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备受诟病的斯密两种价值规定的另类解读——另解《资本论》(68)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斯密;劳动;价值规定
对斯密价值理论的重大批评大多是说他有两种“矛盾”或“混乱”的价值规定(我把价值规定理解为是指如何衡量表现商品价值的)。这种对斯密价值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大部分是认可和继承了李嘉图和马克思的一些观点。我认为关于斯密有两种“矛盾”或“混乱”的价值规定,是人们对斯密价值理论的某种误读——混淆了适用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商品价值如何衡量和表现的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
的确,斯密是提出了两种适用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的价值规定,即“耗费劳动”衡量表现商品价值和“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衡量表现商品价值。要注意的是“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的量是要在商品交换成功以后才能知道,交换前是无法确定的;这两种价值规定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条件下显然是不相等的。其中“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所表达的是斯密一般普适的观点(适用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并且在斯密的著作中是反反复复地谈论着的。当这个一般普适的观点应用在原始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商品经济初级阶段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的特定条件下时,处于交换中的一个人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就会特殊地同他实际付出的“辛苦和麻烦”(“耗费劳动”)是一致的,就会特殊地表现为人们所理解的斯密的“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规定。因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的简单活劳动和简单商品交换条件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低,社会经济基本处于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状态。只要生产出使用价值,就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此时生产结构比较简单,人们的劳动也是简单的活劳动(即忽略了低水平的智力劳动和社会性潜劳动的作用与贡献),且商品交换范围(市场)狭小,产品的供需比较稳定并容易达到一致(即在此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下不存在生产过剩问题),此时所有的劳动产品一般都可以通过交换转变为商品,因此实际耗费的活劳动就都是对社会有效用劳动,可以全部表现为商品价值(即表现为“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不存在私人劳动的社会有效性(即向有效社会劳动转化)如何确定的复杂问题。此时所“耗费劳动”就表现为“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但这也并不是表明商品价值就是由生产领域中的“耗费劳动”所决定。商品价值仍然是由交换领域中所“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来表现的!上述适用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的两种价值规定,在实质上可以看作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在这里并不存在斯密对商品价值有两种并存的规定,存在的只是商品价值在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也就是斯密注意到了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商品交换具有不同的特征(表现形式),这是斯密比其后人实事求是和高瞻远瞩的地方!
欢迎挑错补漏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