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ks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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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药家鑫杀人案看责任的属个人还是属社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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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kszyz 发表于 2011-3-28 21:50:5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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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案引发了群情激愤并延续至今。网上一片“喊杀”之声。

庭审中,药家鑫当庭陈述了案发时细节:“天太黑,我不清楚她伤的程度,心里特别害怕、恐慌,害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看病、索赔。”于是,他取出一把单刃刀捅向了受害人,连捅六刀,然后驾车逃跑。

由此可见,药家鑫的杀人是为了逃避出了车祸以后,将责任完全归咎于驾驶人员的责任归咎制度。网上所以“喊杀”,也是在维护这种出了车祸,责任全在驾驶人员的制度。那么,车祸责任全在驾驶人员的制度对吗?

在我看来,任何车祸的责任都在整个社会,而不在具体的驾驶人员。所以把责任归咎于具体的驾驶人员是错误的。因为是错误的,所以人们难免会逃避责任,于是也就难免会出现肇事逃跑者和药家鑫这样的杀人者了。
yukang0909 发表于 2011-3-27 21:49
我觉得这话有些不对,如果没有发生南京老太的先例,如果没有碰瓷的先例,我想现在的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在人摔倒后将其扶起,但是仍会有少部分的人放弃这么做,而我们只能以道德缺失为由头对其进行道义上的批评。但是他们没有达到社会期待的道德水准到底是社会的责任还是个人的责任,我想这个不是完全可以推到社会头上的问题。

举个例子,在社会严令酒驾的今天,不乏一些从小接受道德教育,高等教育,甚至是从事法律行业的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带着酒瓶子”上路,置他人的性命于不顾。出事后他们也会后悔,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多么的愚蠢,从这点看,他们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也算没有完全白费。可是我们不能就此把所有责任就算在社会的头上,除非怪社会为什么允许酒的存在,允许酒家的存在,允许车的存在,允许车可以开这么快等等。脱离个人的责任,我们又怎么谈论整个社会的责任。这个社会,法的存在,必然意味着违法的存在,整个社会做的再好,也无法达到乌托邦的境界。仅仅因为人是利益的,人是有主观选择的。在酒后走路/打的/坐公车/叫人接/睡宾馆睡车不回家和自己开车出行的选择中,人有可能会出于各种目的选择后者,如开车回家就20分钟的,觉得睡外面不如睡家好的,老婆孩子在家等着的,难道这个也怪社会?倘若所有人都可以避免主观选择,做的尽善尽美,无需社会的监督惩罚,那我们早就进入共产主义了,而人和机器也没了两样。总的来说就是人需要为自己的所有主观选择承担责任,社会有没有责任则是就事论事了。假如说把责任归咎于具体的驾驶人员是错误的,社会承认了这点,以后出事都怪社会,个人无责,那太好了,改明个看谁不顺眼,开车出去跟他后头,70码起步,那哥们伤了死了,你们找社会去别找我,反正我无责,法制社会总不会好端端惩罚一个无责的人吧?
我的观点肯定会被多数人反对,但被多数人反对的观点不一定就是错误的观点。

置他人的性命于不顾的人是天生的吗?难道人天生的就喜欢“置他人的性命于不顾”?在众多的选择中,为啥人会这样的选择,而不是那样的选择?难道不是社会造成的?

你也知道人在喝酒以后更会选择的是回家,而这其实就是社会原因,因为我们的社会常常教育人们要回家(把家形容成温馨的港湾、什么家中才有自由等等)。人很难摆脱社会这只无形的手的控制。

人们总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受自己控制的,其实不是的,人的行为更多的是由社会所决定的,人是被社会这个无形的手控制的。我不是说出了问题当事人一点责任都没有,而是说,社会的责任是大的,个人的责任则是小的。

你说,如果我们将责任归咎于社会,那么人就都会去杀人放火了。你的这个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为啥一旦将责任归咎社会人就会杀人放火呢?这本身就是社会造成的,因为社会已经将人培养成了有杀人放火之心的人了。

其实,一旦我们看到了社会的责任,公正的处理问题,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发生改变,那么人也就不会再成为有杀人放火之心的人了,当然也就不会出现一旦将责任归咎于社会,人就会四处杀人放火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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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杀人案 受害人 药家鑫 西安 音乐

沙发
王书记 发表于 2011-3-28 22:21:09
出了车祸责任都归咎于驾驶人员,这个是你自己想象出来的吧,对于车祸事故的鉴定在许多时候被撞者是主要责任人,另外机动车都缴纳强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撞人的司机并不需要考虑太多的赔偿问题,而该考虑的是自己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拜托楼主可不要自己想象出根本不存在的车祸责任认定标准来然后再对这个不存在的标准进行批判和引证。是不是吃多了呀?
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藤椅
mkszyz 发表于 2011-3-28 22:38:51
王书记 发表于 2011-3-28 22:21
出了车祸责任都归咎于驾驶人员,这个是你自己想象出来的吧,对于车祸事故的鉴定在许多时候被撞者是主要责任人,另外机动车都缴纳强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撞人的司机并不需要考虑太多的赔偿问题,而该考虑的是自己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拜托楼主可不要自己想象出根本不存在的车祸责任认定标准来然后再对这个不存在的标准进行批判和引证。是不是吃多了呀?
“天太黑,我不清楚她伤的程度,心里特别害怕、恐慌,害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看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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