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三石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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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推荐]价 格 运 动 四 大 规 律(之一)-->一刹春转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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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4-11-7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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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工与分配

当我们从现象切入时首先是看到的是分工,但是千万记住,你切入的是群体而非个体,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斯密只注意到分工,而没有注意到“分工是群体的分工”,从而才有他那个鹿与海狸的交换模型。作为群体的一员,捕鹿与捕海狸者间不是直接交换的,而是将猎物拿回部落,由部落分了。这种分配行为在狮、狼、蜂等许多群体中都是必然的行为。分配后人们得到的才是私有财产,这之后的再交换行为才是经典经济学中考察的交换。正是由于斯密没有注意到“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才导致分配理论在价值理论中缺失,取而代之的是“谁创造归谁所得”。也许经济学中的分配理论比比皆是,但是经济学的根基----价值理论中没有分配理论。已有的分配理论只是形式上的分配理论,没有“价值分配”这个基础,从而也无法讲清分配的内禀性,自然更不知道价格的内禀性。经典的分配理论与经典价值理论是不相容的。马克思注意到了“分工是群体的分工”,其转形理论及《马恩全集》46卷下卷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他的价值创造定律和剩余价值理论却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构建的。正是由于“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所以个别生产只不过是社会大生产中的一道工序而己,从而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部门生产的东西都不是他自己生产的,而是群体共同生产的。所以不管是捕鱼的还是捕兔的,先得将其猎物交给部落,由部落统一分配。分配后个体得的才是其私有财产,才可以拿出来卖。在另一方面由于生物行为始终坚持节约原则,所以这种非节约的分配行为不会成为普遍,普遍是分配行为与生产行为混为一体。

采集、种植由于家家户户都有,且产出大体差不多,便实行了“谁创造归谁所得”。但是这是假象,不代表没有分配,这只是说明分配与生产混为一体了。这里为了行为上的节约,真正分配的是生产权,从而分配了劳动结果。多数鱼群、鸟群就是选择这种分配方式,从而我们很难看到它们的食物分享。“打土豪、分田地”的道理就在这里。现代的军事、国籍、村籍、企籍等都是为了实现生产权(或劳动权)的分配,从而分配劳动结果。千万别偷渡,你不是那个群体的。

随分工协作的复杂化,分配形式也开始复杂化,分配方式进一步从分配生产权发展为符号分配,于是出现了价格。价格的实质是分配符号,它不说明你的产出有多少,只说明你的产出值多少。如某人同样搬一块石头,创造的财富没有变,但是他的价格(工资)过去是10元,现在是20元,这只因为现在社会的总财富比过去多,从而分给他的也多。价格只说明社会分给你的财富有多少,而不说你创造的财富(商品)有多少。商品本身的多少由 Q=f·t 决定,这与其价格无关。当商品以其价格出卖时,其所有者便将分配符号兑换成他所需要的真实财富了。

价格是分配符号,与我们每个人的感觉到的截然相反,这实在是太令我们的经验系统吃惊。我本人不想对此多说什么,这是科学。地球绕着太阳转也同样与我们的经验系统相反。

经典价值理论中由于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从而将商品的价格与商品本身的多少混为一体,于是当发现商品的价格为10时,便一定要设法证明商品本身的多少也是10。这样,当商品价格从10降至5时,他们便杜撰“反比(递减)”定律。显然经典理论对商品价格从10涨至20的现象(如工资、房产)则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否则他们又要杜撰“正比平方”定律了。经典理论中的种种假设与地心说中“本轮”别无二致。

前面提到“本质上的等价形式与我们现在想象的等价形式完全不一样”,现在问题明确了。我们最开始是从财富量相等的角度来理解“等价交换”的,但是真正的等价是指分配符号的相等,与财富量无关。所以,如果你以前用一台电视机换3000斤米,而现在用一台电视机只换1500斤米,作为自私人你应该想到“不值”二字,但是作为利他人你又应看到你的分配符号(或货币)不仅没少半个,反而还多了一点,社会对你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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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4-11-7 13:01:00
2:本文中还有个“价值与生产率同比增加(即正比)”的前提。这样,当A部门生产率提高后其创造的价值正比增加,于是多创造的价值全部交公,平分给其它部门(自己也得一点,由于太小忽略不计),所以其形成价格的价值与原来一样。但是现在的商品量正比增加了,所以商品价格将反比降低(注意:正比与反比统一了)。

另一面,其它商品的生产率也要提高,多创造的价值也在全社会分配。最终,任何部门都有n个由其它部门分配过来的价值,有n个忽略不计的微量-----再必须计了,于是A的价格不能反比降低。显然在此时,对生产率提高幅度小的部门而言,其拿出的价值将小于得到的价值,于是价格上涨;对生产率提高幅度大的部门而言,其拿出的价值将大于得到的价值,于是价格下降。

显然,这个过程中国民总产值将正比增加,于是工资上涨(注意: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统一了)。

推毕。

3:价格差规律主要由技术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上面说平均化时没考虑平均过程(即时间因素),但平均化有过程。在平均化过程中发展快的部门由于不断分价值给别人,自然自己要多得一点,于是其价格偏高。这如同一个塘里有个泉眼,不断问塘里加水,水虽然会在塘的每个角落平均分布,但是泉眼处的水位肯定高一些。如电力部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它在用电上总有优势。价格差规律也是与制度无关的,它对经济活动既有益也有害。差价过大便有害,此对便要求有机制制约它。显然政府是第一选机制。市场、工会也能作为制约价格差的机制,但是以游行和经济危机换得的平均化,其代价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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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4-11-7 13:12:00

致绝对零度:

本网是专业学术网,有些问题一旦讨论起来回复很长,162400字节的内容限制与此不服,望能放宽权限。

此致!

曹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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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zc 发表于 2004-11-7 18:30:00

谢谢楼主的耐心回复,我似乎懂了一些你的意思,但中间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是你的这个观点更多的是基于人的利他性,一反西方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故而得出的结论也大相径庭,所谓谁创造归谁所得,西经从成本收益角度来考虑利益最大化,这样一来,结论产生矛盾的关键之一似乎是属于规范经济学的范畴,即对人的本性的探讨;

二是这种分配在现实中是否存在,或者说从实证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的分配似乎会抑制生产者的生产和创新的积极性,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私人成本过大,这样一来还有可操作性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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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4-11-7 22:55:00

人性是什么不是经济学的任务,经典的自利和本人的“自利+利他”都是假设。我认为经济学规律有三大方面,宏观、微观和不确定。这三方面的规律像波一样,按叠加原理共同决定最后的成交价。经典经济学规律是以自利为基础的,属于微观层面。经典理论面对实际时显得破乱不堪,不是那些规律本身不对,只在于我们将那些规律的作用范畴扩大了,解释起来力不从心。我主要是揭示以利他为基础的经济学规律,属于宏观层面。我自认为我揭示的“价值(价格)叠加原理”已揭开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或主流经济学)大统一序幕。

也许阁下会问为什么自利对应微观,利他对应宏观,这是因为自利的前提是个体,利他的前提是群体。离开他人便无所谓利他。当自私人怀着挣得最大利益与他人合作(交易)时,已构成了群体。由于群体行为受利他(或平均化规律)控制,所以各个体只能挣回平均利益(注意:斯密悖论化解了)。利益最大化确实是每个个体最初的行为动机,但是实现这个动机的地方永远是群体。--------请注意一个生物学上的潜公理,两个绝对自私或利他性太小的个体不会结成同盟,从而不能形成群体。

不隐瞒阁下,我是先从实际中归纳出平均化规律的,然后再从逻辑上论证了该规律。任何部门生产率提高后多创造的商品都换不回任何东西,都是白白地送给人家了;老公挣的钱会白白地给家人花;销售部多卖了商品,守门扫地的也会跟着涨工资;东部发展了,发给西部的救济款也会多一些。经典理论由于只承认自私,解释不了白送,便杜撰出反比(递减)定律。我本是学无线电的,一看就知反比(递减)定律违反一个计量学中公理--------即质与量成正比。在此公理下:如一粒谷计量为1克,则两粒谷必定计量为2克。但是在反比(递减)定律下两粒谷仍计量为1克。如果假设其它部门不变(即技术不变),从正比一下子便推出反比。抛开反比(递减)定律的价格表像,其背后商品实质肯定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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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zc 发表于 2004-11-8 11:59:00

楼主的平均化规律是在群体中得出的,你的意思是在群体中必然会有利他性存在,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这种分配必然会有一个度,不可能是楼主文章中所举的甲方多创造的拿出来大家平均分,这样一来似乎不能满足效率原则,也就是关于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原则。这个度还必然与利他性的量度有关,利他性不同其愿意共享的价值是不同的,但这样一来,利他性的衡量是很难进行的。或许楼主会说,宏观的看,一切会趋于平均,这样的均衡理论实际上是近年来一直受到质疑的,有的学者认为古典经济学家回避问题的手段。楼主也提到,不均是多数,怎么来解释最后的平均呢?

就楼主的例子来看,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是不会出现白白送人的现象。比如,同一机构中还存在着清水衙门,有的部门创利能力强,这与他们的收入是成正比的。我不知道是否是一部门创收后会将收入拿出平分,这需要实地论证的。这让我想到一个例子,就是人大各院系每年办班的收入要上缴一部分给学校,但是这个收入并非是白送的,是学校提供场地所收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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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4-11-11 16:06:00

分配是有规则的,规则为何是这样而不是那样?这才是科学要考虑的问题。对此我们将发现人类所有分配标准都以平均二字为中心。有事要走,暂转摘一点:

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是通过一定分配标准构建其分配机制和分配过程的。要素依任何分配规律分得的价值,都服从分配定律。依照分配定律,要素(或商品)分得的价值量与其拥有分配标准的量成正比[1]。譬如权力分配中的分配标准是权力的大小,则一个人的权力越大其权力收入(如职务津贴、分红、贪污等)就越高;譬如名誉分配规律的分配标准是名气大小,则明星们的名气越大其收入越高,商品的品牌越响其价位越高。

分配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天性标准,一类是契约标准。天性标准主要由要素的天性决定,如男人对烟酒的要求多一些,女人对粉饰的要求多一些;如电子设备对工作环境要求高一些,机械设备对工作环境要求低一些。契约标准是指人们依据一定关系而协定的分配标准,它又分自然契约标准和意识契约标准。自然契约标准是指人们自发选择(或约定)的分配标准,如平均分配、供求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稀缺分配、权力分配等中的分配标准都是自然契约标准。意识契约标准主要指法定契约标准,是指人们依据一定认识而有意识选择(或约定)的分配标准,如养老(小)分配、义务教育分配、家产分配、保险分配、失业分配、救济分配、人民代表名额分配等中的分配标准都属于意识契约标准。天性契约标准和自然契约标准一般都具其内在的客观规定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意识契约标准通常都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

一种要素(或商品)往往拥有多种分配规律的分配标准,从而要依多种分配规律分得价值,自然其总价值等于多方面分得的价值之和。针对任何一种分配规律,要素拥有该规律的分配标准越多,则它依该规律分得的价值越多。这就是说要素的报酬(或商品的价格)与任何分配规律具有正相关性。这种正相关性蒙骗了经典理论。经典的论证逻辑一般都是:证明报酬(价格)现象与理论中指定的分配规律正相关,从而确认现象完全按照指定分配规律运动。这就是同一种现象不同理论能用不同分配规律解释的原因。其实报酬(价格)的变动是许多正相关的结果,而非一个正相关的结果。经典理论中都以偏概全了,将其指定的分配规律的作用范畴放大了。譬如突然降雨时,雨伞的价格将上涨;譬如过年过节时,肉、水果、鞭炮的价格将上涨。显然,此时的价格上涨己超出供求规律的作用范畴,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在试图用供求规律解释它。

在科学的论证程序中,证明具有正相关性仅仅是论证的开始,而非终结。经典的论证过程中至少有三个大问题丢下来了,一是在供求平衡时要素的报酬(或商品的价格)怎么决定?学术界虽然普遍注意到这个问题,但是居然对“何为供求平衡”没有一个可靠的解答。二是报酬(价格)的波动周期是否与指定的分配规律决定的波动周期相吻合,若不吻合说明什么?三是报酬(价格)的波动幅度是否与指定的分配规律决定的波动幅度相吻合,若不吻合说明什么?显然,若商品的价值为10个(元),其价格波动2元,为12元或8元,则,我们凭什么肯定这2元的波动一定全部由供求规律决定?也许供求规律只决定了1.5元的波动,另0.5元的波动是由其它规律决定的。毫无疑问,我们不曾注意后两个问题,而是盲目地认定价格的波动一定全部由供求规律决定。

意识契约标准是最有意味和玩味的。由于意识契约标准很容易改变,从而改变各要素分得的价值,所以人们总是在意识契约标准的设计上大做文章。我国民众对分房子是深有体会的,此时单位领导往往在分房标准上大做文章,使其欲偏袒者分的房子更多更好。确切地讲,政治和外交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设计分配标准,以决定各要素、各部门、各国家分得价值(或利益)的多少。譬如我国的商业利润明显偏高就主要是由政治决定的,而非是商业供不应求、商业贡献大、商业科技含量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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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4-11-11 21:56:00
孙治方先生说,“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我总觉得价值规律也应服从供需规律,价值也应在需求条件下发生相对运动。没有需求,恐怕也就失去价值了。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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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4-11-13 03:50:00

在马克思体系中,价值规律绝不是特定的规律,而是大杂烩,这是孙冶方、卫兴华这些“愚忠”们没想到的。我想其它任何地方没有需要100多字才能讲完的规律。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实际上包含许多规律,是个类概念,与经济规律、物理规律无异,绝不是某个具体规律。现将有关定义介绍一下:

规律:事物间内在的必然且不断重复的某种联系。

定理:已证明具有正确性的、可作原则或规律的命题或公式。

马克思价值规律中,价值是抽象劳动、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及价格由价值决定,分别是三个定理;价格以价值为中心而波动是供求规律,即我文中讲的价格笫四规律。

至于“没有需求,恐怕也就失去价值了”,这就是主观论了,是唯心的。

一,何为需求?自己用算不算需求?猪牛鸡用的算不算需求?对此,你怎么回答?

二,价值是在需求前确定还是需求后确定?

如果在需求前确定-----即生产确定,则价值与需求无关,只能由生产决定;

如果价值在需求时确定,则价值与价格是同一个东西,由交换或消费决定,此时便没有供求规律,因为价格的波动中心就是价格自己,这是不可能事件;

如果价值在需求后确定,则价值在交换或消费后出现,对交换没有任何意义。

阁下提出这个问题,显然是受了马克思及主流经济学的那些混乱逻辑的影响。价值必须在交换前就存在,只有这样它才能充当交换中的尺度和标准。价值如同质量,价格如同重量,交换如同引力。当质量不因引力和重量而存在时,价值也不因交换和价格而存在;当质量与引力作用产生重量时,价值也与交换作用产生价格。价值同质量一样,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没法实证,但是当价值价格化后,我们便看得见摸得着。所以一商品卖与没卖都有价值,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计算自消产品的产值,也可以计算没消费而浪费了的产品的产值-----浪费了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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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4-11-13 14:58:00
以下是引用colinzc在2004-11-8 11:59:57的发言:

楼主的平均化规律是在群体中得出的,你的意思是在群体中必然会有利他性存在,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这种分配必然会有一个度,不可能是楼主文章中所举的甲方多创造的拿出来大家平均分,这样一来似乎不能满足效率原则,也就是关于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原则。这个度还必然与利他性的量度有关,利他性不同其愿意共享的价值是不同的,但这样一来,利他性的衡量是很难进行的。或许楼主会说,宏观的看,一切会趋于平均,这样的均衡理论实际上是近年来一直受到质疑的,有的学者认为古典经济学家回避问题的手段。楼主也提到,不均是多数,怎么来解释最后的平均呢?

就楼主的例子来看,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是不会出现白白送人的现象。比如,同一机构中还存在着清水衙门,有的部门创利能力强,这与他们的收入是成正比的。我不知道是否是一部门创收后会将收入拿出平分,这需要实地论证的。这让我想到一个例子,就是人大各院系每年办班的收入要上缴一部分给学校,但是这个收入并非是白送的,是学校提供场地所收的租金。

你这些问题若细谈得几篇文章,还是用比喻简答吧(你得有叠加思想才能理解)。平均化分配相当于万有引力,供求分配、权力分配、稀缺分配等相当于潮汐力、风力、地壳力。如仅有地心引力则地球一定个绝对园形的球(实为椭园),所谓地平面就依此而定义的。如仅有平均化规律则一定是“共产主义”,各个人的工资相等,各部门、各企业利润率相等,所谓平均工资、平均利润都是依此而定义的。如同潮汐力、风力、地壳力制造地振和火山、高山和大海、沙丘和波浪一样,供求分配、权力分配、稀缺分配等则专门制造经济危机和不平均。

如何判断引力与平均化的作用呢?月球与地球上都有高山与大海,但是两个球上高山与大海所处的曲面半径不同,地球上的高山与大海所处的曲面半径大得多。中国和美国都有工资差别,但两国工资差所处的水准线不同,美国比中国富,美国工资差的水准线比中国高得多。为何同一个吴敬琏、卫兴华、搬运工的工资在美国高一些?只因平均化规律在美国确定的平均工资高。

平均化的作用无处不在,任意指定两个人或几个人,如家庭、朋友,总趋势必定富人的钱白白让穷人花。同引力的作用很弱一样,平均化的作用也很弱,在日常中它总是被供求、稀缺的作用所淹没,感觉不到。但是,平均化的作用无处不在,量多,力程长,这样到宏观层面时,经济行为便主要由平均化规律决定。直接比较自私与利他的特征也是一样的:两个人在一起时总是“你的我的”斗个不停,而“我们的”则显得很弱。但是再将很远很远的一个人(如月球上的宇航员)加入这二人系统,都不会与他“你的我的”斗起来,而是无限关怀。所谓远是亲近是温,只因自私的作用强,力程短,利他的作用弱,力程长。你一定会关怀一个很远且毫不相干的人,但绝不与他计较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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