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3068 发表于 2011-5-2 16:25一、这里的“社会需要”一般总是指“有效需求”。社会需要比例量指的是社会正常再生产的比例量。收入本身是这个比例量化到个人的结果。工人与资本家的收入(不包含资本家的超额利润)在社会正常再生产的情况下也有一个正常比例。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会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平均水平”,【第26卷(Ⅲ),第495页】即会消除两极分化。因此,在理论模型中可以不谈发展过程中的贫富差距问题。事实上,在边际社会效用价值论者看来,哪里的边际效用不等,哪里就有赚钱的机遇。用老马的术语来说,就是还有“资本”存在的可能。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5-2 15:28
一,这要看这个社会需要到底是什么内容了.面包人人需要,但是有些穷人买不起.那么,这个社会需要是有购买力的需要呢?还是包括无购买力的需要呢?即,是不是有效需求呢?这意味着,价格越低,能够满足需要的人越多.那么,如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果然是一个包括后者的社会需要的比例量的话,那它就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了.
二,在那个界限之内,打败了又能如何呢?生产者不会得到更多.
二、“新产品”的生产者如果不是旧产品的生产者,那么相对其个人而言,能够打败旧产品,境遇就大不一样了——这是夺人所得,而且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分给这种社会需要的比例量不变。
——事实上,如果不使马克思的理论自身产生矛盾,那么第一卷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单位商品生产而言,而第三卷中的“才是必要的”则是指总产品生产而言(马克思实际上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那么这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与社会需要的比例量无关。
二,显然,第一个问题与第二个问题是连续的。如果不是需要的改变,则根本就不存在新产品打败老产品的问题。如果需要发生改变,则离开了我的前提。而如果说生产引导消费,那么当即使是新产品,也不因其新而消费者的兴趣强烈从而需求强烈而具有高价值时,那么生产者的内在创新动力必然要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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