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的分析指明,亚当斯密的生产性劳动,并不像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因为歧义分成两个定义,相反,两部分的定义内容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它们之间是一个递进的关系。它既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它是因创造物质产品,故而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亚当斯密的这种生产性劳动,是他本人要视作永恒的生产劳动。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是狭隘的,勉强触及资本主义本质的一种劳动观点。真正的生产性劳动,只是对应某个历史阶段的一种劳动分类形式,从而是维持某种生产关系的劳动。
一,什么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
如果说生产性劳动是生产某种生产关系的劳动,那么就这种生产关系而言,仅仅表示为某种客观对象的生产,都是远远不够的,这只会让生产劳动的定义重新陷入物质规定性的旧套。这就像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仅仅指向剩余价值的生产,是不够的,而是要说明是为谁生产的问题。也正是在此点上,马克思说“生产劳动不过是劳动能力和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借以呈现整个关系和方式方法的概括说法。因此,如果我们讲生产劳动,那么我们所说的是社会规定的劳动,是包含着劳动的买者和劳动的卖者之间的完全确定的关系的劳动。”——马克思,《1863-1867年经济学手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八卷,第129页。
正是由于生产劳动同劳动的物质规定性无关,所以就有了“因此,同一内容的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见上文,130页)的结论,因为“在一种情况下他是生产工人,在另一种情况下他是非生产工人;因为在在一种情况下他生产资本,在另一种情况下不生产资本;因为在一种情况下他的劳动构成资本自行增殖过程的要素,在另一种情况下不构成这种要素。”(见上文,131页)。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只是相对于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对维持资本主义所需要的劳动形式的一种历史划分,因而如果非要寻找一种生产性劳动,或者说,要说明什么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这才是真正表现其社会规定性,表示人与人之间具体联系内容的科学的生产劳动定义。
所以,什么是马克思所认定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呢?就是劳动者以被雇佣的形式为资本家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它的主要劳动形式的雇佣劳动。但应注意,不是所有的雇佣劳动都表现为生产劳动,而是为资本家雇佣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为消费者雇佣的劳动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性劳动。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
如果存在社会主义的生产性劳动,那么应该怎么表述它呢?此时,劳动的卖者,是劳动者,而劳动的买者呢?由于生产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在消除了阶级之后,这个买者,就只能表现为平等的劳动者之间的买卖,而他们为对方生产的,也是社会公认的使用价值,是社会需要。在此意义上,所谓的社会主义,就是以满足社会需要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理论。正是在此意义上,它与满足资本增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区分开来。
满足社会需要而生产,与满足利润而生产,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可以来看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对于特殊使用价值突增需求的生产能力问题的解决在两种不同目的下是如何表现的。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生产目的的国家的特殊商品生产,在打击囤积居奇、非法提价的前提下,通过发动、鼓励社会扩大生产,改进生产条件,实现了在短期内产量的快速上升。这并不因它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而是因为其初期不以利润为考虑,而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前提,因而快速创造了满足全社会极端需求的特殊商品,由于实际需求的变更并不决定商品价值的变更,所以这种适当提价,却不追求高利润的社会生产方式,也反过来获得了极佳的经济效果。而在以利润为第一要求的经济体制,是做不到这一点的,而且反过来它还要利用供需来制造紧张,以抬高利润,或者因竞争的预判而暂缓投资等等反操作,由于忽略了社会的刚性需求,反而使其地域因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失去稳定性。
总之,社会主义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生产的第一目的,从而,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也就是为社会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这样的生产关系中,只要生产的是社会需要,那么就是生产劳动。因此,社会主义的生产性劳动就是通过平等的分工合作的方式为同是劳动者的社会其它成员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它的主要劳动形式是互助劳动。
三,其它社会制度的生产劳动又是怎么表现的?
依照维持生产关系的生产性劳动的模板,也可以相应地在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封建制生产关系上建立一个生产性劳动的定义,尽管在当时的人看来,可能并不具有这种生产性劳动的观点。人们对什么是生产性劳动,更多的是偏向一个具体的客观对象。
比如,在奴隶制度中,人们可能更多地将获得奴隶的战争行为视为生产性劳动。然而以生产关系来考察,作为劳动者的奴隶,本身完全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主要完全脱离生产,就必须把奴隶充作代替自己劳动的生产工具,使他们像牛马一样为奴隶主生产所有的产品,不给他们留下一点剩余。因此,以作工具的方式为主人生产所有产品的劳动,是奴隶主义生产性劳动。它的主要劳动形式是奴役劳动。
奴隶制具有明显的战争倾向,因为奴隶就是战败族群的劳动力。正是依靠战争,才有将人转化为奴隶的可能。因此在奴隶制社会,只有战争与祭祀是国家大事(掠夺奴隶和祈求好天气),战争就是为了掠夺劳动资源,奴隶就是最重要的劳动产品。所以无论是西方的罗马帝国,还是东方的商周时代,都可见对外的扩张战争。
再如,在封建制度中,人们可能更多地将生产农产品的劳动视为生产劳动。然而以生产关系来考察,作为劳动者的农民,本身是无土地的农业生产者,它必须与土地所有者,即地主结合起来,才能进行生产。为与土地所有者结合,自由的农业生产者需要给付一定的代价,这就形成一种以租赁为基本内容的生产关系。所以,以交地租的方式为地主生产剩余产品的劳动,是封建主义生产性劳动。它的主要劳动形式是租役劳动。
封建时代,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因此当时的经济思想,应当说主要表现在对农业和手工业、商业的看法上。重农主义思想,即认为生产农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的看法,应当说是一种与封建主义相适应的生产性劳动看法。对商业和手工业的生产性,东西方的看法一直都是存在争议的。但在东方以否定性看法为主,而西方则更多是提倡。
附:关于奴隶制度与封建制度的一些想法
这两种制度之间,事实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严格来说,作为以人力为主的手工工业时代,在人类的农业生产力尚未发展到足以游离出大量人口的历史阶段,此二种制度,或者说这两种生产关系,甚至从来都不曾真正消灭彼此。强调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与高度需求农业劳动力的封建制生产关系,事实上是彼此交杂在一起的。
奴隶制在中国的存在形式由于史料的缺乏也许存在争议,但是,总的来说奴隶制是以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完全人身占有为基础的。但在欧洲的发展脉络中,我们看到了有隶农制和农奴制这样的区别,一个是奴隶制中的封建因素,一个则是封建制中的奴隶残余。事实上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也许并不是十分明显。甚至可以说,当奴隶主丧失了对奴隶的绝对占有,从而不能完全占有他的劳动产品时,真正意义上的奴隶制应当说已经宣告消灭了。因为封建制从本质上也存在对被统治阶级的人身束缚。所以,一个隶农制占主体的社会,我们大概可以称为一个半奴隶半封建的社会,就像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一样。
(一)奴隶制:奴隶制的劳动组织形式,通常是一种庄园式的大规模集体劳动形式,因为从属于奴隶主的奴隶必然要在各自奴隶主的监督下进行劳动,这种监督形式一开始就是氏族部落对战俘的管理模式转换而来。从这点上奴隶制根本上是与个人的小家庭自给自足的模式相矛盾的。而欧洲的农业却一直有集体劳动的的这种必要性存在。由于所处维度的关系,欧洲农业耕地翻土极为困难,在6世纪以前,基本依靠用两头牛拉拽的扒犁耕作,后来开发的重犁甚至需要8头牛。这就需要农民的集体联合,这种集体劳动的必要性,使得欧洲农民对经济强势的地主的依赖性特别强,也导致农奴制一直在西方延续,而不能过渡到以小家庭作坊式的佃农或者自耕农的封建社会的发达阶段。欧洲正是一直不能消除奴隶制的残余,最后甚至导致欧洲殖民者在美洲重新复兴了奴隶制度。
(二)隶农制:准确来说,该制度的特色是奴隶主给奴隶析产,使奴隶依附于小块土地,奴隶可随土地一起出卖。由于奴隶可与土地一起出卖,故而这种制度还是奴隶性质的。
这里应谈谈此种制度的由来:隶农在罗马语中原意为自耕农,这种自耕农与后来的隶农不同,他们是拥有公民权的自由民,以契约的形式租种土地。这种自耕农租地模式,一开始是给付货币地租,后期变成了实物地租。这是欧洲奴隶制中出现的封建因素的萌芽(就其本身来说是过于一种先进的封建制,它已经是脱离人身关系的纯粹土地与租农关系了。虽然是先进的,却是不适合欧洲当时的生产力的,但是它启迪了欧洲奴隶制的变更,此制度当在欧洲时有存在,但非主要的生产形式)。【主流观点是将自耕农租地形式的生产关系视为隶农制的早期模式,将奴隶析产形式的生产关系视为隶农制的成熟模式,因为欧洲早期的自耕农租地形式最后也都演变成与奴隶析产形式类似的那种强人身依附的奴隶制模式。从时间的先后顺序看待两种生产关系的演变,的确是如此,但并不能因为自耕农产生在前,便认定此一制度是奴隶性质的,实际上自耕农租地模式是完全的封建性质的东西,只是由于生产力限制,便不免又回到旧的生产关系中去了。从此处也可看出,一社会的所有生产关系并不是纯然一致的,而只能是说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占主体地位,便认定它是此种性质的制度。】
(三)农奴制:从统治者获得私地,但需以耕作公地为代价(类似中国古代的井田制)。以劳役地租为主,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为辅(即以耕作公地为代价,私地的产出归自己,或者需要上交部分)。以俄国关于农奴法律规定来说“农民不论逃亡多久,只要被找到,就必须连同其家属和全部财产都归还原主。”当代有史学家有观点认为中国自秦汉到唐这一时期,尤其是门阀士族发展时期,农民荫托豪强的这种经济形式事实上就是封建农奴制。应当说这种观点,从人身依附性的角度说,是有依据的。
(四)佃农制:男耕女织。应当认为,这种除土地外具备几乎其它一切生产资料的农民阶层,与土地所有者——地主阶层所建立的这种生产关系,是最为成熟的,发达的封建社会形态。而拥有自耕地的农民,虽然看似更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在当时更多是封建制度循环的养分。所有的自耕农阶层,要么逐步积累发展为地主阶级,要么就是逐步亏损,最后成为佃农,甚至流民。
另外这里谈到一点:佃农制其实与欧洲在奴隶制末期出现的那种导致隶农制的萌芽的自耕农契约租地模式(主流观点把它视为隶农制的早期形式)在形式上是一样的。农民的身份都一样是自由的无地农民,虽然在欧洲契约的另一方是奴隶主,在中国,契约的另一方是地主,但是,二者实际上都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到这种生产关系中的。在中国,佃农制大概在宋朝以后获得主体地位,但是,地租形式并不像欧洲一开始就采取货币地租,而是相反地采取实物地租,直到明清时期,它才反而采取欧洲相类似制度的地租形式——货币地租(货币地租可看做地租的资本化形式)。而在欧洲,这种制度可能自始至终都没能获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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