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wufei2134
平等可比为社会的重心。物体都有重心,静态(当然也是相对静)的时候物体的重心是比较容易测量的,但是动态时就难以测量了。一块从山上滚下的石头,它有重心吗?当然有,但能准确测出吗?难;但是正是这个重心和山势(可看作社会所处环境)决定了石头的走向。不能因为测不出重心就否定重心的存在。
如果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某部分群体的利益,就会发现平等对于社会稳定、发展、繁荣的基础作用。
我认为,平等观念的核心,是一种人对人的态度。只要你是社会的一个成员,不管你的肤色,人种,相貌,性别,年龄,地位,贫富,你就与其它任何成员一样有同样的权利,即他得到怎样待遇,你也
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待遇——各个方面的待遇。这个命题的关键在“应该”,这个“应该”逻辑上不需要理由。经验上的理由是:历史上种种人类惨剧最终的原因就是不平等。接受这个“应该”,落实这个“应该”可能避免以往的悲剧,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维持社会的运行。
但是由于人们的待遇首先是物质待遇,是生命的存在与延续,当物质待遇主要(不必然,这是马克思学派与效用学派的根本分歧)由劳动而得,且劳动的私有性质又不可避免时,平等就必须包括在劳动付出与其结果对应上的平等。也就是按劳分配,谁的劳动对成果贡献大(包括效率与损耗)谁就应多得,这并不是对平等的否定,而恰恰是考虑到劳动对于物质条件的作用后在劳动损耗上表现出的平等形式。这确实带来结果占有上的不平均,但是这种不平均不等于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均的程度不能大到使那个贡献大者独享成果的地步,因为第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离不开生产资料,因此劳动成果不是绝对的劳动者个人作用的结果,也有生产资料的作用,而生产资料是大自然赋予整个社会的,适用于人人平等占有的原则,因此劳动成果应当有一部分与他人分享。第二,人是社会人,任何个体都可能有依赖他人的地方,从保险自利角度,也应分享其劳动成果;第三,人只要存在于社会,都有保全自己(霍布斯语)的天然本能,这是一种事实,你要独享也不可能。
但是,分享也不能达到劳动者入不敷出的程度,如果这样,劳动者就会停止劳动,也就停止了财富的创造。中国集体大食堂的教训在此。
定性如此,定量则是需要研究的,那是一个社会行为科学化的过程,但是定性的推理先要认可。
这样,平等就是一个在现成财富前占有上的平等(按需分配,仍然不是平均)与在劳动贡献认可上的平等的统一。这是一种发展着的平等,不是平等地贫穷,而是共同地富裕。
这样平等原则确立之后,就排斥了超过平等水平之上的任何占有的合理性。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核心涵义是:人人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自由概念是另一个议题),而若允许不平等,则这种不平等的结果一定要使每一个人都受益(或最不利人群受益)。后一点,我认为等价于以上所说的在劳动贡献认可上的平等和分享成果的必要性。
所以正义、平等并非那么难以理解,虽然还有很多地方要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