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颁布的新修订的CAS7准则与其他准则之间衔接上已基本一致但还是存在有争议的点,暂时仅找出一处。以2021年CPA为蓝本来做探讨。2021年CPA会计的P444下“1.债务人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中提到“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如果单单看这就话可能不觉得存在问题,但与同一页下起第三行提到的“以公允价值最了解是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结合来看问题就出来了。
由于债务重组涉及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遵循CAS22、CAS23等与金融工具有关的准则。故参考本书P238的表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获得股利(属于投资成本回收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可以知道债务重组中出现的差额(可理解成债务重组中的利得或损失)不属于获得的股利,故不应当将其记入“投资收益”。显然,P444的表述与之矛盾。准则的编写人员在修订CAS7时的本意是简化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万万没想到中间杀入了“以公允价值最了解是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这么个程咬金。另外,还有件有意思的事是,P444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最了解是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利得或损失的转出又是符合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确实有些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