZF的。<BR>但是,这个说法并未经得起考究。如果ZF是这些资产的确切所有者,那为什么会频繁出现ZF官员对这些资产形成“监守自盗”的腐败呢?<BR>  我们知道这样一个常识:一个人不会偷属于自己的东西。那么,ZF机构与官员经常明里暗中、合法非法地将自己管理下的资产进一步地化为自己所有(对各个ZF部委与各级ZF机构每年的审计都暴露了这方面的问题),这就说明,这些资产并不是ZF的,否则它就不会产生这些腐败了。<BR>  ZF权力腐败说明了这些国有资产不是ZF机构的,但也说明它基本上是无主的,因为如果是有主的,那么资产的主人就会将资产看紧,不会让自己的资产被别人盗窃去。名义上说是“全民”的,但民众并没有足够的资格去看紧这些资产,只好眼巴巴地看着这些全民资产被监守者以各种名目与理由盗窃去了。<BR>  总之,权力腐败即已充分证明:国有资产是缺乏真正所有人的。因此国有资产的产权是不明晰的,缺乏维护它存在的切身责任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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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资产 所有人 权力腐败 监守自盗 国家的 国家 机构 经营 审计

沙发
hhj 发表于 2006-8-23 17:0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国有资产所有者本来就难以明晰,因此说所有者对委托者的监督,就显得很空虚。我们可以说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国家、政府,是“全民”,但这些本身的意义都相当含糊不清,所以虽然有名字上的明晰,但却没有现实上的明晰。
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全民的,都难以杜绝委托者实际占有的腐败问题,而这种腐败,也成为国有资产缺乏切身所有人与责任人的一个佐证。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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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wtb 发表于 2006-8-23 18:0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6-8-23 17:05:00的发言:
国有资产所有者本来就难以明晰,因此说所有者对委托者的监督,就显得很空虚。我们可以说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国家、政府,是“全民”,但这些本身的意义都相当含糊不清,所以虽然有名字上的明晰,但却没有现实上的明晰。
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全民的,都难以杜绝委托者实际占有的腐败问题,而这种腐败,也成为国有资产缺乏切身所有人与责任人的一个佐证。

这只说明要健全监督机制。而不说明没有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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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万岁大中华 发表于 2006-8-23 18:5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说的不错。

这正是我们应当探讨的地方。不是改变公有制的基础,而是要找到如何把公有制和劳动人民的利益更好的结合到一起,让人民群众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的评价地位和行使主人的权利。

可能会产生新的公有制理论。多研究吧。

同仁当共勉,同创中国经济学!    中华经济新思想群QQ号:7696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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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万岁大中华 发表于 2006-8-23 18:5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提一个提法,如果国有企业,按照员工,把70%的股份,给予员工认购,可以按照股份取得相应的收益,但股份不许转让,不许买卖,不许继承,其余由国家控股,那么可否认为是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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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wtb 发表于 2006-8-23 20:3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万岁大中华在2006-8-23 18:59:00的发言:
提一个提法,如果国有企业,按照员工,把70%的股份,给予员工认购,可以按照股份取得相应的收益,但股份不许转让,不许买卖,不许继承,其余由国家控股,那么可否认为是公有制?

由全体职工出资兴办的企业是不是公有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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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6-8-23 20:5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黄先生,你究竟在研究些什么呀?

私有物也有失窃的时候,也有被政府征用的时候,也有在战争或自然灾害中毁灭的时候,说明一切物品均是无主的。

一切属于上帝,一切属于虚无。上帝呀,我连我的身体(健康)都做不了主,我究竟拥有什么产权?只好赤条条来,赤条条去了。

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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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hj 发表于 2006-8-24 06:4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临崖吹风在2006-8-23 20:52:00的发言:

黄先生,你究竟在研究些什么呀?

私有物也有失窃的时候,也有被政府征用的时候,也有在战争或自然灾害中毁灭的时候,说明一切物品均是无主的。

一切属于上帝,一切属于虚无。上帝呀,我连我的身体(健康)都做不了主,我究竟拥有什么产权?只好赤条条来,赤条条去了。

好,你是说“失窃”,失窃说明失窃物是有主的,即切身所有者是明晰的。但是对于国有资产,它被化公为私到底意味着谁“失窃”?意味着国家与政府失窃吗?但是盗窃者却往往正是政府官员(因为权力腐败已经不是“极个别人”的行为,而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了)。是“全民”吗?但是公众却往往眼看着他们的资产被腐败瓜分而无计可施。

至于被政府征用的情形。由于政府征用必须要补偿,所以它与失窃那样,说明被征用物品是具有切身所有者的。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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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hj 发表于 2006-8-24 06:5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wtb在2006-8-23 18:01:00的发言:

这只说明要健全监督机制。而不说明没有主人。

可先生要进一步想想:所谓健全监督机制的必要前提是要有确切的主人,如果一件物品的归属不明确,那最终就无法健全监督机制。

再问一下:国有资产的确切主人到底是谁?他作为主人应该具有什么有效权利?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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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don 发表于 2006-8-24 09: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其实,国有资产的权属容易界定,即是“国有”的界定并不困难,但监督与管理成本太高,造成是国有资产“无主”的假象。举一个例子:

野生动物属国有产权这在理论上容易界定,(野猪、野羊等)但在地方上防止村民非法侵占的执行成本却极高,于是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屡禁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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