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这里并不存在斯密对商品价值有两种并存的规定,存在的只是商品价值在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也就是斯密注意到了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商品交换具有不同的特征(表现形式),这是斯密比其后人实事求是和高瞻远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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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太对。
斯密只有一种规定: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
但是在野蛮社会,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刚好等于耗费劳动。
在文明社会,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通常大于耗费劳动。
两者的区别,不是你说的是否存在“私人劳动的社会有效性(即向有效社会劳动转化)如何确定的复杂问题。”
仅仅是个分配原则问题,即:
造成文明社会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通常大于耗费劳动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出现了地主和资本家,而地主收地租,资本家收利润(斯密说利润,实际应为利息)——用斯密的话说,二者分别对社会产品进行了一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