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证生产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br>
第一,同种类的商品,可以通过劳动生产率直接加以考核。也就是通过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数量加以考核。一小时内,甲生产的产品数量高于已生产的产品数量,这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甲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时间。<br>
第二,不同种类的商品,之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能通过劳动定额来确定。甲生产棉布,乙生产上衣,两者之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能通过产品数量进行比较。他们虽然劳动时间一样,但却并不一定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两者的劳动时间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这就要通过岗位竞争来确定。假设甲岗位是设计采煤机的,乙岗位是运输的,丙岗位是井下挖煤的,工作时间都是8小时。那么怎样确定甲乙丙三人的劳动时间都是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这就要通过竞争上岗来实现。显然,采煤机设计岗位是三人最想要去的岗位,井下挖煤是三个人都不愿意去的岗位。通过竞争甲成为设计师,为了保住这个职位,他必然会兢兢业业工作。乙虽然没有能力在设计岗位上劳动,但是他的运输岗位也是他与丙竞争的结果,这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岗位也是竞争得来的,如果他不加珍惜,放松劳动时间,很快就会被淘汰去挖煤。所以他的8小时也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此可见,设计图纸和运输物资,两种商品的8小时劳动,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br>
第三,最后我们来考察丙的8小时劳动时间是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挖煤岗位是竞争的淘汰岗位,是最差的岗位了,但是由于失业的存在,挖煤工也是存在竞争的,本质上还是岗位竞争。在这种同行竞争的情况下,在岗位上的挖煤工(不是一个人)必然是尽心尽力的劳动,所以他们的8小时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br>
综上所述,在充分岗位竞争存在的情况下,由于失业的存在,社会生产规定的工作日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br>
第四,通过分析我们看到,无论是设计师,司机还是挖煤工,在一个工作日内,他们的劳动时间都是8小时,并且这8小时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都是8小时。由此,他们的工资应该是一样的。
岗位竞争劳动价值论核心观点:岗位有高低,人身无贵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